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南广杰抢劫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广杰;被害人:徐某
 
2002年11月14日,被告人利用在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的机会,趁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广杰,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南广杰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广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侦查完毕后,公诉机关以抢劫罪(且为入户抢劫)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南广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南广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南广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其是因为与被害人在结算工钱时发生矛盾,从现场随手拿了铁块敲击被害人头部,无抢劫故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1、入户抢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户”,一般是指居住住宅,以及具有住宅性质的被居民作为住所使用的处所,如牧民的帐逢、渔民作为家庭定性的渔船、经商者经营居住并的店铺等。据此入户抢劫则可以定义为进入受害人相对封闭的生活住所实行的以暴力相威胁的强取财物的行为。
 
2、加重构成:是指在刑法分则关于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既遂的规定基础上,如果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即对犯罪人加重刑罚处罚。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形即为加重构成的条件,符合该条件的犯罪分子即为加重犯。
 
3、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为自己意志之外的因素而被迫停止导致未得逞的,即为犯罪未遂。分析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来源,以及犯罪分子对于停止行为的主观态度。
 
4、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中止。此概念的关键点在于“主(自)动”的把握和认定。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抑或是户内抢劫?
 
本案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抢劫财物的行为显然是发生在刑法意义上的“户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这两种不同情形。在户内发生抢劫并不都是“入户抢劫”,二者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正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把握两个主要特性:一是入户的非法性,即行为人入户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二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具体来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原审阶段均对其事先准备作案工具的行为供认不讳,而被害人对发现被告人随身携带三角铁的行为曾经做过询问与此相符,故可知被告人的确有事先预谋,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在于抢劫钱财,此后还采取了用三角铁砸人的暴力行为,完全符合“入户抢劫”的要件,而非单纯的“户内抢劫”。
其次,是否符合刑法中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加重构成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特定地点、特定地点和特定手段等情节的规定,具备上述情节则需要在加重的法定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结果加重犯是指如果出现法定的结果,就应当加重处罚,如果未出现,就不能加重处罚。显然,从以上分析看出,被告人的行为的性质为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抢劫基本犯罪基础上的情节加重构成,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次,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界定:未遂还是中止?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分子停止的原因是外来的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犯罪分子对于自己的停止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被迫还是自愿。概括来说,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而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在本案中,被告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受到了被害人的训斥,这虽然对其构成了一定的阻碍,但是并不足以完全抑制其犯罪意志,其完全可以不顾被害人的意志继续其抢劫行为,但是他选择的是主动自愿地放弃继续其犯罪行为。抢劫罪的认定标准为只要行为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两种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而入户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只是在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加入了特定的场所限制,故仍然存在未完成形态,因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政服务市场的繁荣,以家政服务为幌子的入室抢劫及盗窃等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除了可归因于犯罪分子的日益猖獗外,被害人的疏于防范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以下从几个角度来谈对于此种风险的防范:
 
1.在选任家政服务人员方面:尽量选择去专门的信誉良好的家政服务中心,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有所了解,签订合同时需考虑周全,尽量谨慎细致。
 
2.工作环境方面:保管好家中的值钱财物,做好防范措施,钥匙不要随意摆放,发现服务人员有可疑情况时要给予及时的关注。
 
3.监管工作方面:建议建立家政服务人员的诚信记录系统,实行家政服务公司作为推荐人的连带推荐责任,促使家政服务公司在招收职员时做好诚信考核,实现权责利的挂钩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