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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促进信息自由流动,减少封口现象发生

发布日期:2009-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遇有矿难这类事件时发生时,无论是供职于媒体的记者,还是知道事件真相的普通民众,甚至与事件有关的当事人,都应当想尽一切办法,将事件向公众呈现出来。
 
即时、准确而全面地报道像矿难这样的事件,有许多好处,比如可以让受难者和其家属及时得到补偿,比如可以启动相关的机制,尽快完善相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比如可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等。
 
为此,20076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该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但在中国,每当有矿难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时候,法律上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各方,为了躲避依照相关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处罚,许多时候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级向上汇报事故,相反却想尽一切办法,试图“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矿难。通过向媒体记者支付“封口费”,让前来采访的记者保持沉默,是比较常用的手法。
 
当矿难发生时,虽然也会有知道消息的记者到事发现场,但记者到事发现场并不一定是去报道事件真相,有些人还打着记者的名号,或为自己供职的媒体,或为自己谋取各种好处。新闻出版总署去年查处的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就是典型的记者封口费用事件。
 
在该起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人、媒体工作人员26人,还有28人假冒电视台、报刊社、网站名义到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敲诈勒索15.16万元,这笔钱再加上记者从公司领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此次事件的涉案金额至少达31.93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事件,虽然是典型的记者被封口事件,但从被虚报的事故规模和虚报的手段来讲,还是比较初级的,公司也只运用了单一的经济手段。而在许多其他的封口事件当中,想封口的一方有时还会同时动用多种手段,比如封锁现场并运用黑社会的手段,对记者进行恐吓,使记者因过分担心报道而给自己和自己的家人招致的严重后果而不敢对事件进行报道等。
 
在这类封口事件中,总会有像戴晓军那样勇于揭露真相的记者,事故本身和为隐瞒事故而使用的手法,也总会为相关机关事后查处事件真相留下“蛛丝马迹”,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事故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就越不容易通过这种初级水平的手段来封锁消息,就越不可能通过封口的方式,达到阻止事故被上级机关、被公众知晓的目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事件和其他大量类似事件的最终曝光,就是明显的例证。
 
在我们的社会中,还有大量的封口事件,是由公权力的介入而造成的。这种封口的效果和其对信息自由流动造成的损害,要远远大于纯粹由资本的介入而导致的封口。公权力介入封口事件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公权力被资本收买而成为资本的奴仆,比如为了所谓的地方利益或为了维护地方的形象,甚至是为了可能根本就不存在的想象的危害,通过各种表面上合法的形式,将新闻媒体和记者拒之于事故现场之外。
 
公权力介入封口事件之所以比纯粹的资本封口效果更好、对社会危害更大,是因为它可以在事发之初就从源头上控制记者,使天生以报道各类事件为天职的媒体和记者无法进入事件现场,公权力还可以以合法的形式,使自己对信息的封锁无论造成再严重的后果,都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更应当警惕各种形式的公权力介入的封口事件。如果从意欲封口的一方来讲,存在封口现象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人不想让相关机构或公众知道事件的真相。具体到矿难来讲,就是有人不想让相关机构或公众知道发生了矿难,或在有些情况下,不想让相关机构或公众知道全部的真相。至于为什么不想让相关机构或他人知道发生了矿难,原因也不复杂,往大的方面来讲,可能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也可能是出于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比如官商勾结和权力被腐化的情况下,则可能同时存在政治、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原因。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矿难时,对矿难的发生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被送入大牢;从经济方面来讲,矿难除了需要向受难者支持不菲的赔偿费用外,还可能遭到惩罚性的赔偿;从政治方面来讲,矿难的详情公之于众会影响到某些人的政绩,使某些官员丢官削职。于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为了使自己的官职稳中有升,动用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资源,通过封锁消息使矿难消失于萌芽之中,便成为矿主和官员们经常采用的手法。
 
至于被封口者,无论是真记者,还是假记者,无论是组织化的媒体,还是媒体从业人员,其接收封口费或以名目各异的理由要挟事故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好处。当自己的目的实现后,有些记者将封口的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有些将得到的好处打入了公司的账户,而矿难和他们肩上承担的法律和职业伦理方面的责任,甚至那些关天的人命,则被他们抛在了九霄云外。
 
如果矿难被成功地隐瞒,则封口者或接受封口费用的媒体和记者都会从中得到好处,如果事情最后被公之于众,对于试图封口的一方来讲,则罪加一等,对于收取封口费用的媒体和记者来讲,也都会受到声誉方面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因此,封口无论对谁,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但为什么还会有封口现象的屡次发生呢?我认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无论是想封锁消息的人,还是想从中谋取利益的记者,都认为像矿难这样的事件,是可以隐瞒起来的,事件的真相是不会被公众知道的。
 
矿主们和记者们有这样的想法,并不是他们太天真,肯定也不能说是他们一时头脑发热,仅从这类事件较高的发生频率和每次这样的事件都会有记者或非记者蜂拥前去领封口费这种现象本身,就可以推知这其实是一种常规性的操作方式。
 
隐藏在这种操作方式背后的,是新闻、信息是可以操控的想法,是事件能够按照某些人的规划而被公众知道的理念。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想法,导致了遇有矿难这样的新闻事件发生的时候,相关各方不是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通过这种方式将灾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而是如何将消息封锁起来。同时,正是因为封锁消息是一种无论在道义上和法律上都站不住脚的作法,是一种公开了之后会受到党纪国法严惩的作法,才使得那些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产生了出此下策的念头,才给了那些不良的记者或非记者留下了勒索的由头和借口。
 
当然,这并不说记者或非记者的作法就是可以原谅的。无论是记者还是非记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去揭露事实的真相,反而趁火打劫发矿难财,同样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作法。但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如果将“板子”都打在媒体和记者的头上,而忘记了封口费用现象产生的最直接的社会和心理原因,如果只是处罚少数不良媒体和记者,而不是去想方设法为媒体和记者的报道创造更大的“呼吸空间”,不去切实采取措施消除信息在自由流动过程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障碍,就无法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封口费现象的再次发生。

    
封口现象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发生机制,减少甚至杜绝封口费现象,千万不能将目光和重心仅仅放在少数几家不良的报社和几个不良的记者身上,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是减少甚至杜绝封口现象发生的重中之重。
 
政府应当纠正端正自己与媒体和记者的关系,尊重媒体和记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为媒体和记者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政府官员,都习惯于将媒体完全看作、当作自己手中可以随便把玩和操弄的工具,而不是有尊严、有职业追求的权利主体,不知道从根本上尊重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采访报道的权利。在有些官员的意念当中,媒体只应当与政府保持一致,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只应当从全局、从稳定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也侧重于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而不是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媒体和媒体从业者的独立,非常不利于培养他们从事新闻事业的荣誉感和成就感。这些再加之媒体所面临的严峻的市场竞争压力和记者所面临的生存压力,极易使少数媒体和记者利用自己的职业操守,来换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政府应当充分做好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树立坦诚开放的良好形象。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许多政府官员,特别是大量地方政府官员,在遇到像矿难这样的新闻事件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在第一时间让媒体和记者向民众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而是首先想到怎样控制媒体和记者,设法将事件封存起来。这样做不仅常常贻误解决危机的最佳时机,也给社会树立了不好的榜样。
 
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像矿难这样的事故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实践中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或者在发生了事故之后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除了需要政府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外,还需要政府随时公布相关消息,让媒体或记者,甚至是一般的公民充分报道、了解相关的新闻。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公开”、“透明”的氛围,才能彻底消除封口事件发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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