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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使“诈”伎俩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空头支票成合同陷阱
   2004年初,广州市某材料公司到江门市经侦部门报案称: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余×州通过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了他们的铝材,价值15万多元。接案后,经侦部门立即展开侦查,终于在开平市一咖啡厅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归案,之后陆续抓获诈骗团伙另外两个重要成员张某和梁某。在之后的审讯工作中,面对大量的证据,黄某不得不交代了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2001年以来连续实施13宗合同、票据诈骗,诈骗金额15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间,陆续有江门、佛山、肇庆的厂商、个人来江门市公安经侦部门报案,称在与台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新会市某纸业制品厂、江门市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邹某的生意往来中,被邹某以签定合同并预付少量货款或开出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货物,涉案金额近160万元人民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细致的案前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以邹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实施的系列诈骗案件。经过两年多的苦心经营,终于在新会区富豪大酒店将主要犯罪嫌疑人邹某抓获。归案后,邹某陆续交代了其从2001年底至2004年初,伙同他人在江门、台山、新会、番禺、北滘等地开办空壳公司,连续实施14次合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近日,法院以邹某犯合同、票据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团伙诈骗越来越精
   警方分析认为,近年来合同、票据诈骗团伙不仅组织严密、分工细致,而且异常狡猾,作案手段高明,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通讯的便利条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组织严密性:
   诈骗团伙尽管人员较多,但他们组织十分严密。他们有分有合、互守秘密,在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的同时,相互之间还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有专门冒充老板联系业务的,有专门帮助卸载事主货物的,有专门联系货车转移货物的、有专门销赃的,还有专门支付部分货款欺骗事主的,如黄某诈骗团伙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就是专门出资支付部分货款,诈骗成功以后按出资的15%抽取报酬的“合伙者”,形成了诈骗“一条龙”。
   迅速快捷性:
   诈骗团伙另一突出特点就是“快”。例如在广州某材料公司被骗案件中,2004年1月15日下午5时30分,事主离开黄某等人后,觉察事情不对劲急忙返回卸货的仓库,前后不到半小时的时间,但是黄某等人已经将货物转移到开平市仓城镇了。
   狡猾隐蔽性:
   诈骗团伙中的头目往往都是一些老奸巨滑的诈骗高手,为了逃避惩罚,他们可谓是费尽了心机,首先是开办假公司、使用假证件、假姓名。以黄某案为例,几年间他先后开办了蓬江区某物资有限公司、新会区大泽某金属材料购销部、江门市某有限公司、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假公司用来诈骗。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和事主的追查,黄某等人几乎每集中作案一段时间就转移一个地方,仅利用蓬江区某物资有限公司诈骗的期间就搬了五个地点。他们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用的全是假名,如黄某先后用了“黄×忠”、“陈×能”、“余×州”等三个假名,犯罪嫌疑人梁某用了“梁×业”、“梁×强”两个假名,犯罪嫌疑人张某也用了假名“张×行”。
   变化演变性:
   诈骗团伙自形成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和其他犯罪分子互相纠合、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如2003年8月,黄某急需诈骗的新帮手,于是他联系到开平一个经济诈骗的惯犯李某(在逃),然后又联系到开平市一酒店的老板梁某,后3人共同开办假公司“江门市某有限公司”实施诈骗;再如2002年10月,犯罪嫌疑人梁某通过“同道中人”得知黄某的大名,于是联系到黄某想利用黄开办的“江门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实施诈骗,后黄某在街边假制了该公司的工商牌照连同空白支票交给梁某,组成了新的诈骗合作体,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屡打屡犯性:
   打开黄某本人的简历,可谓是劣迹斑斑:1997年因涉嫌经济诈骗被广西桂平市公安局逮捕,1999年3月因病被取保候审;2003年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江门市新会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因病被取保候审。团伙中其他分子也是每天都在被公安机关追捕的过程中,但是甚至就是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缉捕的期间里,该团伙也没有收回诈骗的黑手,屡屡实施经济诈骗活动,究其原因一经济犯罪活动的巨大利益诱惑力,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力度,但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有关部门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市场体制方面存在很多漏洞。
   危害巨大性:
   以黄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几年以来一直活跃在五邑地区上,仅自2001年6月以来就实施了经济诈骗活动13次,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468776.6元之多,给受害事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江门市的市场经济秩序。
析特点巧识诈骗
   实施合同诈骗的不法分子大多无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以虚假身份或者打着虚假单位、空壳单位的招牌,凭三寸不烂之舌编造大量的虚假情况骗取事主信任,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常见的诈骗手法有如下几种:
   1、合同签订之后,不法分子信誓旦旦将见货即付货款或者收到货款后立即发货作为诱饵,待事主供货或付款后,立即携货物、资金潜逃,断绝与事主的联系。
   2、一些不法分子主动出击,扮成厂家的推销员,选定目标后就上门推销所谓的“高档产品”,一旦签订合同,他们就将那些实际价格远低于合同价格的货物发给买家,等买家发现上当想与他们理论之时却发现这些热情的“推销员”早已人间蒸发了。
   3、对那些稍有戒心的商家,不法分子往往在签订合同或者提货时支付少部分货款并承诺在短时间内付清余款,以此骗取事主的信任并顺利取得大额货物,此后便消失无踪。
   4、对付那些经营较为正规或经验老到的厂商,不法分子利用厂商对“熟客”经常提供先货后款这一优惠政策的特点,假扮“大客户”,以“试货”、“观察市场反应”等借口,与厂商签订几份数额较小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予以履行。待商家对不法分子有了足够的信任后,他们突然大幅度增加要货数量,并提出享受先货后款或支付预付款的要求。鉴于之前双方的交易均顺利完成,许多厂商都会走进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血本无归。
   5、为了能尽快取得厂商的信任,达到他们实施诈骗的目的,许多不法分子在表面“工作”上可谓做足了工夫。他们在较为高档的写字楼内租用办公室或租借他人的厂房机器,征召一些社会人员假扮公司员工、工厂工人,接着邀请目标厂商的负责人来参观商谈,展示他们的“经济实力”。厂商们参观之后,大多会不同程度的降低戒心,被所见公司和厂房等实物所蒙蔽,继而上当受骗。
   6、部分不法分子在掌握了银行的作息制度后,口头承诺货到付款,待货主将货物送到后,他们设法拖延至银行下班后再和货主进行货物交接,然后借口手头无足够现金而银行又已停止营业,要求推迟一两天付款,或者向货主开具一些无法即时到银行查证的“空头支票”,大部分货主鉴于货物已运至目的地,无奈之下,只得答应,这样不法分子正中下怀,拿到货物后即刻逃匿。
   7、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手头资金周转不灵为借口,提出用房产、票据等作为抵押,征得事主同意后,他们就以事先准备好的假房产证明、票据交与事主,待事主发现上当时,不法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专家支召:
   详查细核明辨“真身”防范合同诈骗并没有绝对灵验的“妙方”,要避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最重要的一点是广大商家必须对当前合同诈骗犯罪有足够的认识,在平时的交易中针对合同诈骗的种种手段提高警惕:
   1、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2、多方搜集信息。厂商们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如果对方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自然可以放心交易;如果获取的信息与对方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就要在接触当中多加防备,谨防受骗。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4、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5、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6、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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