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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品工具监管: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次金融海啸,让我们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负面影响有了刻骨铭心的记忆。但分析近年来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重大亏损的结论是:所谓的风险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即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或决策失误,而不在衍生工具本身。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一开始便与风险事件相伴而行,最终被迫中断其发展进程。值得深思的是,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是高风险市场,国外市场上资金的拼杀中也不乏损失惨重的案例,但监管过程中风险控制的结果却完全不同。国外风险事件往往导致市场参与主体的破产倒闭,比如百年雷曼兄弟的破产等,而我国则是市场本身的丧失,反映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控制理念上的缺陷。当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工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迫切需求时,先试点后规范的模式是否能完全适用,看来是很值得探究的。
 
  首先,西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建立在发达的基础市场之上并适应其需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广泛的认同性。而我国一开始就先天不足,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容易滋生投机和混乱。
 
  其次,金融衍生工具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在缺乏规范和监管时容易对市场造成冲击。
 
  第三,面对目前我国立法层次低、行业色彩重的现状,在借鉴和移植西方成熟金融衍生产品时,基本的法律制度应当首先到位,然后才是产品创新。否则便无法尽可能地减少资源浪费和负面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本质上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自律管理机构,基本上是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己之力在管理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从证券市场早期的自律绝对主导转化为行政绝对主导,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另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域外交易所不论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都有营利需求,差别仅在于盈利分配机制。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言,交易所为获取更多盈利,具有扩大市场规模和市场参与者的直接动机,存在怠于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袒护大机构投资者之可能,而我国目前的规定中交易所依然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为此,在抵御金融海啸的同时,针对我们的国情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定位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理顺两者关系,兼顾市场主体、交易所和行政监管机构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功能,三者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既严格执行交易规则,又相对较小影响市场的流动性,求得监管的松紧度与短期与长期竞争优势的平衡?这些不仅是一个模式的确立,更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出台,更需要解决人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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