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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发布日期:2009-03-23    作者:祝永根律师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一、刑事侦查阶段
 
 
 
刑事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为查清案件事实,进行收集、调查证据的阶段,也就是平常人们用大白话所说的“破案”阶段。律师在本阶段不能被称作辩护人。因为,在此阶段,法律没有赋予律师辩护的权利。但是,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却是我们律师服务的核心内容,也是犯罪嫌疑人急需我们专业刑事律师帮助的重要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侦查阶段,我们会急您之所需,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一)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咨询
 
 
 
    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已失去自由。由于刑事侦查的需要,家人、朋友不能同他见面,律师却有依法会见的权力。您会从律师的会见中,可以了解到他的生活、身体状况,缓解一无所知的困境。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为下一步律师维权和辩护打下基础。
 
 
 
2、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他了解自己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及整个司法程序。
 
 
 
3、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证其罪、不受刑讯逼供。若发生刑讯逼供,本人有控告权利。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征询犯罪嫌疑人之前本人所写或认同的笔录是否真实的明确表态。
 
 
 
(二)代理控告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确有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如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以较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刑讯逼供的,我们将代为控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这一事实,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三)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不至于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或者有病历、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再适于集体关押,我们会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四)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我们提供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及存放线索,我们会向办案部门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如果对有关鉴定结论不服,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我们会向侦查机关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切实维护其的法定权利。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使与刑事无关的其他民事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强制后,本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处分等方面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在会见时,我们可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但前提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使,不能妨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执行,否则,我们有权拒绝委托。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的案件,将起诉意见书、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结果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认定有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二是对依法认定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不起诉。由此,本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决定身份发生转化的关键时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阶段,我们律师的身份已由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变为辩护人,除依法维权外,我们还要就无罪或罪轻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一)  依法收集、获得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将依法获得下列证据:
 
 
 
    1、从检察院起诉部门取得的证据及法律文书
 
 
 
    包括:a、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b、案件的诉讼程序文书;c、案件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及诉讼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a、从您作为亲属和家人的手中收集的证据;b、从犯罪嫌疑人处所获得的证据资料;c、辩护人自行为本案准备的证据及资料等等。
 
 
 
(二)  依法会见
 
 
 
在此阶段,辩护人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会见次数不受限制,司法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可以单独会见。通过全面听取案情的陈述,我们会对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已经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核对,并详细记录证人的线索及各种证据的存放地址。
 
 
 
(三)  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人虽然在此阶段还没有全面掌握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我们可就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判例,初步对案件做出阶段性的分析。如果现已掌握的证据中,有属于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我们辩护律师则会以专业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将证据及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办案工作人员,助其做出正确判断。
 
 
 
(四)  继续维权
 
 
 
    这一阶段的律师维权主要围绕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刑讯副供等相关方面开展,辩护人通过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切实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因为在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等待之后,所有的问题,不管结果如何,都将尘埃落定。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工作职责,以辩护为主,维权为辅。
 
 
 
(一)  查阅卷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公诉机关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证据材料,我们会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全面、完整的复印案卷的全部材料,为全面、准确分析整个案情做好准备。
 
 
 
(二)  再次会见,核实证据材料
 
 
 
   会见前,我们辩护律师会认真阅读、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按照有罪证据和罪轻或无罪证据进行分类,并初步进行证据分析,审查其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列出存在的问题。会见时,辩护人会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证据进行复核。通过复杂审核和分析过程,如果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辩护人会作无罪辩护。
 
 
 
(三)  制作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根据卷宗材料和复核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全面评价,是辩护律师从事本案辩护工作以来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是律师智慧与专业技能的结晶。如果没有前阶段认真细致且全面的工作,就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辩护词,如果仅有前期的工作,而没有全面客观地总结成辩护词,也将会前功尽弃。因此,辩护词的制作,辩护词质量的高低,是影响整个刑事辩护工作的关键。
 
 
 
(四)  出庭辩护
 
 
 
    开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是辩护人履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开庭时享有自我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等。开庭前,辩护人会告诉被告人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需要注要的问题,以免导致不利的后果。
 
 
 
    庭审调查是对公诉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出示、质证、辩论以及认定的过程,对案件判决结果起着直接的作用。因此,开庭前辩护人会与被告人就每一份证据的审查、质证,进行充分交换意见,达成默契,以便在法庭上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以庭审调查的事实为基础,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论辩。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将充分利用其法律理论功底、庭审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诸多方面的专业技能,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同控方展开论战,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下,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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