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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开往“春天”的追款慢车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经过一个多月的软磨硬泡,5月10日,来自河北省廊坊市的刘冰终于在“春天”看到了漫漫追讨旅程中的一线转机:春天公司口头答应再退还2万元的加盟金。
   2004年6月21日,刘冰以丈夫的名义与湖北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开设春天大药房连锁分店的合作协议书,并支付了10万元的“经营费用”。按照协议,刘冰将取得廊坊市10家分店的区域管理权。
   但此后春天公司便置刘冰于罔顾。一再询问之后的刘冰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按照“百分之百退货、百分之百退款”的招商广告,退还加盟金。然而她发现,她与来自全国各地的代理商搭上了一辆开往“春天”的追款“慢车”。
   湖北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春天药业是沪市上市公司武汉春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0421)的下属企业。据春天股份网站披露,春天大药房和春天药业已经在河南、河北、山东、浙江等全国20多个省、100多个地市、1200多个县级区域发布了加盟广告,大量招收连锁加盟商和独家代理商。重磅出击的宣传广告中声称“搭上连锁‘快车’,获利轻松稳定”。
   追款“慢车”
   5月10日上午,记者随同刘冰来到武汉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外间的办公区以及独立单间办公室空着一大半。“去年我来这里考察和签约的时候可不是这个样,办公区坐满了大学生模样的工作人员,男的个个是帅哥,女的个个是美女,我和老公一看,人家这上市公司多气派,咱们赶紧交钱加盟吧。”当时的情景刘冰至今历历在目。
   然而熙熙攘攘的除了曾经的工作人员,还有许多追讨加盟金的代理商。武汉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总裁陈亚林也坦然承认:“去年4、5月份局面的确有些失控,那段日子办公区、走廊里都坐满了代理商,最多的时候同时有50多个代理商来讨钱。”
   除了静坐等待公司退款,代理商们还在春天公司所在的写字楼下拉起横幅——“纯属诈骗”,白底黑字触目惊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春天公司的小型休息室里,“aaa信誉企业”、“中国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单位”、“2002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先进单位”等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牌匾随处可见。
   据刘冰介绍,签约之前公司许诺的利润非常高。考察期间,公司曾经口头承诺:只要刘冰在廊坊发展一家春天药店,其所交5万元加盟费,刘冰个人可以收取50%。
   业内人士分析,“春天”招商活动之所以能够在全国达到如此迅猛的规模扩张,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代理加盟费相对其他同等药店要低很多。甚至有一位来自天津的代理商签订协议后不无得意地向其他意欲签约的人炫耀说:“我30万元就买了北京和天津两个大城市的代理权。”一年后在武汉重逢,成为追讨债务盟友的他只能自嘲“便宜无好货”。
   2005年4月10日,在看到众多媒体披露春天公司招商违约的报道后,刘冰远赴武汉,长驻22天,与公司多次正面交涉未果。
   “4月份我在武汉待了二十多天,没拿到一分钱,车旅费、食宿费等等加起来花掉5000多元。我再也拖不起、耗不起了。”刘冰一脸疲态地告诉记者,年内她还要偿还亲朋好友8万多元的借债。
   然而比刘冰等待时间更长的代理商比比皆是。一位2003年加盟的代理商多次来武汉追债,10万的加盟金直至今年4月底才拿回了最后的2万元。全国各大媒体、湖北省信访局接到的投诉都来自外省的代理商,长期驻扎武汉对他们来说都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4月底,公司终于答应退给刘冰4万元。然而回到廊坊的刘冰发现,电汇单上却出现了错误:收款方某“文体”公司被写成了“文化”公司。刘冰无奈于5月10日再次来到武汉追款。
   对于电汇单上的错误,春天公司负责退款工作的崔瑞金解释为“笔误”,但刘冰却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她告诉记者:“很多代理商都反映出现了这种打错字的问题,这只是他们拖延的伎俩之一。”
   据刘冰分析,如果公司继续拖延,时间一长,银行还是会把钱退给春天公司,她又将再次重新踏上追讨之旅,此前的交涉也将付诸东流。
   也有不少代理商选择了诉诸法律。4月18日,天津代理商王洪俊上诉春天医药一案在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但庭审未完,刘冰就离席而去,因为她认为诉诸法律的手段对于大多数代理商来说“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因为这样正中春天公司的下怀,他们要的就是一个“拖”字。
   “法律中还给予被告方反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判定我胜诉,公司也可以恶意反诉,拖延还款时间,又可以拖个一年半年。”一位即将在5月下旬开庭、来自郑州的代理商告诉记者。
   尽管此前洪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几位代理商胜诉,但迄今已经执行的赔偿鲜见。
   良性肿瘤?恶性肿瘤?
   陈亚林认为代理商“变脸”讨债是公司上市以前运作不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在于很多地区政策对本地倾斜,导致药店开不起来、药品销不出去,“在这一系列纠纷中,公司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上市以前我们就是全国首批获得跨省连锁资格的公司之一,所以自然萌生了‘做大做强’的想法。”但“公司上市以后才感觉战线拉得过长了,实际上在全国很多地方,春天大药房根本开不起来。”据陈亚林介绍,春天公司目前在全国的310家连锁分店中,湖北省内占200余家,而全国其他地区成功开设的仅仅只有100多家。陈亚林对各地具有“地方保护”意味的政策满腹牢骚:“没想到很多药店会在当地药监局批不下来。”“例如河南,基本上杜绝外省药店连锁经营。所有的条件都达到了,但当地药监局就是压着不验收,药店迟迟开张不了。”
   但是代理商们无一例外地认为春天公司大规模招商和多方设置代理商的做法是“借鸡下蛋”、“用新钱补旧钱”,把代理商交纳的“经营费用”以及已经建成的连锁药店直接上交的加盟金用以解决发展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因为春天公司在全国大力发展连锁药店加盟不是一年两年,“地方保护”障碍也不是一年两年,但春天公司明知其不可为,却继续在全国20多个省市铺放广告;继去年“五一”期间已经与代理商发生冲突、未退还加盟费之后,仍于去年6月中旬在北京召开招商会,刘冰夫妇就是在那次北京招商会上与公司达成初步意向的。
   刘冰对记者说,4月中旬,他们一行20多位代理商前往湖北省信访局反映情况。面对愤怒的质问,春天股份监事李建国说:“(代理商的)保证金已经拿去收购厂房、盖药店了。”
   与代理商签订协议后便置若罔闻让人疑惑,然而“一女嫁多夫”的做法则让人愤怒。济南的郝永胜对记者说,他于2003年12月与春天公司签订了药品代理协议,合同上写明是“独家代理”,然而他事后得知,仅济南市就有四家代理,“签订的合同权限都一模一样”,然而加盟金却不等,其中尹纪胜60万元、贾志华50万元、杨波50万元。“而且2年来,春天公司从来就没有给我发过药。”郝永胜说。
   春天药业在东北的一位“省级总经销”曾跃军给记者打电话说,2003年8月他与春天的合同到期,他要求按照合同退款,“春天公司也不说不给,反正就是拖呗”,至今春天公司仍欠他13万多。“如果是一个两个人那是经济纠纷,但是如果全国一两百人、一二千人都遇到相同的情况,是不是可以认为就是公司事先设好的骗局呢?仅仅我手上掌握的就有百八十人,遍布全国各个省市,跟我接触过的人涉及的金额就高达几千万。”
   陈亚林则断然否认了春天药业靠发展代理商圈钱的传闻:“我们这么大规模的上市公司,怎么会缺少这点资金?董事会还正愁上市募集的资金怎么用呢。”陈亚林承诺说:“现在只要有代理商提出退款,我们一定按合同百分之百地退还。”
   尽管陈亚林再三强调“公司已经规范运作”,但当被问及春天股份历年来到底发展了多少加盟代理商,收了多少加盟金,以及可能涉及的退赔金额等问题时,他却表示:“现在公司对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还在清算中。”
   早有证券分析人士公开提出:“春天股份现有的几个产品在技术上均没有什么特别强的地方,竞争比较激烈,其他几个技改项目和连锁药房项目,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连锁药房的规模扩张有可能成为春天股份的现金流黑洞,”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业内人士同样抱有隐忧:“积蓄几年的问题究竟是‘良性’还是‘恶性’?究竟会不会给春天股份的业绩带来振荡?目前一切还是未知数。”
   尽管加盟代理硬伤不断,但在采访过程中,陈亚林仍然认为,这只是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哪个公司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呢?跨省连锁经营在医药界肯定是个趋势,我们绝对还会继续做下去,但会选择有开店条件的重点地区做。”
   加盟“陷阱”
   目前国内加盟代理陷阱已经屡见不鲜,领域遍及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等。
   2004年可谓是加盟代理行业的多事之秋:从山东流向全国的“众旺消费卡”被代理商们直指为“变相传销”;南京大海女人潮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样板店”为加盟托,骗取巨资后人去楼空;曾经在多家媒体上大做加盟广告的金旗舰连锁公司总部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与这些圈了钱就走人的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相比,一些所谓的正规公司的加盟陷阱更为隐蔽。
   资深观察人士分析,目前,加盟代理骗局的惯用模式已经呈现出完整的生存链:公司正规,手续一应俱全,甚至还享有各级政府授予的美誉。他们首先利用宣传攻势和公司形象的“包装”给人们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甚至打出“示范店”、“样板店”的活招牌;然后吹嘘代理本品牌和产品会获得高额回报率;客户看重的无疑还有相对于同行业其他品牌较低的准入门槛;等客户加盟后,加盟代理公司就只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对于代理商再也不闻不问;一旦代理商后知后觉上门要钱,公司虽然一口答应退货、退款,但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实在逼急了就暂时退还一部分,以达到长期占用加盟金的目的。代理商的追债成本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不堪其烦,少数人就在漫长的追讨奔波中自动放弃了加盟金。
   公司在合同以外所运用的伎俩也让代理商有苦说不出。即便最终诉诸于法律,代理商在很多细节问题上仍然处于弱势。一位曾代理加盟纠纷案的律师认为,加盟代理公司往往有很多“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但“口头承诺却不形成书面材料不利于诉讼,文字资料少导致举证困难。”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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