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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应当由谁说了算

发布日期:2009-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男女应否同龄退休的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先是有河南省女出纳周香华2005年8月起诉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平顶山市支行,认为单位让其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相抵触,要求撤销其退休决定,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之后,2006年3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退休年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建议书》,指出该文件中“退休年龄规定,……客观效果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女性无法实现在经济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宪法权利”。今年,男女同龄退休又成为议论的焦点。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呼吁北京率先实行女干部、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近期,中国妇女报社领导班子决定,2009年5月1日起妇女报社全体员工实行男女同龄退休。
 
  那么,为什么周香华不能享受60岁退休待遇,而中国妇女报社的女员工却能够实现男女同龄退休?我国的退休年龄究竟应由谁说了算?
 
  要厘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退休年龄规定的特点
 
  一是内容规定不一。从内容上看,有基本规定,如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规定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有例外规定有:中发〔1982〕13号文件中规定:担任部级领导职务,正职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副职一般不超过六十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对少数高级专家,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人退发〔1990〕5号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2)22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二是规范形式不一。从规范形式看,既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决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等,也有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规章,如人事部下发的《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也有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
 
  三是效力范围不一。从效力范围来看,既有面向全国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普遍适用的规定,如国发1978[104]号文件,又有面向高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如中发〔1982〕13号文件,还要面向高级专家的规定,如国发〔1983〕141号文件,等等。
 
  二、现有有关基本法律对退休的具体年龄规范存在空档
 
  1、《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没有具体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究竟是多少,没有明确界定。
 
  2、《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也未作具体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但并没有关于劳动者退休和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
 
  3、退休年龄缺乏更高效力的法律保障。有关基本法律对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的空档,使得退休年龄的规范缺乏更高权威的法律支持,退休年龄因此也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整体构架体系。
 
  三、应由法律协调规范退休年龄
 
  第一,退休年龄应当由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休息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由具有效力较高的法律予以保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公民退休制度,规范公民的退休年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予以规范,其他法律渊源都不宜规范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第二,应由法律协调规范退休年龄。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党内政策,对退休年龄规定各有不同,而当前有关基本法律对退休年龄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协调、规章和政策之间的差异,统筹上述规定,协调多方利益,考虑各方关切,对退休年龄进行宏观设计,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细化规定。
 
  其三,可以考虑建立弹性的退休制度。鉴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退休年龄规定已经实行了近30年,有了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执行基础。与此同时,高级党政领导和高级专业技术专家的适当推迟退休的政策也实行了多年,符合我国实际和工作需要。因此,可以考虑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差异和工作实际,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弹性的退休制度。
 
  总之,退休年龄应当由法律做出制度安排和具体规定,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和休息权。


【作者简介】
胡西武,男,贵州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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