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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说声爱你不容易

发布日期:2009-03-25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对其进行了修正,但大家的习惯叫法是“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一出台,立刻遭致责难。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婚姻法信后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习惯上被称之为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也饱受诟病。
首当其冲的新婚姻法第四条,该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新婚姻法却没有规定任何的救济措施,不但如此,新婚姻法解释一做了更加让人无法理解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解释一针对新婚姻法第四条所作的限定性规定,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丧失了以婚姻法第四条作为捍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的可能,权益受损却没有法律救济途径,那“司法最终”解决就成了海市蜃楼了。既然这样,“包二奶”、“婚外恋”等现象因此得以“逍遥法外”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果认为新婚姻法第四条的内容属于道德层面的东西,不需要作出惩戒,就不应该规定在法律中,既然对此作了要求,就应该同时规定对于违反者的惩戒措施。现在看来,新婚姻法第四条,既不具备法律规范的义务性规范的实质特征,又不具备禁止性规范实质特征,简言之,婚姻法第四条不具备必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道德的价值反映,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要求。我国早在唐朝已有规定。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而男子休妻的“七出之条”中,就有一条是“淫”。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第四条,符合中国的伦理道德价值选择和法律选择,也体现了婚姻法“由礼入法”的必然过程。在尊重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双方态度的前提下,法律应该赋予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要求停止侵权和精神赔偿的权利。
有同工异曲之妙的是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二字,玄机太多了。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解释几乎彻底剥夺了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法条与司法解释结合得是如此完美,几乎叫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走投无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太难证明了,先不说盯梢、偷拍是多么的不易,即使亲眼所见并有照片、录像为证又能怎么样?抓住一次,就说是一夜情,抓住两次就说是两夜情,总不能雇佣三悟空采用隐身术长期摄像吧?有人可能说找证人,那也是天方夜谭,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伟大思想指导下,难以找出那样的好事者!可以这样说,除非非法同居者一点法律常识没有,要求权益受损方证明对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难度不亚于发射载人航天飞机。即使证明了“同居”又能怎么样?能得多少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于赔偿数额没有具体规定,全凭法官自由裁量!本人在法院时接触了大量婚姻家庭的案例,知道一个几乎成为常态的现象,那就是,一是证明难,一是赔偿少,三千五千的,可能还不够取证的费用。所以,要是哪位人士存在婚外情却没有因此多赔偿一文钱,根本不用烧香拜佛,直接感谢最高法院作出该司法解释的法官就可以了,是他们给你们带来了福音。
限于时间、篇幅,不能一一述及,作为律师,我不敢像其他人士那样说新婚姻法是恶法,我只能说,新婚姻法,说声爱你不容易。
 
为了证明我没有其他意思,给大家说点国外的类似法律:
 
艾奥瓦州的法律条文称,男人如果给他的情人送一盒巧克力糖的话,那么这盒糖的重量绝不能低于50磅,否则情人有权上告。
 
艾奥瓦州法律还规定,情人间连续接吻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否则将面临处罚。  
 
阿肯色州的法律规定,丈夫打妻子属于合法,但一个月不能超过一次。  
 
伊利诺斯州诺姆市一条法律则禁止人们对狗做鬼脸,否则将面临罚款、逮捕或监禁。  
 
俄亥俄州波尔丁市一条奇怪的法律称,如果一条狗在公共场所大吠不止,警察可以用咬它的方法来使它安静。   
  
   在科罗拉多州的罗根县和佛罗里达的迈阿密,一些古老法律条文简直像超现实主义小说,这两个地方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天黑之后,禁止妖怪进入城镇;而内华达州的一条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禁止妖怪闯进浴室
 
 
作者: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仓  137053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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