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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实际未收到 申请人不应还透支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某写字楼工作。2009年6月16日,他向G银行申请一张可以透支2万元的信用卡。G银行受理后,让他填写了相关信息,并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名。在办妥相关手续后,G银行承诺会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邮寄给他。2009年8月11日,张先生收到G银行发来的短信:尊敬的××银行信用卡用户,您的信用卡已启用,密码已修改,祝您用卡愉快。张先生很纳闷,自己还没有收到信用卡和密码函件,怎么会启用信用卡和修改密码呢?于是,便打电话询问G银行,被告知他的信用卡和密码函件早已寄出,而且在今天上午还透支了1.9万多元。张先生怀疑是写字楼保安所为,遂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了解到,G银行邮寄张先生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的挂号信,由写字楼保安部的保安代为签收后,被犯罪嫌疑人冒名领取。犯罪嫌疑人骗得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后,使用伪造身份证于2009年8月11日在G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了信用卡开卡手续,修改了密码,并于当日多次透支共计1.9万多元。

对1.9万多元透支由谁来还,张先生与G银行争执不下:张先生认为自己实际并未收到信用卡和密码函件,且透支并非其所为,因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G银行应向犯罪嫌疑人追索;而G银行坚持邮寄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的挂号信已签收,信件被冒领,责任在张先生,因而应承担还款责任。后G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1.9万多元透支。

案例评析

对信用卡冒用案件,司法判例往往按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过错大小,来判定他们各自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笔者现结合以下几个问题,试析G银行与张先生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是G银行是否已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二是G银行对信用卡开卡手续的办理和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三是申请人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第一,G银行已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

双方约定以邮寄方式交付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然而,G银行所邮寄的挂号信,却由写字楼保安部的保安代为签收,并非由张先生亲自签收。这是否表明G银行未按约定交付信用卡和密码函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张先生与保安部之间,已形成互为默认的代理关系,保安部是张先生的代理人,而保安代为签收又是职务行为,所以保安签收就等同于张先生签收。因此,G银行已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当然,因保安部保安失职未核实身份,让犯罪嫌疑人冒领信件得逞,致使张先生实际未收到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则属于保安部与张先生之间的代理关系调整范畴,对G银行没有约束力。

第二,G银行对信用卡开卡手续的办理和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

考虑到邮寄信用卡和密码函件并不能保证领取人就是申请人,为防范冒领人冒用信用卡,使申请人和银行免遭盗刷损失,大多数银行在信用卡正式启用前设置了开卡程序。在办理了开卡手续后,信用卡才可允许并正常使用。开卡渠道主要有电话、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在营业网点办理开卡手续时,除审查卡片和密码函件外,银行还要审查提供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其为申请人。由此可见,身份审核是防范他人冒名办理开卡手续和冒用信用卡的唯一的有效办法。2007年,“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并投入运行,使银行有条件和能力去审核提供者是否为申请人。而司法判例往往也认为,如果银行未登录系统联网核查,致使他人冒名办理了开卡手续,进而冒用信用卡透支,那么银行就有过错,就须承担责任。本案G银行未登录系统联网核查,因此,即使G银行按约定交付了信用卡和密码函件,也应认定其对信用卡开卡手续的办理和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须承担责任。

第三,申请人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无过错

根据民事代理理论,保安失职亦即张先生失职,因而信用卡被冒领的法律后果由张先生承担。据此,似乎可认定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然而,我们认为,该法律后果应限定在对信用卡卡片的索要上,亦即张先生不得再向G银行索要信用卡卡片。因为邮寄的信件被冒领是难以防范的,也是人人共知的,因而设置了开卡程序以防范冒领者冒用信用卡。同时,G银行并未告知何时邮寄信件,在寄出后也未及时通知张先生注意查收信件。如果认定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将有悖于设置开卡程序的目的,并有失公平。因此,应认定张先生对1.9万多元透支的发生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该透支款项应由G银行全部承担。

案例启示

申请人要妥善保管申办信用卡时所使用或产生的信息和资料,并最好亲自到银行去领取申办的信用卡。若邮寄的,信件寄出后银行要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申请人注意查收。银行要严格落实办理开卡手续的材料或程序,营业网点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相关证件材料,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核查其身份是否真实;对以电话、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方式的开卡程序,要结合持卡人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设置严格的登录条件。
 
【作者简介】
陈福录 ,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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