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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组织三十年长卷——评《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历史是阳光永远照射不到其底部的沉默之海。在巨大而沉默的大海之上,高踞着在历史上造成喧哗的人们,但恰恰像大海深处那样,沉默而无边无际的历史内部的背后,才是进步的本质,真正传统的本质。
 
  ――布罗代尔
 
  一
 
  今年是特殊的一年,因为距离标志性的1978年整整三十年。近来报章研讨常常得见“某某三十年”的表述。所以初见《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以下简称《中国民间组织30年》)一书,并无过多期冀,因为任何事情都可以在一个阶段之后进行回顾。中国民间组织,对于许多更值得关注的宏大话题,尤其譬如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而言,根本不算什么。而三十年,套用布罗代尔的话,对于上帝来说,也根本不是一回事。但是对于某个人,某个组织,某项制度却很是回事。而且中国民间组织三十年毕竟还是值得回顾和总结的。因为在这三十年间,中国民间组织增长喜人,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因为在这三十年间,适用于中国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从初具雏形到日臻完善;因为在这三十年间,由于中国民间组织以及围绕着民间组织治理的实践,我们正亲历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悄然转型。
 
  以此为契机,《中国民间组织30年》一书应运而生。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本体系完整、覆盖全面的书,甚至好像作者们从一开始就不曾如此设想过。书分九章,各司其职,内容涉及民间组织的发展及通向公民社会的道路、公民结社权、民间组织的法制建设、专项改革与制度创新、民间组织治理变革、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民间组织的发育与社会重建、民间组织与政治改革以及改革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而且每一章都基本忠实地保留了撰写者原汁原味的构思和文风。所以阅读本书,感觉是在阅读各自独立的九篇文章,思维也常常跳跃性地从一个地域被带到另一个地域。但是,或许这就是本书的特点所在。十一位作者都从自己的学术视野切入,从不同的角度、方位、纬度甚至观点,展示他们的研究成果,而伴随着他们的展示,一幅中国民间组织三十年的长卷也得以缓缓展开。
 
  二
 
  我更倾向于将本书分为三编:中国民间组织的三十年,中国民间组织制度的三十年和中国民间组织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三十年。如果从章节上分,那么第一、二章为第一编,第三、四、五章为第二编,第六、七、八、九章为第三编。
 
  第一编是中国民间组织的三十年。本编是开篇,奠定了本书的基调和发展路向。
 
  如果把中国古代的采邑、村社、义田等等都认为是民间组织的话,中国民间组织的历史得前溯至秦代以前,当然就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言,从改革开放起算也不失合理。本书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曲折发展、成长壮大的历史过程。”开篇第一章由王名教授撰写。由于官方统计数据的匮乏,对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轨迹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权威媒体的报道中提取的数据。尤其对于1978年到1988年的相关数据的提取和分析,尚属国内目前无人涉及的领域。本章以1992年为分水岭,将民间组织三十年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并且对于每个阶段的细致深入的研究,形象、客观而理性地展示了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脉络和特征。从民间组织的兴起到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和新发展高潮的来临,两个阶段所呈现的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现实和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民间组织发展的诱因在于体制变革、民间组织发展的内在逻辑在于公共空间的存在和扩展,以及民间组织发展的阶层基础在于集体行动。众多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管理学的范畴被应用自如。然而作者继续前行,分析影响中国民间组织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和发展道路,设想了三条走向公民社会可能的进路。
 
  与如此全景式呈现不同的是,刘培峰博士在随后的第二章中从权利视角管窥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特征:公民结社权的扩展。他对于结社权扩展历史背景的描述没有仅仅拘囿于这三十年,而是作了更为悠久的历史铺陈,当然与现状最为关联的是一九四九年以来的总体性社会下的结社特征的研究。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以来的民间组织的兴起被他解读为“合法性危机、集权失灵和民主缺位的必然反映”。无论是经济领域的民间组织的大量涌现,还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代表的社会服务领域民间组织对于社会服务缺失的弥补,都是形势所迫,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数量众多的民间组织,涉及领域的广泛,公共参与方式和事件的多样,都昭示着公民结社权的扩展,尽管这种扩展还面临众多困境:法律制度的缺位、管理体制的无奈、公共参与的不充分以及民间组织发展的尴尬。
 
  第二编是中国民间组织制度的三十年。本编是承上启下编。
 
  民间组织制度与民间组织之间关系宛如连体婴儿,任何将两者进行剥离单独论述的努力都无法使它们保持原先的态势。这一点也的确为本书的作者们所实践,每位作者在对制度进行剖析的时候都不断地反顾当时民间组织的状况,反之亦然。朱卫国先生的法制建设专题、李勇先生的专项改革和制度创新专题以及黄浩明先生的民间组织治理变革专题都关乎这三十年间民间组织制度的发展。在他们给我启示之后,我更愿意从三个层面来解读中国民间组织制度:法律文本层面、制度创新与组织自治。对于本编的评述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尽展开。
 
  第三编是中国民间组织及其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三十年。本编是高潮编。
 
  从本书的第六章开始,我更愿意将其解读为中国民间组织及其制度的发展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到底产生了什么影响:例如民间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民间组织的发育与社会重建、民间组织与政治变革以及民间组织发展对于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贾西津、陶传进、林尚立、康晓光、卢宪英、韩恒等诸位在这一领域有着长期关注和深厚造诣的学者担当了对于这些题目的研究任务。诚如贾西津博士开篇所言,她所撰写的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一章是以公共性建构中的功能合作与权力困境问题为核心,探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组织和政府关系的演变及其特征。陶传进博士则从社会学视角进行解读,认为在乡土社会急剧解体之后,社会重建之中,民间组织将成为构建新社会――公民社会的基础。林尚立教授肯定了民间组织在政治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但是对于民间组织能否成为推动中国政治变革与发展的独立力量不无疑虑。而康晓光、卢宪英、韩恒三位的研究则以“行政吸纳社会”体制来概括目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尽管各位学者所解读的视角不同,理论基础各有偏重,研究方法存在差异,甚至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但是,作为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同行者和研究者,他/她们都客观而理性地记录着,分析着,批判着,建设着。
 
  三
 
  由于自身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的拘囿,研究兴趣和特长使然,我更多地关注本书的第二编,即中国民间组织制度的三十年。这部分被我解读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次的制度是法律文本上的制度,或者说是实在法上的制度。本书的这一部分是由朱卫国先生完成的。他从宪法对于公民基本自由的规定起笔,侧重从组织法和税法两个方面阐述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则,并对其他规则进行概要介绍。
 
  宪法作为基本法,其中对于公民基本自由的规定无疑是民间组织在法律上最为基础和根本的依据和合法性来源。值得肯定的是,作者没有仅仅对1982年宪法进行文本解读,而是把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逐一进行解读: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从这些解读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种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害的自由以及其他自由。但是几乎同时也意识到,宪法对于公民自由的保障“需要依托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去规范和实现”,否则再美好的条文也是徒然。
 
  组织法部分则以目前施行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组织形式为类别,逐一介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自规则,可谓全面细致,不厌其烦;税收规则由于放置在李勇先生的部分进行论述,所以侧重制度变革,但是依然不失细致精巧。除此之外,作者还讨论了其他相关法规则,包括公益捐赠制度、公益信托制度、赠与合同规则、劳动关系规则、志愿服务制度和专业社工制度。尽管当前没有统一的民间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但是相关规则的不断充实,既为现实需要及时供应制度,也不断地在为基本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和知识。所以在对中国民间组织制度建设展望时,制定这一领域的基本法律,完善登记管理条例和继续完善税法配套规则和政策成为可以期待的动态。
 
  对于法律规则的解读是吃力不讨好的苦活。因为既需要对于法律条文的专业而精确的阐释,也需要对于法律规则适用的正确把握。而且对于撰写者来讲,尤为痛苦的是,其文采和激情不得不受到抑制。本书的作者在写作时对于繁琐的法律规则如数家珍,尤其是组织法部分,其熟稔程度让人叹服。同时透过其着墨不多的对于制度的评述部分,我们还是可以读到作者在理性平实的语句之下所掩藏的激情和理想。
 
  第二层次的制度是法律文本之外的制度创新。由于制定法的滞后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势必导致法律条文无法及时回应现实需要;或者立法者理性认识的局限导致法律规定的缺失;这就使法治环境下的主体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制度创新及其合法性。本书中专项制度改革部分首先把握住了中国民间组织制度发展的几个亮点,试图通过单项制度的改革勾勒出中国民间组织整个制度蓝图;其次,所选择的几项制度的确是能够体现中国民间组织制度中的最为典型的制度。无论是组织法上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还是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考量;再者,并没有停留在对于现有制度的简单介绍的层面,而是一定程度上讨论了制度发生的缘由以及制度存在的问题乃至完善建议;第四,事实上,贯穿本部分的主线之后也就呼之欲出:即中国的民间组织的专项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改变着整体制度,并且正在影响着更高层面的政策选择。
 
  去行政化改革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因为有很多的民间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目前所作的各项改革无疑让人看到民间组织“回归民间”的希望。但是在讨论去行政化路径时,总有一种隐含的前提:是否会一放就乱?所以在去行政化中必须谈到内部治理,意在通过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完善来让政府免去这样的担忧。在这个隐含的前提之前还有一个假设:那就是只要政府管着就乱不了。政府主导的意味依然强劲。
 
  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税法规则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影响甚大。尽管捐赠者的初衷从来不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良好的税收政策体现的是政府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对于社会分配公平的不懈追求。政府对于民间组织的支持政策会受到特定时期政治氛围的影响,也折射出该时期政府对于民间组织的态度和立场。转型时期的国家对于民间组织是一种将信将疑、试探摸索的态度。一方面政治理念的转变、财政预算的紧张要求其对民间组织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但是另一方面,历史与政治上的因素导致政府在政策上出现摇摆、犹豫和反复。相关支持政策的出台则是在民间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民间组织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功能初步显现、民间组织的特征为民众和政府逐步掌握、以及民间组织的利益诉求通过各种渠道得以提出之后才陆续出台的。
 
  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的日益健全。可能从组织法角度来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民间组织,都需要尽到问责的义务,向一定的权力主体尽到其报告义务。但是从制度层面而言,事实上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的构成部分。
 
  评估制度的出现与实践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改进。但是可能有一点还可以继续讨论:评估究竟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构成部分还是独立于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但是毕竟管理部门采用科学的评估指标来衡量民间组织是一种进步,尽管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更为科学的评估制度。
 
  可能还是可以找到更多的制度创新:例如基层备案制度、例如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例如跨地商会的设立、例如分类管理理念的尝试等等;可能还存在另一种创新——组织创新:公益信托的引入,社会企业概念的引入等等。这些制度创新与本书所探讨的那些制度改革一起都是对于原有制度的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和否定,却又是对于现有制度的完善。
 
  第三层次的制度是民间组织自治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是治理结构问题。与法律文本上的制度、行政主导的专项制度改革相比,民间组织治理结构处于自律自治的层面,但是却是民间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内部动力。民间组织的治理结构的确属于其自身问题,因为治理结构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涉及组织自身的运行机制以及组织内部机关或者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治理结构又不仅仅涉及组织自身问题,首先民间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要求民间组织的治理机构能够担负起对公众和社会的问责;其次民间组织也是社会中的主体,要与社会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法律行为,所以其治理结构中的代表机关设置、监督机制设置甚至成员权利的保障方面都存有“涉他性”,也就使治理结构成为公共政策和法律所应该涉足(尽管是有克制地)的领域。
 
  本书中民间组织治理的变革部分是由黄浩明先生完成的,首先在时间纬度上论述了民间组织治理结构的变革历程经历的三个阶段:恢复发展阶段、建章立制阶段和多元发展阶段;然后介绍民间组织治理结构发展变化的主要内容;揭示和分析民间组织治理结构变革的矛盾,以及对于走向善治的路径展望。与以往所有阐述治理结构的著作不同的是,这部分所依赖的大量资料来源于作者所作的近百个个别访谈。因此很多内容鲜活而有现场感,能够体现治理结构对于不同民间组织所呈现的不同色彩和浓度。读完之后,最大的感触是:或许没有统一的最美好的治理结构模式,但是对于每一个民间组织而言,总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治理结构。
 
  当然,任何制度变迁都需要在更为广博的社会背景下展开。单独地、隔离地去分析制度的变革难免会有突兀和缺乏说服力的嫌疑。因此读完这三部分之后,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那就是似乎还应该有些笔墨来专门探讨这些制度以及变革所产生的社会背景、尤其是在政治制度改革之中的角色、制度及其改革对于民间组织的影响、民间组织在这些制度改革和创新中的参与和作用。或许是篇幅所限吧,也有可能考虑到与第一、三编之间协调问题。好在我们的思维可以不受到任何限制,完全可以走得很远。
 
  四
 
  这本书好比是关乎近三十年来中国民间组织以及围绕着民间组织所呈现的制度、社会、政治的地貌图。当然,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发展才走过三十年,如果更为确切地说,真正的制度设立仅仅只有二十年的时间。或许二、三十年的时间还没有为我们呈现出足够的谱系让我们来尽情地解读。所以我的有些评议就有责备求全的嫌疑了。
 
  时间一意孤行,三十年、六十年、九十年……还有很多个三十年会毫无悬念地如约而至。但是中国的民间组织今后的走向却依然存有悬念。我掩上书,放在案头。祝愿我们所有民间组织的研究者和从业者能够持之以恒。我们同属于一个共同体,都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抱有美好的憧憬,当然前提是我们相信公民社会的形成会是更为理想的生活。所以,可能还需要更多的人更为持久地关注中国的民间组织及其制度,可能是单个组织或者单项制度,可能是单个个案对于单项制度的推进,也可能是整体制度,乃至民间组织及其相关制度发展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影响。
 
  无论怎样,请继续前行。
 
《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主  编:王  名
作  者:王  名、刘培峰、朱卫国、李  勇、
黄浩明、贾西津、陶传进、林尚立、
康晓光、卢宪英、韩  恒


【作者简介】
金锦萍,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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