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起诉返还加盟款,王海平律师代理特许经营企业胜诉
发布日期:2010-05-27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朝民初字第3364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公司经理。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程某诉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程某负担4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〇一〇 年 五 月 十 日
书记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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