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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不翼而飞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四川成都的怪事: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不翼而飞惊人内幕,房管局称从未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今年7月27日,本报焦点新闻版以《谁动了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为题披露了成都友谊广场a座建筑物因诉讼被法院查封多年后产权不翼而飞的情况,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在新浪,网易等网站,引发了一场令人震惊的大讨论。有网民质疑被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怎么会不翼而飞呢?
    为弄清这一事实真相,记者不断追踪调查采访,惊奇发现: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查督办过程中,被人悄悄转移的。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保全
    据记者最新调查,在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经济纠纷案中,最先向中港合资企业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下称友谊商店)“开火”的是成都市商业银行。
    2000年初,友谊商店因欠款1750万元到期不还,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便将其告上法庭。同年6月9日,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2000)成经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对友谊商店的资产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
    8月8日,债权人成都银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银丰公司)和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公司)也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成都市中级法院于8月17日分别作出了(2000)成民初字第127-3号和(2000)成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对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
    紧接着,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也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底和2001年,法院经审理后,对五家债权人起诉的6起官司分别作出判决,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友谊商店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友谊商店欠款事实清楚。另查明:1998年7月13日,友谊商店董事会已决定终止与港商的合资合同,向成都市外经委申请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据此,外经委组织由成都市商贸委、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华西审计事务所、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和中、港双方的委托律师共8人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对友谊商店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此过程中,中、港双方代表对债权债务清理结果无异议部分进行确认签字,有异议部分各方保留意见,且所争议部分仅仅涉及中、港双方,并不涉及友谊商店和成都市商业银行等五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故法院判决友谊商店偿还几家债权人的债务。
    上亿财产在督办中飞了
    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友谊商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和银丰公司等五家债权人纷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7月和8月,法院分别发出了六份民事裁定书,将位于成都市上东大街的友谊广场a座1-9层及地下负1层房产作价抵偿给了几家申请人。并裁定各债权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合资公司友谊商店中方股东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下称成纺公司)不服,四处申诉上告。四川省人大信访办接到相关情况反映后,于8月14日向四川省高院发出川人信(2001)第78号函,主要称成纺公司及其几家担保贷款单位对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要求省高院依法处理,并告结果。
    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0月22日和11月7日,两次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发出(2001)川执督字第63号和63-1号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函,指令该院立即撤销上述债权人的民事裁定书,并中止执行。省高院指令中止执行的督查督办函内容称,友谊商店所涉及的合资纠纷、刑事诈骗案件等问题尚在解决之中,作为执行标的物的友谊广场a座房屋产权归属不明,而且已被成都市公安局作为赃物冻结。12月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了成执字第228、229、230、669、947、948号民事裁定书。
    眼看法院的执行裁定被撤销,几家债权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随后,有关债权人将此事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相关情况后,由该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执监字第131号函,并发至四川省高院。之后,省高院据此函内容向成都市中级法院又发出川执督字第63-2号函,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认真进行核查,同时可决定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
    然而,这一次成都市中级法院没有理睬省高院的第63-2号函。据知情者称,成都市中级法院对省高院下达的中止执行督查督办函存有意见。
    2003年4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提交了一份关于成都市商业银行等五家债权人申请执行友谊商店6案的补充情况报告,详细介绍了合资公司友谊商店欠款纠纷。
    通过提卷审查,同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又向四川省高院发出执监字第131-1号文,要求四川省高院在督办案件时要注意合资公司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的投资情况。最高法院执行办指出:依据合资公司约定,成纺公司是以友谊广场a座在建工程地上1-9层、地下2层房产作为出资。有关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至今未能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合资公司友谊商店名下的说法,最高法院执行办还进一步要求四川省高院查明成纺公司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是成纺公司本身的原因还是合资公司的原因。最高法院函件强调指出:如果是成纺公司本身的原因,成纺公司应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四川省高院又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川执督字第63-3号督办函,要求成都市中级法院对此债务纠纷案件及时处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是在5天前,即2003年10月31日,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已到成都市房管局把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成房监证字第0957038号《房屋产权证》,很顺利地办到了自己名下。
    债权人叫苦不迭
    2004年5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成都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在看到另两家债权单位起诉成都市房管局“违法颁证”的行政官司一审败诉后,预感到他们的债权即将泡汤,便纷纷向四川银监局递交了紧急报告,请求立即纠正房管部门的错误颁证行为和阻止债务人友谊商店逃废银行债务。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在报告中说,为确保金融资产安全,维护我办权益,现请求银监局协调成都市委、市政府,纠正房管局违规颁证行为,以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社会公信力;请求协调法院对相关债权人诉房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公正判决,以阻止成纺公司转移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成都市商业银行则称,房管局向友谊商店的中方股东成纺公司颁证,使我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裁定的可能性落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认为,2001年成都市中级法院裁定把友谊商店所有的友谊广场a座3层房屋裁定抵偿给我行后,由于成纺公司通过各种渠道百般阻扰,导致裁定被中止执行,房管局将友谊广场a座房产办到成纺公司名下,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
    面对记者采访,银丰公司董事长洪挺痛心地说,在这起长达4年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我们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事到如今,债务方友谊商店金蝉脱壳,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飞了,这又该由谁来承担经济责任?”他呼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记者来到成都市商业银行,李爱兰副行长说:“这件事把我们也搞得很头痛,怎么也没想到诉讼保全的财产会不见了,我们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她非常感谢《民主与法制时报》关注和报道这件事情,并叫营业部信贷员李良平向记者介绍了诉保的详细经过,出据了诉讼保全时银行向法院交纳诉保金115520元的收据复印件。
    该行法律顾问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富强律师介绍,状告友谊商店官司获胜后,银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友谊广场a座部分房屋,按评估价3289万抵偿给银行营业部,清偿友谊商店所欠的欠款,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向中院下达了督查督办函,并中止了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房管局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弄给了成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追究房管部门的责任,因为房管局不能对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进行过户办理产权。
    记者调查惊悉“内幕”
    针对债权人提出的房管部门违法颁证的问题,记者再次来到成都市房管局调查核实。该局新闻信息办公室一名叫李建的主任一见记者就问:“你写那篇报道(指本报7月27日刊登的《谁动了法院查封的上亿财产》一文,记者注),为什么不跟我们打招呼就登了?为什么事先不拿稿子给我们看一看?”他一脸不悦,在责怪记者一阵后,叫来一位姓向(音)的同志向记者介绍情况。向对记者说,他们给成纺公司办理友谊广场a座《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法进行的,其审查程序也是合法的。记者追问具体审查情况,向说:“我们根据成纺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如划拨用地批复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在问及房管部门为何要将法院查封的友谊广场a座房产给成纺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和李均称,房管局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真的没有给房管局送达查封裁定?这可是一个惊人内幕!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并拿出两份裁定书,找到该室宣传科王鑫科长,要求向发出查封裁定的原审判长王红了解送达情况。但王鑫说:“这事我做不了主,要请示研究室的何主任。”随后,王将记者带到何的办公室。何称要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几分钟后,他对记者说:“这事我们先查一查,然后再告诉你查封裁定的送达情况。”
    查封裁定书送达情况到底怎样?截至发稿时,记者又拨打成都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询问无果。
    成纺公司:我们没有投资
    成纺公司凭什么到房管局办走了友谊广场a座房屋的产权证?他们又是否知道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
    8月2日下午3时40分,记者来到了友谊广场a座11楼成纺公司经理江翼办公室采访。记者与江翼有如下一段对话。
    记者:据了解,1993年,成纺公司与外商合资成立友谊商店,当时成纺公司以在建工程友谊广场a座地下2层、地上1-9层出资,占合资公司50%的股份。请问这是不是事实?
    江翼:成纺公司没有投资友谊商店,因为友谊广场a座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友谊商店的手续。我今天不接受你采访。
    记者:1999年友谊商店进行过特别清算,你们也参加了,结果怎样?江翼:我们被外商骗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江翼拿出一沓材料给记者看,印证他说的事实。
    记者提醒江翼,既然公安机关已对外商立案侦查,如果外商构成诈骗,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江翼斩钉截铁地说:“外商是假投资,真诈骗。”
    但据记者调查,成纺公司不仅将友谊广场a座房产作为出资成立了友谊商店,而且还在友谊商店经营的11年中,参加了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法律顾问李铮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友谊商店欠招行本息1927万元,法院的执行裁定把友谊广场a座3楼裁定抵偿招行后,我们正准备处理该房屋收回银行贷款时,成纺公司跳了出来,说外商诈骗,要收回投资。“他们两家公司发生纠纷,到底有什么问题,与我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合资公司友谊商店贷款是法人行为,所以银行找友谊商店还钱是天经地义之事。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的一些专家。他们认为,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查封裁定送达了成都市房管局,法院在未解冻之前,房管局将标的物友谊广场a座的产权证又办给了成纺公司,应承担负责追缴相关财产。若造成了损失,房管局还应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未送达查封裁定,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法院将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逸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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