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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5-27    作者:阎庆律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标准的规定
赣高法(2000)28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起点数额为四十万元。
二、《解释》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为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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