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浅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4-07-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财产保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何保障这一法律强制手段的正确适用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对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防止诉讼侵权有重要意义。但如何正确认定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及程序如何,法律并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给审判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给法律规定的落实带来了不利。本文略作探讨。

  一、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实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欲追究其责任,首先需要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失的存在、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特殊困难,而其所造成的损失之认定则较为复杂,需认真研究。

  认定损失,即确定因申请之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之范围与数额。确认损失,是正确确定责任的先决条件。若认定不当,要么就会不合理地加重申请人责任,要么就会使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弥补。

  确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须紧扣两个要件:一是确定实际损失的存在;二是损失的出现与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因果关系。只要两者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是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失,才有权要求责任人作相应的赔偿。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败诉,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帐户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4)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的财产进行保全,从而造成了案件的财产损失(在诉前保全中出观)。(5)因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

  无论何种损失,若要作为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结果并由申请人承担,都必须具备另一个要件,即与错误的申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错误的保全申请引起,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

  二、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责任

  在查明了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后,就要依法确定申请人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这种责任时,须注意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贯彻过错原则。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这种责任界定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责任”,表明这是一种过错责任,此时的过错不仅反应体现在财产保全的申请提出上,而且还应体现在对损失出现的作用上。因为有些损失不是错误的保全申请必然引起,而且另有缘由引起,这类损失就不能归为申请人的过错。

  2、严格贯彻等价有偿原则。在判令申请人赔偿损失时,赔偿的数额应与损害结果相当。如在对利润损失进行赔偿时,就要根据被申请人的营业额、利润率、利润减少的情况,对经营活动的影响等综合考察来确定。在诉讼中,被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或其他受害人要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

  3、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采用以下三种:一是恢复原状;二是赔偿损失;三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三、关于处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纠纷的程序

  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要求追究错误申请人民事责任的程序,法律无专门规定,笔者认为:

  1、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属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理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申请人的责任,与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适用的程序也不同。后者应适用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

  2、该责任之追究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前面已述,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承担的责任属民事责任的范畴,作为民事责任,应是“民不告、官不理”。因此在受害人不提出要求申请人赔偿之请求时,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责令申请人赔偿,但可告知当事人享有此项权利。被申请人既可作为反诉在原诉讼中提出,也可单独另行起诉。

  3、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视情况决定是否与原诉合并审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若这一请求在本诉结束后另行提出,则不存在合并审理之可能。若这一请求在原诉期间提出,笔者认为应合并审理。

  4、应尽量由原受诉法院审理。原受诉法院,作为侵权地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标准,有权对该类案件管辖,而且该类纠纷是从原诉讼中派生引发出来的,原受诉法院对案情已有较多了解,由其受理更便于查明事实及时处理。或许有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原受诉法院实施的,再由其受理因此纠纷引起的赔偿诉讼,易失公正,当事人也容易产生疑虑。笔者认为这是不必要的。法院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偏袒申请人的利益。相反,法院在接受这一申请的同时就依法产生了追究申请人出现错误的可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