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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资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罪案情节】公诉机关*******;被告人:唐亚南  丁魁元、邓书杰、李全才、张绳坤、邓书杰、彭标、李凯、李春侠、王加洪、孙琦、王静、胡友秀、蔡艳芳等23名被告
 
公诉机关*******因被告等人于****年**月**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年**月**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等人都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被告从2003年底开始至案发,被告人唐亚南和被告人邓书杰、胡友秀、蔡艳芳等人向亳州市谯城区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亳州市谯城区万物春农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谯城区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唐亚南等人以柴玉侠的梅花鹿养殖场为依托,虚构集资用于梅花鹿养殖的事实、夸大梅花鹿养殖的规模及效益,以签订联合养殖梅花鹿合同为名,以返还高额利润及支付业务员提成为诱饵,开始进行非法集资。自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万物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余亿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4亿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相关投资户的证人证言、书证《养殖梅花鹿合同》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认定,被告等23名被告都构成了犯罪,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还在审理中)
 
【判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丁魁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李全才、邓书杰、彭标、李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该案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另两名被告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理解析】分析该案子首先得梳理以下几个法律名词:我国《刑法》规定了十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十种类型。我国刑法规定的这十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特征: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即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诈骗罪除外);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虚构事实,使对方信以为真,进而骗取他人财物。所谓的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的异同:构成两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单位,二者都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客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但它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两个方面: 一从犯罪目的而言,集资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归个人或者单位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如将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贷或者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二、从犯罪的行为而言,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所谓“使用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形式,不一定是诈骗。根据《刑法》第199条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第200条单位犯本节第193条、第194条、第195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看出,集资诈骗罪只能是单位构成的,但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严重的可以是死刑。
在本案中注意到一个现象:众多群众因参与唐亚南等人组织的非法集资,背负巨额债务并由此陷入生活困境。投资户周天明等人因经济损失巨大、精神崩溃而发病,终因投资受损无钱医治以致死亡;颍上县投资户彭杰在返款无望后因不堪重负上吊自杀。部分投资户为挽回损失,纷纷相互串联不断到亳州、合肥、北京等地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说该案的影响是很恶劣的,涉及的面也是很广的。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骗局,一个是制度的原因,另一个是人的问题。因为咱们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留下了很多漏洞和是普通百姓盲目投资。笔者这里提出了几个预防措施:1.提高司法机关对诈骗罪的侦察、起诉和审判能力。诈骗都是智力型和技术型的犯罪,许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实施犯罪。侦察、起诉、审判机关必须相应提高对诈骗罪的侦察、起诉、审判能力,加强相关的业务培训,从而揭露犯罪、惩治犯罪。2.建立诈骗案举报制度诈骗罪具有作案隐蔽、痕迹鲜少,司法机关不易察觉。建立举报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捕获犯罪人,彻底惩治诈骗犯罪。同时也给其他的受害人树立警醒,不应该再盲目进入集资诈骗罪的深渊。3.从严执法诈骗罪危害巨大,唯有从严从重打击,才能威慑罪犯,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为此,要坚决纠正侦察、起诉、审判工作中“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司法监督清除司法腐败,切实做到从严执法。上述从根本上是从制度方面建设。以制度来规避,来警醒人们,来震慑犯罪份子和潜在的不法份子。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99条 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第193条、第194条、第195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266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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