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书面证明无其他佐证时对自首的认定——江西宜春袁州法院判决彭文盗窃案
侦查机关出示的被告人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明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对被告人系自首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情
2002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彭文与袁小华、周秋根(均已被判刑)等人,到先锋机械厂内盗得价值15912元的T2紫铜管624公斤。彭文未等分赃即外出打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公安刑警大队城北责任区中队的书面证明:“我队办理彭文盗窃案件,彭文在案发后潜逃,我队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06年11月25日,彭文父亲来队联系彭文投案自首的相关事宜,并在我队电话联系彭文打工地,规劝彭文投案,确定了彭文前来投案的日期。在彭文准备返回宜春投案时被务工地瑞安公安局抓获。”
裁判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文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侦查机关的证明所反映的“确定了投案日期”、“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等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规定情形较为类似,但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约定什么时间投案问题的陈述却是:“我父亲约好了时间,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可见,连约好什么时间投案都不知道,这肯定不符合“准备去投案的”情形。至于“投案途中”,从捕获机关即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马屿派出所出示的证明看,被告人彭文是在务工地的旅馆被抓,并不是在回宜春途中,而且其父亲是2006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联系投案事宜,而彭文被抓获时间是2006年12月19日,相隔20余天,远远超过瑞安到宜春的路程时间。
侦查机关出示的关于投案自首的书面证明属于间接证据,应有其他投案事实来佐证。但没有其他证据反映彭文系在其父的规劝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客观事实,故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彭文属投案自首的意见不能采纳。
鉴于本案中彭文具有认罪态度好、未分得赃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文表示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事故认定后迟迟不肯提供工资证明等资料 3个回答15
- 高金有盗窃案判决书 1个回答0
- 虚开增值发票数额近五万元到公安局自首法院怎判决 2个回答25
- 法院判决书上写证据和证人证言经法院质证,应予认定是什么意思? 7个回答15
- 做假证明法院会不会认定 5个回答0
- 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盗窃信用卡应当根据窃用的数额认定涉案金额
- 从本案看盗窃罪与诈骗罪、抢夺罪的区别——广东佛山高明法院判决梅俊超盗窃案
- 利用工作便利侵占财物是盗窃——河南许昌法院判决李木森盗窃案
- 仅有书面证明无其他佐证时对自首的认定——江西宜春袁州法院判决彭文盗窃案
- 盗窃装有高价软件电脑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 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刘某盗窃案
- 交警内设机构证明材料不属工伤认定依据——江西赣州中院判决南康市恒康实业有限公司诉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亲属代为退赃可影响对犯罪危害的评估——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决俞小勇盗窃案
- 亲属代为退赃可影响对犯罪危害的评估——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决俞小勇盗窃案
- 仅有书面证明无其他佐证时对自首的认定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