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24-01-21 作者:程金霞律师
张三和李梅在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0年5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张三交付给李梅三个红包,分别为6万元、1.8万元和1.58万元。同年8月,张三通过媒人交付李梅彩礼8万元。2020年11月2日两人举办婚礼,当天张三交付李梅两个红包,分别为3.6万元和1.8万元。张三亲戚在婚礼中共给予李梅礼金15860元。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张三处。2020年12月,李梅被诊断出早孕,异位妊娠待排。当月,李梅多次就诊急诊妇科,后仍流产。李梅为期间张三及张三家庭未予关心而心生不满。不久,张三向李梅表示婚礼前有外债,要用当年年终奖偿还,双方再次发生矛盾。2021年9月,双方矛盾升级,李梅搬出张三住处。
2022年2月,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李梅返还彩礼227,800元、消费转账61,031元、酒宴红包9,000元、金饰品折价款118,500元、亲属见面7礼金15,860元;2.被告李梅支付原告婚庆费用49,059元、酒水20.8万元中的50%。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风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彩礼指的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而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价值较大的钱款和物品。在彩礼返还的金额上,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等具体情况确定。据此,本案中原告得以请求返还的彩礼限于钱款22.78万元和钻戒、铂金女戒各一枚的范围。本院在综合考察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婚礼、分手情况以及本地风俗的基础上,酌情确认被告应在返还钻戒、铂金女戒之外,返还原告钱款16万元。原告主张的消费转账、酒宴红包、亲属见面礼金、婚庆费用、婚宴费用,或系维系、促进感情的往来,或系已消费内容,均非彩礼范围,金额亦不过高,原告主张返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6万元;
二、被告李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钻戒一枚、铂金女戒一枚;
三、驳回原告张三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依据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对方的钱款和其他财物。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此处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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