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重金利诱“内鬼”窃取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0-01-06 作者:李英俊律师
天津一公司摊上巨额罚金 四名涉案人领刑挨罚
本报讯 (记者 李正国 通讯员 何 震)2009年12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单位天津市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刘翔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于2009年9月14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环渤海公司利用高额报酬利诱刘翔窃取、披露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直接使用于涉案鞍钢项目;被告人陈春元、郑振灵、褚乃斌作为环渤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直接参与了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冶南方的商业秘密;刘翔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直接窃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环渤海公司及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及刘翔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中冶南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此,江岸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环渤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刘翔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陈春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郑振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褚乃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武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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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同业竞争出歪招 挖人之外“买”技术
中冶南方系由原武汉钢铁研究总院改制而成的大型科技企业,主要从事钢铁设计、技术开发等业务,经过多年对引进技术的消化、移植和改进创新,形成了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硅钢生产工艺和装备设计专有技术,并成功地为国内多家钢铁企业设计了硅钢生产线,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该公司通过制定保密管理办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包括工程技术图纸在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刘翔、陈春元、褚乃斌等人都曾是中冶南方员工,且均与公司签订了相应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06年9月,环渤海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同年,即与鞍钢签订了“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工程”设计项目。为完成该项目合同,先后将原中冶南方的褚乃斌、陈春元等多位设计人员招至该公司并委以重任。其中,陈春元任鞍钢项目环保设计工程师,褚乃斌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鞍钢项目机械设计工程师。
2007年3月,在环渤海公司召开的一次项目设计任务进度例会上,褚乃斌、陈春元等人协商并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后,决定按“一条机组10万元、两条机组20万元”的价格,委托刘翔对其中两条机组酸洗槽设备进行设计。后经陈春元与刘翔多次直接沟通,刘翔同意按上述条件设计两条机组酸洗槽设备。事后,刘翔委托他人,将中冶南方“太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机组设备设计图纸”及“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热拉伸平整机组设备设计图纸”上的“太钢冷轧硅钢”和“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的图名更改为“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项目”,并将中冶南方的图标、图号更改为环渤海公司的图标、图号,后由刘翔通过陈春元交付环渤海公司,刘翔先后收到环渤海公司支付的酬金人民币15万元。2007年11月,在郑振灵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亲自安排公司员工通过银行卡向刘翔支付酬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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