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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故意伤害罪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

赵某系江苏省阜宁县人,初中文化,与前夫生有一子。2007年,丧偶的她来到上海打工并与离婚的陆某相识,两人很快产生了感情,两人于2008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陆某失业,赵某几番规劝丈夫外出寻找工作均被拒绝,且陆某嗜酒如命,每每醉酒便经常打骂赵某,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赵某多次逃往同在上海打工的儿子住处。

2008年9月17日晚,又遭陆某毒打的赵某来到儿子住处,当晚陆某前来吵闹,赵某无奈随其回家。翌日晚7时,喝完酒回家的陆某与赵某再次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悲愤中的赵某瞥见放在一边的皮鞋,便顺手拿起皮鞋击打陆某的头部、身体等部位。陆某突然边喊头疼边坐倒在地,赵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借此机会冲出家门。之后醉酒的陆某一人倒在地上小便失禁,发现情况不对的邻居立即电话通知了陆某家人。当晚,陆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9月20日,陆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由于陆某平日有嗜酒爱好,脑血管严重硬化,在此基础上,其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及其家属帮助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家庭暴力情况下妻子失手打死丈夫的情况,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了“正当防卫”的答辩意见,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相关认定。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其中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最为普遍,本案受害人陆某与被告人赵某之间就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罪名认定:即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相关界定。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具体是指保持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需要负刑事责任。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犯罪人并无犯罪故意,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着相似之处:二者都造成了人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对于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又表现为过失的心态。二者的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故意,受害人死亡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者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导致受害人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长期收到陆某的家庭暴力,当陆某喝酒回家再次与其发生争执时,赵某出于悲愤拿起皮鞋打向陆某的头部,此举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激情犯罪”,即存在精神障碍、性格缺陷或者心理问题的人,遇到外界刺激时,冲动而诱发的犯罪。那么,其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就成了判断其犯罪行为性质的关键问题。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目的在于阻止陆某继续殴打的行为,她应当知道这样砸向头部的行为是会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也就是从一般人的角度其是存在间接故意的,因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量刑认定:即对于被告提出的“正当防卫”的相关界定。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要求满足五个要件:目的正当性、时间性(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行为发生为前提、对象性(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和限度性(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生在夫妻争吵的互殴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同时其连续击打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上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性质应当认定为“激情犯罪”。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男女权利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以及女性相对于男性的生理弱势,使得女性在社会生活中遭受到比男性更大的压力,而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现象更是与日俱增。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首先,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尊重彼此的平等地位,遇事应当共同商量对策,而不应当凡事以暴力来解决问题。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而且对于下一代的成长也极为不利,故应当避免家庭暴力的出现。

2.其次,现代女性应当加强独立观念,保证自身独立的经济来源,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应一味忍让,而应当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妇女权益保护中心或者妇联求助,咨询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寻求法律武器来为自己争取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56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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