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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英(儿媳)诉周东根(公公)变更抚养关系婚姻家庭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90
6 月吴志英与周东根之子周小林结婚。结婚后,因吴志英有一定程度的痴呆,做家务、干农活需他人指教,生活较为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化。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吴志英结扎。 1999 3 月周小林因病去逝。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这家,于同年 6 月回娘家住, 2 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 2000 7 月吴志英与张军结婚,感情很好,但因吴志英已结扎不能再生育,故希望从周东根处要回一个女儿自已抚养,周东根不同意,吴志英遂于 2003 5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吴志英要求抚养一个女儿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吴志英有痴呆症,其自身生活尚须他人维持,怎能抚养小孩?故不支持吴志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999
3 月,周小林病故。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之家,于同年 6 月回娘家住, 2 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根据《婚姻法》第 28 条的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周东根抚养 2 个孙子女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
7 月,吴志英与人再婚,在生活上比较宽裕,在经济上具有了抚养能力,而她本人又因结扎而不能再生育,从而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一个女儿,但本人仍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对于这种情况怎样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吴志英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她的智力和行为能力并无什么障碍,有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周东根现已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 2 个小孩。因此,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吴志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抚养一个女儿。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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