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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魏成刚、李迪准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被告人一:许某;被告人二魏成刚;被告人三李迪准
 
第三人:法国HEF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因三被告共同侵权了第三人法国HEF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使他们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于2008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8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第三人法国HEF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零部件表面高技术处理的公司,第三人上海舍福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为该法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获法国公司授权,使用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并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被告人一许某是舍福公司总经理与一家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的欧本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二魏成刚是舍福公司市场部经理同时也任欧本公司的副总,他们共谋成立欧本公司。
 
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一许某与市场部经理被告人二魏成刚共谋成立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同年3月,被告人一许某以舍福公司的“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和盐浴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要求向舍福公司的设备供应商浙江一电炉厂定制3台电炉,但却于同年6月交付欧本公司使用。许、魏以高薪等利诱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被告人三李迪准至欧本公司任职。同年8月,被告人三李迪准利用其担任舍福公司技术部经理的工作便利,将该公司《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复制在电脑软盘中,随即向舍福公司辞职,至欧本公司担任技术质量部经理。之后,被告人一许某、被告人二魏成刚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户公司的业务。被告人二魏成刚、被告人三李迪准按照窃取的上述主要文件的技术要求,编制了欧本公司的相关文件。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一许某、被告人二魏成刚、被告人三李迪准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为上海及浙江的多家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共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造成舍福公司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舍福公司三被告人的任职说明、欧本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文件的复制软盘、以舍福公司为名义的向浙江社备供应商的3台电炉定制订单等证据为证,证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侵侵犯商业秘密罪。上海**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一和被告人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
 
一审判决:2008年6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二魏成刚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三李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审判决: 上诉人魏成刚、李迪准与他人共同窃取舍福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舍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成刚、李迪准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本罪的特征是: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我国在新刑法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新罪名,1979年的刑法没有规定。这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对现在经济问题的调整,但是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时候,实践中往往都是走向了两种极端。不能完全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目的。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该立案而不立案,放纵了犯罪;另一类却是动辄以他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插手到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之中,横加干预,有意无意地充当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保护神,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出现此类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法律的执行机关,包括广大社会公众,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不了解,进而产生的误解而导致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具体可分为: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工艺程序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的配方。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本案中三被告人利用了
 
1.拥有“硫氮碳共渗盐浴炉的温度控制采用加热室和盐浴的双重控制温度技术”的3台定制电炉(拥有技术的产品);
 
2.《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等公司内部资料;
 
3.客户信息(以低价揽取了原由舍福公司承接的客户公司的业务)
 
4. 机器设备(利用掌握的舍福公司的材料表面盐浴氮化、氧化处理技术以及按照舍福公司技术要求定制的盐浴炉等工具设备)等。本案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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