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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翻译中的标点符号翻译问题

发布日期:2009-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1989年开始,中国与意大利合作从拉丁语翻译《民法大全》为中文,经过近20年的工作,目前已出版《民法大全选译》12个分册。从2000年开始,转入单个译者翻译《学说汇纂》单独的一卷的阶段,已出版《用益权》、《买卖契约》、《刑事法》、《正义与法·人的身份与物的划分·执法官》4卷。总之,我们离把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尤其是其中的《学说汇纂》全部翻译成中文的目标越来越近,在这个时刻,停下来做一些翻译上的经验教训的研讨,可以为将来出版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大全选译》总合本创造条件。我是《民法大全》翻译项目的参加者,从1994年开始至今,首先翻译了《民法大全选译》中的《法律行为》和《私犯之债和犯罪》两个分册,其次翻译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在这些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翻译经验和心得。在就法律术语等方面的翻译已有许多人关注的情况下,我愿利用写作本文的机会关注一下法学界无人关注过的标点符号翻译问题,以图为一个宏大的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西方标点符号的历史与《民法大全》使用的标点符号

  在古代西方世界,人们使用某种类似我们的标点符号的东西,例如,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铭文中,用词连写,只是偶尔用直行的二连点和三连点分隔词句;到希腊化时代,亚历山大图书馆馆长阿里斯托芬(公元前257 - 前180年)创制出3级点号:即中圆点( · ) 、上圆点( # )和下圆点( . )表达停顿和分隔,这些为现在我们使用的标点符号的产生提供了条件。[1]据说,圣杰罗姆(347 - 420)及其同事在把希伯来- 希腊文《圣经》翻译为拉丁文的过程中(大约在400年左右) ,创造了最早的一套标点符号体系,这一体系得到了约克的阿尔库因(Alcuin,约735 - 804)的改进[2]。他是英国人,在查理曼王国任职,为了推广古典文化,他让许多手稿得到复抄。在这一过程中,他可能发明了现在的某些标点符号[3]。而叹号是14世纪下半叶的意大利人文主义学者、佛罗伦萨共和国的执政官、作家科卢乔·萨卢塔蒂(Coluccio Salutati,1331 - 1406)在其拉丁文著作《论法律和医学之高尚》1399年抄本(参见第二篇212)中创造的。印刷术的发明促进了标点符号使用的标准化。这一发明权在德国人、中国人与韩国人之间争夺,但在西方,约翰·古腾堡( Johann Gutenberg, 1397 - 1468)更多地被相信是这一权利的属主。在他之后,威尼斯出版家阿尔都斯·马努求斯(AldusManutius, 1449 - 1515)在大规模出版希腊- 拉丁典籍的过程中,进一步改进了希腊语法家们所用的小点体系,但不时改变其含义。例如,他把希腊文中的问号(; )变成了意大利语中的分号,另外发明了分号。不独此也,他还以语法原则取代诵读原则制定5种印刷标点:它们是逗号( , ) 、分号(; ) 、冒号(: ) 、句号(。)和问号( ?) 。马努求斯由此提出了一套正规的标点符号系统。1566年,他的儿子保卢斯·马努求斯(1512 - 1574)出版了第一本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的著作[4]。从此,西方语言中使用的标点符号系统基本定型。它包括15个常用符号,即句号、逗号、分号、冒号、问号、感叹号、破折号、省略号、括号、引号、着重号、连接号、省字号等。各种具体语言如英语、意大利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在这方面的差别甚微,众所周知,西班牙语有把问号放在问句之前以及之后的特点。

  《民法大全》中的《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分别编成于529年、530年、533年,成事于希腊文化区,但它们竟然未采用希腊式的简单的标点符号。16世纪末,法国法学家狄奥尼修·虢多弗雷多(Dio2nisio Gotofreddo, 1549 - 1622,法文名字Denis Godef2froi)将上述3 部作品与《新律》合编为《民法大全》时,[5]意大利式的标点符号已产生,但他也未用这样的标点符号整理优士丁尼留下的文本。当然,在我们现在最平常使用的《民法大全》,《学说汇纂》是特奥多勒·蒙森(1817 - 1903)和保尔·克鲁埃格尔( PaulKrueger)编的;《法典》还是保尔·克鲁埃格尔编的;《法学阶梯》还是特奥多勒·蒙森编的;《新律》是歇尔(R. Schoell)和克罗尔( G. Kroll)编的,他们都是现代标点符号成熟时期的人物,所以都给优士丁尼留下的文本配上了德国式的标点符号,这点对于我来说不是猜测,而是目击。

  二、汉语标点符号的中西合璧性质与中西标点符号的可译性

  中国的标点符号首先有自己独立的历史。与西方接触后,与外来的相应系统融合,形成了一套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的体系。

  中国最早的标点符号见于甲骨文中。秦朝时,标点符号得到了发展,但种类不多,形体也不规则,使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两汉时的《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帛书》使用的标点符号有6种:圆点号、钩识号、逗号、顿号、黑方号、二短横号。其中的圆点号和黑方号用于句首,表示分章。[6]从此以后,这样的标点符合系统不断发展,自成体系,一直到清末,中国才遭遇到了西方的标点符号系统。

  与西方标点符号系统的接触开始于一个笔头勤奋的清末外交官员张德彝(1847 - 1918) ,他有一个习惯:无论到了哪个国家,都喜欢把当地的风景、名物、风俗习惯都记录下来,以“述奇”为名编成国别介绍性的小册子。1868年,即同治七年二月,他参加了退役美国驻华公使浦安臣(Anson Burlingame, 1820 -1870)带领的“中国使团”出访欧美,足迹遍美英俄法普等国,一路笔不停挥,我手写我见。次年,他完成了《欧美环游记》,其中介绍了西方的9 种标点符号。谓:“泰西各国书籍,其句读勾勒,讲解甚烦。如果句意已足,则记“. ”;意未足,则记“, ”;意虽不足,而义与上句粘合,则记“; ”;又意未足,外补充一句,则记“: ”;语之诧异叹赏者,则记“! ”;问句则记“?”;引证典据,于句之前后记““””;另加注解,于句之前后记“( ) ”;又于两段相连之处,则加一横如“—”。”[7]此语不仅有介绍西方标点符号的意义,而且对于后来的这方面研究者有比较意义。例如,它包括的对分号(; )的西方用法的说明(用在“意虽不足,而义与上句粘合”的情形)就不同于今人对其用法的说明(表示两个并列的说明事项[8]) ;它对冒号用法的说明(又意未足,外补充一句,则记“: ”)也不同于我国权威机关对它的说明[9],由此证明了中西标点符号尽管多数形态相同,但相同者用法不尽相同的道理。既然如此,就存在标点符号在西文和中文之间的翻译问题[10]。这两个同形异义的标点符号的存在也证明一些比较标点符号研究者把凡同形的符号都归结为同义不确。[11]

  张德彝的介绍很快结出了果实。王炳耀于1897年在香港出版了《拼音字谱》,其中拟定了10种标点符号。1904年,严复在其新出版的《英文汉诂》种最早采用新式标点符号。1909 年,鲁迅与周作人合译的《域外小说集》运用了西式标点,而且加“略例”对其用法进行说明。[12]1919年4月,胡适为首,会同钱玄同、刘复、朱希祖、周作人、马裕藻5教授,在国语统一筹备会第一次大会上提出了《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要求政府颁布通行“, 。; : ?! ——( )《》”等12种标点符号。同年11月底,胡适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把原方案所列符号总名为“新式标点符号”。[13]它们在汉语原有句读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国外的标点符号。汉语原有的符号有句号(。) 、顿号(、) 、着重号(. ) 、专名号( ) 、书名号( ) 、虚缺号( □) 等,从西方引进的符号有问号( ?) 、叹号( ! ) 、逗号( , ) 、冒号(: ) 、分号(; ) 、引号(“”‘’) 、省略号( ??) 、括号( ( ) ) 、破折号( ——) 、连接号( ) 、省字号( ’) 、间隔号( ·) 、书名号之一(《》〈〉)等。1919年,这一方案被批准,中国正式进入了中西合璧的标点符号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1年10月作出了《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刊发了出版总署订的《标点符号用法》,把标点符号增到14种。1990年4月,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又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把标点符号增至16 种。它们是: 句号(。) 、问号( ?) 、叹号( ! ) 、逗号( , ) 、顿号(、) 、分号(; ) 、冒号(: ) 、引号(“”、‘’) 、括号( [ ]、( ) 、〔〕、【】) 、破折号( — - ) 、省略号( ??) 、着重号(. ) 、间隔号( · ) 、连接号( - ) 、书名号(〈〉、《》) 、专名号( __) 。其中一些西文中没有。由于同形异义现象(即翻译中的“假朋友”现象)的存在以及你有我无、我有你无现象的存在,有必要也对标点符号进行翻译。

  以下举例说明此点。首先讲冒号的“假朋友”现象问题。事实上,冒号在蒙森与Krueger编的《学说汇纂》拉丁文版中,首要的用法也是开启引语,这种用法的冒号与中文中的冒号是真朋友,例如对裁判官告示内容的援引,表现为“从裁判官说: ”式的表达。此时,我们完全可以照搬待译文本中的冒号。例如在D. 4, 2, 1中,有Ait p raetor: “ quodmetus causa gestumerit, ratum non habebo”之句,我们可译为: 裁判官说:“对胁迫下所为的行为,我不会使之有效。”但在另外的情形,冒号表示的是张德彝讲的“意犹未尽,仍补述之”的意思,与中文中的冒号是“假朋友”,例如在如下文本中:D. 4. 2. 9. 1 Ulp ianus 11 ad ed. Animadvertendumautem, quod p raetor hoc edicto generaliter et in rem lo2quitur nec adicit a quo gestum: et ideo sive singularis sitpersona, quae metum intulit, vel populus vel curia velcollegium vel corpus, huic edicto locus erit. ??这一片段中的冒号只能译为句号,因为汉语中的冒号没有表示“意犹未尽,仍补述之”意思的功能,只能用表示“意已述尽”的句号不怎么妥当地表达拉丁文本的意思。事实上,我就是这样译的:D. 4, 2, 9, 1。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1卷:但要注意,裁判官在这一告示中概括地和对事地说话,没有另外说明由谁实施行为。因此,不论施加胁迫的是个人,还是人群,还是库里亚或社团或团体,这一告示都可适用。?? [14]

  接下来讲分号,分号在汉语中无开启“补充上句”的下句的功能,因此,在许多时候要译成句号。例如在如下片段中:

  I. 1. 13. 3 Permissum est itaque parentibus liberisimpuberibus, quos in potestate habent, testamento tu2tores dare. Et hoc in filio filiaque omnimodo p rocedit;nepotibus tamen nep tibusque ita demum parentes pos2sunt testamento tutores dare, si post mortem eorum inpatris sui potestatem recasuri non sunt. Itaque si filiustuusmortis tuae tempore in potestate tua sit, nepotes exeo non poterunt testamento tuo tutorem habere, quamvisin potestate tua fuerint; scilicet quia mortuo te in patrissui potestatem recasuri sunt.

  在这一片段中有两个分号。第一个分号表示对儿子的说明与对孙子的说明并列,与中文的分号功能同。第二个分号表示对前面讲到的命题补充一个条件,其功能与中文中的分号不同,我只得把它译成了句号。我的译文有如下列:

  I. 1. 13. 3。因此,允许尊亲以遗嘱为他们拥有的处于权力下的未适婚子女指定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他为儿子和女儿获得这样的监护人;但对孙子或孙女,只有在尊亲死亡后他们不又落在自己的父亲权力下时,尊亲才可以遗嘱为他们指定监护人。因此,如果你的儿子在你死亡之时处在你的权力下,他所出的孙子尽管处在你的权力下,不能通过你的遗嘱拥有监护人。不消说,由于你的死亡,他们又落在自己父亲的权力下。[15]

  三、《民法大全》定位符号中的标点符号翻译

  什么是原始文献的定位符号? 它是确定一个片段在全书整体中的所在的符号,或反过来说,是帮助我们在一本原始文献中找到一个我们感兴趣的片段的符号,如D. 1, 1, 1, 1是也; C. 12, 5, 4是也; I. 1, 2,3, 4是也。这样的符号由某个原始文献的打头字母加略缩点,另外加最多4个数字组成。4个数字依次表示卷、题、章、节。据说第一和第二两个数字属于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组成员;后两个数字属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

  在待译的原始文献中,原始文献的打头字母以及4个数字都以圆点居右下间隔,在已译的原始文献中,有的译者在个别的情形照搬待译原始文献的圆点居右下[16],绝多数译者则只保留打头字母后的圆点居右下,而把间隔4个数字的圆点居右下改成逗号。我认为后一种做法正确,因为圆点居右下在汉语中表示略缩。4个数字不存在略缩问题,因此不能用略缩点来间隔它们。

  在定位符号的翻译中,还有两个问题。第一,是p r是否要在右下安置略缩点的问题。当然需要,因为只有安置了这样的略缩点,才能表示p r是对p rincip ium一词的略缩,但在张礼洪博士翻译的《公法》中,没有一个p r附随了略缩点,显然出于疏忽,必须在合成到《民法大全》全译本时补上。第二,对Digesta的略缩方法问题,除了薛军博士在其《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 》[17]采用Dig. 的略缩外,所有的译者都采用了D. 的略缩方式。在这一问题上,将来出《民法大全》全译的拉汉对照本时也要统一。

  最后要讲的是,每个原始文献片段都出自特定的著作,当同时用打头字母加数字定位法和所出著作定位法时,发生前种定位系统与后种定位系统的衔接问题。许多译者选择留空的处理,有如下列:

  D. 44, 7, 1p r. 盖尤斯:《金言集》第2卷债或是产生于契约??[18]

  引用者在p r. 与“盖”之间;在“卷”与“债”之间留空。

  我认为,前一个“之间”用句号;后一个“之间”用冒号连接更好,有如下列:

  D. 44, 7, 1p r. 。盖尤斯:《金言集》第2 卷:债或是产生于契约??

  因为留空不能揭示“之间”的两个端的关系,而且留多留少容易不统一,加一个句号则解决了这些问题,它表示一个定位系统用完了,现在用第二个定位系统。至于后面用的冒号,更加合理,因为冒号的后面就是引文,完全符合冒号的汉语用法。

  Abstract: This paper testified that a part of the punctuations ofWestern language and a part of the punctuationsof Chinese language have different origins , and so they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but the other part of punctuationof two kinds of languages has the origin and characteristics in common. Based on the difference in origins and in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two systems of punctuations, some punctuation that share the same form in two kind of languageshas different uses, so there is a need to translate it from one kind of language to the other. In the frame of this p remise, the author exp lored the p roblem of transformation of punctuations between Latin and Chinese, focusing on thetranslation of colon and semicolon. Finally, he talked the p roblem of translation of punctuation in the symbol of orientation of Corpus Iuris Civilis.

  Key words: Punctuation ofWestern languages, Punctu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Corpus Iuris Civilis, Symbols of orientation

  注释:

  [1]黄鸿森. 中外标点符号史综合研究的开山之作:读林穗芳 [ J ]. 出版科学, 2003, (2) .

  [2] See“Punctuation”,On http: / / en. wikipedia. org/wiki/Punctuation, 2008年6月30日访问。

  [3] See“Alcuin”,On http: / / en. wikipedia. org/wiki/Alcuin, 2008年6月30日访问。

  [4] See“AldusManutius”, On http: / / en. wikipedia. org/wiki/Aldus_Manutius, 2008年6月30日访问。

  [5] Cfr. Federico del Giudice,Dizionario giuridico romano,Napoli,EdizioneSimone, 1995: 133.

  [6]兰宾汉. 标点符号运用艺术[M ]. 北京:中华书局, 2006: 2.

  [7]张德彝. 欧美环游记(再述奇) [M ].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 197.

  [8]参见《国家标点符号用法》4. 6。

  [9]按《国家标点符号用法》4. 7,冒号有4用。其一,提起下文;其二,提起对下文的总结;其三;提起对下文的解释;其四,总结前述。

  [10]国人多有关注这一问题者。例如如下作者及其论文:程丽. 英汉标点符号的差异[ J ].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 5) ;周小群,李奉栖. 英汉标点符号对比分析[ J ]. 编辑之友, 2007, (5) . ;梁荣富. 俄汉语中几种标点符号使用的对比[ J ]. 中国俄语教学, 1986 (5) . 。

  [11]张恩海. 翻译中汉法标点符号的处理[ J ]. 法语学习, 2007,(5) : 34.

  [12]兰宾汉. 标点符号运用艺术[M ]. 北京:中华书局, 2006: 7.

  [13]袁晖. 标点符号词典[ K]. 太原:书海出版社, 2000: 329.

  [1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 G]. 徐国栋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24.

  [15] [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第二版) [M ]. 徐国栋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64.

  [16]暂时只发现刘家安博士在个别的情形这么做。在其他情形,他都采用第二种做法。参见刘家安. 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 J ]. 法学研究, 2004, (1) : 40. 之注释1,其中有I. 3. 14. 3的用法。

  [1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 K]. 丁玫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

出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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