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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金融危机与监管改革

发布日期:2010-03-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1929年-1933年出现过金融、经济危机。那次金融、经济危机从华尔街爆发,后来演变成全球经济危机、全球经济大萧条。据文献记载,危机以后,产生了两个跟老百姓直接相关的效应:一是土豆效应,二是口红效应。所谓土豆效应,就是金融危机发生后,老百姓没钱,买不起肉,土豆价格便宜,就大量买土豆吃。肯德基的创始人哈兰-山德士1930年在家乡美国肯塔基州开了一家餐厅,也许与此有关。市场需求猛增致使土豆价格猛涨,使土豆效应产生。什么是口红效应呢?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很多人失业在家闲赋,特别是妇女不好找工作,闲着没事就爱泡酒吧、逛街,买几支口红好好打扮打扮自己,去和男朋友约会,谈情说爱,口红需求量猛增,这就是所谓的口红效应。好莱坞电影产业也是在那次金融危机以后发展起来的。2008年爆发的这场金融危机同样起源于美国,波及到全球,来势凶猛,正在演进过程当中。金融危机像地震,肯定是能量的长期积累,终于爆发了。原因是什么?现在主流观点认为是自由主义,特别是新自由主义思潮长期影响和泛滥的结果。金融危机以后,全球包括中国在内,在金融领域的监管体制与立法方面,都在探讨、总结和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制度成因

我们先提出三个结论性的观点,后面再展开:

第一,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实际暴露了美国传统的监管体制和立法存在的很多问题。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很多,而且监管体制多头,美国证监会、财政部、美联储、州政府都在监管,据统计联邦加地方有110多个监管机构,是典型的多头管理。而且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相信市场能够自动配置资源,能够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过高估计传统立法和监管体制的优势。上个世纪30年代初形成的一套监管体制,经过了70多年的发展,美国人仍然认为它很适合美国。美国过分迷信自身的文化价值观,拒绝接受欧洲、亚洲一些国家比较好的思想、理念。这次危机在美国发生,而不是在欧洲发生,也不像亚洲金融风暴一样在亚洲发生,是与这种文化有关系的。

第三,我们要客观认识政府监管的作用。再良好的监管也只能抑制、延缓和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而不能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只要有市场,就有风险,就有危机。但是经验证明,全面、公正、有效的政府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和预防爆发系统性风险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意义上,这场金融危机使得我们得出必须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结论。

这次危机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爆发的,反映在立法上,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深受经济分析法学理论的影响,这种理论有它的合理性,但也有负面作用。我们如何克服这些负面作用,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金融与法制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正确理论指导下,顺应国际趋势,研究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立法。

现在我们看一下美国的金融危机的产生。首先主要是两房公司出了问题。房地产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后成为布什政府推动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房利美和房地美是以房贷证券化为主业的两家特殊的金融机构,分别成立于1938年和1970年,它们由私人控股,但受到美国政府支持。“两房”之所以在美国金融界举足轻重,是因为它们所持有或打包担保的房贷总额高达约5万亿美元,几乎占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总额的一半。美国成百上千个抵押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把各自放出去的次贷,打包卖给“两房”(在转移风险的同时,又获得了重新放贷的资金);“两房”凭借其背后隐含的国家信用担保,低息借债买下次贷;“两房”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法,以次债的形式卖给华尔街的投行、各国的央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次贷转化为次债后,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又再次衍生,构造出各种次债信用衍生品。

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于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以后。在2000年以前,美国硅谷诞生了一大批以电脑、计算机为主体的新产业,很多高科技企业迅速发展起来,很多企业到纳斯达克上市。在2000年以后,网络经济破灭。网络经济破灭以后,怎样推动美国经济增长呢?格林斯潘作为美联储主席,采取了降低利率,放松银行贷款,把房地产市场价格抬起来的经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两房公司为大量的中低收入阶层买房子贷款。这部分人的收入是有限的,而且是有风险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下来了,很多人买的房子就贬值了,而买房的钱又是从银行贷的款,银行贷款还不上,一连串的风险传递效应就开始了。这是最最基础的原因。风险之所以会传递,是因为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后,又把证券化资产卖给华尔街的投行、商业机构,把金融风险传到各方。放贷机构通过投资银行给它融资,投资银行又从保险公司、对冲基金、退休基金融资。在市场正常的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大家皆大欢喜,投资银行可以赚很多钱,它们设计的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保险公司、对冲基金也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但房地产市场垮了,价格猛跌,居民还不起贷款,房贷公司通过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融来的资也还不上了,证券市场、二级市场股价大幅下跌,投资银行亏损倒闭,这样就出现了金融危机。

宽松的货币政策,过低的利率环境,过剩的流动性以及宽松的银行信贷环境,共同导致了资产市场的严重泡沫。从2001年美国联邦基金利率降低到1%,到2007年底,美国所有家庭住户及企业持有的房产价值增长了$14.5万亿美元,这相当于GDP的226.4%。(而在2001年底,其还只有GDP的163.5%)这几年间,房产价值增长了86.4%。同期,美国家庭住户的债务增长了6.1万亿美元。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价值为GDP的225%,下降20%,损失为GDP的45%。美国股票市场为GDP的150%,下跌40%,损失是GDP的60%。2008年美国的财富损失为GDP的105%。美国家庭的损失为7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45%。美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总额仅为10%的GDP。美国政府7000亿美元的救援计划,只是GDP的5%,根本不足以弥补财富损失。

美国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2007-10:迈阿密山谷银行;2008-01:密苏里道格拉斯银行;2008-03:密苏里州的休姆银行;2008-05: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2008-05:明尼苏达第一诚信银行;2008-07:加州印地麦克银行;2008-07:内华达州第一国民银行;2008-07:加州第一传统银行;2008-08:佛罗里达第一优先银行;2008-08:哥伦比亚银行信托公司;2008-08:佐治亚Inergrity银行;2008-08:诚信银行;2008-09:银州银行;2008-09:华盛顿互惠银行。

金融危机再进一步演化就影响到了实体经济。汽车生产商通用和克莱斯勒都进入了破产保护程序。美国和欧洲经济是一体化的,危机出现以后,很快从美国影响到欧洲,在欧洲、日本迅速传递开来。对中国也有影响,但这个影响比欧美小。这次金融危机对我们影响主要是两个,一是中国的金融机构上了美国人的当,上了雷曼的当,雷曼兄弟是上百年的投资银行,那都是金字招牌,中国的金融机构买了它们很多债券,此外还买了美国政府的债券,我们外汇太多,基本都是美元,只能买美元资产,买它的国债,美国经济还是世界上最坚挺的,一般认为只有买它的才能保值增值。二是对我们出口经济影响比较大,江浙一带,广东、福建一带,外向型的出口企业很多。大家知道美国军帽、服装甚至美国国旗都是我们生产的,欧洲最著名的汽车宝马、奔驰的座椅、坐垫、玻璃都是我们生产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洲经济不行了,老百姓消费能力随之下降,美国、欧洲又要保护本国产业,就给中国产品挑毛病,所以我们的出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什么会出现金融危机呢?归纳起来,从经济上看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流动性过剩,一个是房产泡沫,这是从经济、金融学的角度。从法学角度看,还有两个原因,等会儿我们再讲。流动性过剩,房产泡沫,宽松的货币政策共同导致了资产市场的严重泡沫。美国家庭买的房子很多都是贷款买的,房子价值下降,负债就大量增长。房价增长了86.4%,家庭债务增长了6万多亿美元,经济危机发生后,美国家庭损失是7万亿美元。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已经成为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它的过度膨胀正是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标准降低;风险披露不足;信用评级出现问题;美欧大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薄弱;衍生品存在问题,如衍生品是标准化的产品,越是标准化,越容易进行集中交易,转让非常方便,这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由于方便转让,所以很多机构参与进来,衍生品使产权转变成可分割和可交易的工具,但衍生品不透明、高杠杆,保证金很少,可以把信用放得无限大,这就存在很高的风险。衍生产品由于高风险的特性,按照惯例或者法律的设计,不适宜卖给普通老百姓,应卖给机构。衍生品还可以用来操纵市场,掩盖亏损,逃避监管。

监管和立法的缺位是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通过一整套法律制度来构建的。尽管金融风险防控是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有关法律制度设计、变革却在一些关键环节出现了缺失。美国监管制度没有及时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法律虽然做了一些修订,但是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所以我们说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的情况下,监管制度和立法司法制度供给不足,也是根本性的原因。

放松监管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为有毒的金融产品,而且从会计师到律师再到投资银行,他们串通一气设计产品来骗有钱的人和老百姓。将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会计上设计成表外的,表外业务不受监管;在法律上设计成场外交易,也不受监管,逃避监管。比如,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贷款违约保险,是国外债券市场中最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违约互换购买者将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违约互换购买者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由于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定义简单、容易实现标准化,交易简洁,自90年代以来,该金融产品在国外发达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美国金融界非常小心地故意不把信用违约互换的名字和保险挂上勾。因为它一旦被定义为保险类产品,就会受到严格的监管。2000年的大宗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TheCommodityFuturesModernizationAct)撤销了对互换产品(Swaps)的管制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受到监管的,但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却不受监管。其结果导致了在没有任何监管的条件下信用违约互换可以任意被一个投资者卖给另一个投资者。也没有人保证出售方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去偿还其所承诺的信用违约后的保护。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缺乏对交易总量及其总体交易风险的公开。市场上没有人准确知道谁拥有多少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以及它所包含的风险有多大。前美国证监会主席ChristopherCox先生多次呼吁对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加强监管,但没人理会。还有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收费后,给这些结构化产品AAA评级,并且在发起和销售阶段缺乏充分的尽职调查。

二、新自由主义主导的金融放松革命

美国在1929年到1933年发生了资本主义现代史上第一次金融危机后,当时的美国国会专门成立了调查委员会来考察危机发生的原因。美国为什么制度一直比较先进,而且处理危机的能力也比较强,就在于每次出了危机之后,国会和政府都能够从制度层面找原因,而且他们不会遮遮掩掩,他们能够很深刻的反思体制上和立法上的原因。当时罗斯福竞选总统成功,他采取了一个主要的措施,要求国会制定1933年的证券法和银行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通过这些法律建立了几个制度:第一、凡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的一定要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核心就是说只要暴露在阳光之下就不会有阴谋诡计的产生,要求证券市场搞信息公开,发行股票要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二、建立了反欺诈制度。只要在证券市场从事虚假交易就要判处刑罚,投资者可以起诉。第三、建立了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危机之前,美国是混业经营或者叫综合经营,在这次危机之后则把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根据银行法,投资银行只能经营证券,商业银行做存贷款业务。

30年代大危机后建立了卡特尔金融体制,划分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三大类。这种模式经过40至50年的发展,强烈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另外一方面,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后,随着科技进步,电脑网络技术,特别是通讯的进步,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益强烈,证券机构也好、商业银行也好都需要破除分业经营,要搞混业经营,进行规模经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这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出现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政府就开始推进破除分业经营的措施,上个世纪70年代采取了一些措施,这就是新自由主义的政策。

新自由主义政策最有标志性的事件就是华盛顿共识。华盛顿共识就是以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为目标确立的一个原则。拉美发生债务危机以后,为了促使1989年陷于债务危机的拉美国家进行经济改革,1990年,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和美国财政部的专家、官员,以及拉美国家代表在华盛顿召开研讨会,为拉美国家经济改革提供方案和对策。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约翰?威廉姆森(JohnWilliamson)对拉美国家的国内经济改革提出了已与上述各机构达成共识的10条政策措施,包括:实施利率市场化、采用具有竞争力的汇率制度、实施贸易自由化、放松对外资的限制、对国有企业实施私有化、放松政府管制等,称作华盛顿共识。美国学者诺姆?乔姆斯基在其《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中指出:“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指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一系列理论,它们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制定,并由它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施”。在里根及其后续继任者的极力推动下,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宣言”,以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为目标的“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Consensus)在拉美和西方国家迅速推行。

在70年代中期,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展了一场强有力旨在破除各种特定管制的的政治运动和法律改革。里根当时说了一句话,“政府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政府本身才是问题所在。”意思就是政府不要管,主张用市场机制修正市场本身。古典自由主义反映在经济领域的先驱者就是亚当-斯密,他提出的理论就是对市场尽量不要去干预,因为市场主体在利益动机的刺激下,他们会自发调整自己的行为,否定国家干预的古典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认为经济领域完全由利益法则支配,利润最大化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高宗旨。但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彻底摧毁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功利主义学说,标志着否定国家干预的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证意义上的失败。亚当斯密的理论受到质疑。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开始全面干预市场,如工资和价格管制、食品配给、新闻审查。基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形成了美国20世纪30年代金融领域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技术进步,金融业务的自由化、全球化,显然凯恩斯的理论又不适合了,因为要强调规模、强调自由,这时候新自由主义得到了全面复兴。

自由主义不光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整个政治学上、文化学上都有自由主义,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思想本身就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上世纪20、30年代新自由主义开始萌芽,开始产生,但那时凯恩斯主义是正统理论。现在哈耶克很有名,但那时被凯恩斯压制住了,直到70年代以后,哈耶克的理论才被传播开来。

新自由主义学说认为:社会的弊端主要是国家干预过多造成的,主张实行新的自由放任政策。新自由主义学派有两个最主要的派别,一个是奥地利学派,一个是芝加哥学派。奥地利学派由奥地利人卡尔-门格尔(CarlMenger,1840-1921)1871年出版《经济学原理》为标志而创立。后经米塞斯(LudwigvonMises,1881-1973)、哈耶克(FrederickA.Hayek,1899-1992)等人发展为一门显学。门格尔提出了主观主义、边际主义的概念,认为由无限充满变量的人作为主体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是不可预测的。米塞斯创造性的提出了货币理论,解释了商业周期,把萧条和繁荣现象与政府出于政治目的操纵利率和货币供应量联系起来。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大师”、毕生与自己的朋友和论敌凯恩斯打笔仗的哈耶克反对凯恩斯的中央计划主张,认为国家干预会导致传递错误信号,使资源配置扭曲,只有“市场是有效的信息体系”。

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是比任何一种命令经济都更有效的社会资源配置体系。以其代表人物西蒙(HenryC.Simons,1899-1946)教授和奈特教授(FrankH.Knight,1885-1972)1927年加入芝加哥大学为肇端,吸引了众多的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一批伟大的经济学家脱颖而出,其中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勒(GeorgeStigler)、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

在金融领域,麦金农和肖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理论”。美国斯坦福大学两位经济学教授罗纳德?I?麦金(RonaldIMcKinnon)和爱德华?s?肖(EdwardS.Shaw)深受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于1973年出版了各自的著作。都提出了发展中国家走金融自由化道路的激进主张。金麦农的著作是《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由布鲁金斯学会出版;肖的著作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他们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论断,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归咎于金融抑制。在他们看来,经济发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处于抑制状态.为此他们主张"深化"金融或在有关国家推行金融自由化。他们认为:1、金融自由化可以产生资源分配效益、规模经营效益和动态效益,从而使金融市场的运作更有效率;2、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不需要政府干预;3、主张使金融市场脱离传统法律的限制。

新自由主义最终推动了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的金融革命。新自由主义为经济分析法学派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肇端于美国,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范式和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学问题的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分别为创始人、因提出“交易成本”理论而享誉学界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R.H.Coase)和该学派的集大成者、出版了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波斯纳(RichardA.Posner)。

经济分析法学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把效率作为一个法学分析的基本范式、基本工具。市场经济如何在效率和公正之间进行选择一直是困扰学界和政府的两难问题。经济分析法学在新自由主义的指引下,试图揭示法律制度和司法活动都是以市场“效率”为目标而设计和运行的。波斯纳认为,法律和法学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增加剩余产品和经济福利。“全部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以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和福利为目的”。在新自由主义指引下,法律制度、法律活动都是以市场效率为目标来设计运行的。经济分析法学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一样往往关注效率而忽视公平。他们的共同逻辑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最初结果即使是不公平的,但持续不断的交易活动会使积极进取的交易者获得公平的结果,因此经济效率的概念中蕴含了社会公正的的普遍观念。法律规范的效率远比正义重要,“效率”构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核心概念和思想。

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深刻影响了美国放松管制的金融法律变革。在这种学术思潮影响下,美国学术界、金融界对30年代形成的分业体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所以80年代以来以效率和竞争的理念为指导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调整的立法和修正。由金融自由化、规模化、全球化而引发的金融企业之间的购并、相互持股,对1933年《银行法》所确立的金融分业制度的规避和挑战。面对这类大范围的金融触法现象,法官不得不借助经济分析法学的思维,以市场效率为优先考量,对相当数量的银行兼并案因存在无法规避的法律障碍而延期审理或开创新的判例。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储贷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严重坏账问题,对保险业建立联邦一级监管,等等,都需要从体制上、立法上予以解决。为此,在学术界、金融界对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激烈争论的过程中,美国自80年代以来,以“效率与竞争”理念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结构调整的立法和修法。如先后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存款机构法》、《银行业平等竞争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取消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与竞争。其标志性的成果则是1999年11月4日国会通过、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的颁行,意味着经过金融服务业花费总额高达3亿美元的反复游说之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寿终正寝,从而解除了对商业银行持股投资银行的禁令,为建立巨型金融服务集团打开了大门。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最重要的对调整发展方向、新制度建设都产生深刻影响的划时代的金融法案,它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呢?这个法案全面接受了新自由主义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精华,在新观念的支配下,对美国很多联邦法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调整,集中在一个法律文件当中,从而在放松管制的基础上重新整合了美国金融管理法制。这个法律颁布以后,标志着金融法律已经由规范金融活动、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理念,发展到了主要是促进金融市场主体合并、竞争和提升他们的效率,这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带来的变化。这个法案出台以后,当时有一些评价,克林顿总统当时说:“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案,该法案有助于促进金融业的竞争,加速金融服务系统的现代化,提高美国金融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推动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使美国和平时期最长的经济增长持续到21世纪。”克林顿说对了,已经持续到21世纪,但是在前年开始断了。他应该说持续到21世纪什么时候,初期、中期还是末期?按照他的本意可能是到末期,结果现在金融危机来了。当时美国财长预言,这一法案将奠定21世纪美国金融体系的基础。现在看来这个说法对不对,可以观察。另外这个法案最大的一个贡献是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更富有创新性的产品,更富有竞争性的价格。在没出问题之前,确实给很多人带很多收益,特别是给华尔街投行的精英们带来了很多收益。有一个学者说了这样一句话,“现代金融服务意味着购买金融产品就像在商品超市选购鲜花、药品和食品一样方便,消费者可以按照竞争性价格购买任何金融产品。”但像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房租中介这些产品的泛滥,使美国消费者陷入贫困的深渊。

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尽管英美法系的法律在世界上具有先进性,但在其内在的演进过程中,违背了规律,只强调效率,只强调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那么法律的目的还是不能够很好地实现。只有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司法体系中,才能够持续性地进行金融创新和发展,而且才能够保证金融的安全,保证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美国和欧洲“法与金融学”流派(LLSV)提出了一个观点:普通法系国家传统偏向私有财产所有者,通常对投资者有最强的保护,法国法系国家最弱,德国法系国家和斯堪德纳维亚法系国家居中,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完善的是英美法系。这个结论已经被全球学者所引用,包括被我国一些学者。这个观点在金融危机出现以前都是有道理的,金融危机以后,有没有道理还得重新思考。正是因为放松管制,没有能管控住这场带给千百万人损失的经济危机,从而使得“法与金融学”所赞美的普通法系的神话破产。

对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一开始就有异议。首先面临的最大的异议就是凯恩斯的理论。其次是欧洲价值观的挑战。基于传统社会民主主义的欧洲价值观在强调经济增长的同时,倡导人权、环保、社会保障和公平分配。只是由于近二十年来,欧洲福利社会型的资本主义在与美英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使得这种挑战显得软弱无力。我们国家也走了一段误区,我们强调经济增长多少多少,给每个省政府考核、市政府考核,都是看指标。最近一两年来,我们很多学者,还有外国朋友说,中国不能这样搞,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环境、牺牲人民的生命健康、牺牲人民的业余时间和欢乐为代价,这个代价太大了。对新自由主义的第三个挑战是以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一批西方学者提出的“后华盛顿共识”。斯蒂格利茨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了传统经济理论的缺陷,指出个体搜集、吸收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信息的传递有噪音和不完全,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导致利益受损。因此,自由派主张的“市场能够自己有效运作,政府应避免干扰市场”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政府必须进行市场干预。基于此,斯蒂格利茨不但对自里根政府以来主宰美国经济的自由市场理念进行了尖锐攻击,还严厉批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倡导的私有化、资本账户开放和经济紧缩政策。学者评论:“次贷危机几乎为斯蒂格利茨提供了量身定制的证据,表明缺乏政府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往往会失败。”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已经正式道歉,认为自己搞经济自由主义完全错了。

金融危机为什么产生?就是因为人的脑子出了问题,观念、思想出了问题。什么事情都是观念、理论出了问题,才导致出现社会或者人类的问题,这就是根源,这是我们从理论上分析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重新管制理论在目前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并被各国政府作为管制政策所采纳的理论。管制主义要求政府对金融市场、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等必须加强而不是放松监管。

三、金融业统合监管与立法的国际变革

从字面上看,我们称之为统合监管,统就是统一,合就是合并,统合监管,实际上就是说进行统一的、合一的监督管理。我们首先看一下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发展情况。

基于现代金融市场整合的趋势,适应金融大爆炸而出现的监管体制的巨大变革,我们把它说成是金融领域的一种统合监管模式,它的含义就是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大家知道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有的也把信托作为一个单独行业,还有其他相关的产业。我们主要谈银行、证券、保险,这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这三块业务或者说三个市场的监督,传统上在体制上有一些不同的安排,但是在很多国家,历史上它曾经是分业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运营,商业银行只能经营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业务,我国的四大银行就是商业银行,它主要的业务是存款贷款。证券业,主要就是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业,在美国把证券公司称作投资银行,证券业就是进行证券的发行、承销和经营。发行股票,承销股票以向社会募集资金这些都是通过证券公司来做的,还有二级市场的买卖,这主要是在上海、深圳的两个交易所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服务,都是由保险公司来完成。所以我们叫做分业经营,哪种公司就只能经营哪种特定的业务。与此相适应,很多国家在以前进行分业监管。我们国家现在还是实行分业监管,国务院下面有三个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个叫银监会,一个叫保监会,还有证监会,也都是正部级机构。三个机构来监管这三个不同的市场,我们叫分业监管,国外传统上就是这样做的。一种流行的学说认为,这种分业监管导致的监管竞争可以带来政策优化的效率。但是,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分业监管体制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不可避免的加大交易成本。而且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

但是这种体制实际上在最近这十至二十多年间发生了变化,英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生了金融大爆炸。金融大爆炸最早发生在英国,撒切尔当政的时候,整个金融业膨胀起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银行业中有证券、有保险,证券中有银行、有信托,金融大爆炸以后传统金融业务的边界已经没有了,已经混合起来了,我们称为金融大爆炸。美国在上世纪八十末至九十年代也发生了大爆炸,后来日本金融大爆炸,韩国金融大爆炸,全球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这样个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种需求,在管理体制上,就是要把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的监管统合到一个监管机构来,以前都是分头监管,欧洲很多国家也有分别的监管部门。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些主要的金融大国不断完善立法,力求构筑以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金融法制。其中尤其是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金融资本市场统合法和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的诞生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前所未有的时代。为什么会出现统合监管和统合立法这样一种全球性的变革呢?主要原因我们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金融混业引发了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分类监管模式得到较大幅度的调整。我们都知道,美国在改革后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的这样一个模式实际上都出现了产品的相互交叉和趋同的问题,这在银行业尤其明显。传统上欧洲的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突出的,而它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因此在欧洲这种全能银行模式下,证券交易和保险产品的推销、服务都是由商业银行来做,欧洲商业银行还可以参与企业的股权投资,欧洲商业银行可以控股一个公司,而且公司也可以上市,这个做法跟美国、中国都不一样,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能做股权投资,看发电行业比较好就想投电厂,看能源比较好就想投资中石油、中石化,这在中国是不允许的,在美国也是不允许的,不允许投资做实业控股,这跟欧洲不太一样,以前欧洲是可以的,所以它的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相当大。在美国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强化。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一个大的集团,比如花旗银行,花旗集团下面什么都有,做期货、证券、保险、委托理财,甚至做一些银行的业务,它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去做。美国的金融机构之间设了防火墙,每个公司之间应该有这样一个防火墙,通过防火墙来实现公司信息、人员、财务的独立,不能串起来,连客户的资料都不能由这个公司给那个公司,虽然都是集团下面的公司,它有内部防火墙的规章制度的要求。

金融产品已经混合和趋同了,不同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经营自己传统业务以外的其他产品。当然不能绝对这样理解,主要还是从商业银行角度理解,商业银行可以做保险,可以做证券,还可以做其他业务,主要是把以前对商业银行的限制在现在打开,但是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一个传统的证券公司它也可以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这在很多国家还是受限制的,但是可以换一个形式,比如证券公司也可以对客户融资融券,融资是贷款,融券就是贷证券,实际上也是承担了商业银行放贷的业务;保险公司也不能经营传统银行存贷款业务,这还是有限制,更多的是说把商业银行从传统业务的束缚解脱出来,更多向其他投资银行业务拓展。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进一步强化。这次金融危机造成的后果,不是像某些人士所说的混合型经营不行,或者说控股公司不行了,结论恰恰相反。这次金融危机强化了商业银行控股地位。

二是金融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随着各国的外汇管制的取消以及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现基本上都加入了WTO,现在是一个全球化的市场,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后,这种监管也需要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必须开G20会议,还要搞中美战略对话。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必然会对全球造成影响,所以监管体制也需要全球按一个标准来建立。

三是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引发的风险和成本问题,有的领域,有的产品,有的市场没有监管,比如这次美国次贷的衍生产品在场外交易缺乏监督,连在法制那么严密的美国都没有监管。投资银行规避监管,本来是保险产品的就不往保险产品靠,本来应该按照传统银行业务进行规制的就不让规制,想法逃避严格的管制,这是市场主体利益必然导致的。交叉监管一是可能会引发真空,二是会引发重复监管。银监会要管一下,证监会管一下,保监会管一下,那就重复了,好比一个媳妇三个婆婆管,听哪个婆婆的呢?如果建立一个统一集中的机关和制度,就可能能有效避免监管的扯皮和互相推诿,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缺失的一些问题,这是统合监管和立法动因。

统合监管有哪些好处呢?首先,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够减少监管交叉和重复,减轻监管负担、简化监管过程。其次,单一的监管机构所承担的监管责任非常清晰,不存在分业监管中的相互推诿。再次,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确保对于类似的金融产品分类的模糊。最后,针对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综合监管可以相对减少监管真空,这是因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可能更富于弹性,能够有效地处理在分业监管中监管权限纷争中所致的监管体制的低效。

一些主要国家是怎样进行统一监管立法和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国外有个特点,那就是干什么事先立法,立法之前先讨论,听证,甚至可以在国会里使劲辩论,完了大家达成一致或者多数票通过再设立监管机构。中国基本上是相反的,中国一般是先干起来再说,干完了再来立法、再去规制,甚至有的监管机构靠一个通知就可以设立起来,没有制定法的依据,这是中西方不太一样的地方。

先看英国。1986年以撒切尔夫人进行了规模宏大后来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其中在198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包括证券、期货、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行业,发展了十多年,到了1997年的5月份,当时的英国财政大臣布朗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包括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内的九家银行统一成一家新的机构,成立了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再到2000年又通过施行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取代了1980年的金融服务法,1987年的银行法等多部法律,这部法律通过以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就高度集中统一了金融监管职能,其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它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同时设立了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来审理发生在金融管理局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纠纷的一些案件。在2001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体制。但也有一些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英国还没有达到这种高度统合监管的地步,有的说英国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还能在某些方面干预和管理这个市场。

再来看德国。2002年以前德国的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那时根据1957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1年的银行法,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情况,银行、证券、保险分设别监管机构,但是在德国最上面是中央银行。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200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法,2002年5月1日根据该法设立了联邦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市场,这个服务监管局就取代了原来的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合并到统一的监管机构。

其他欧洲国家中,挪威实现统合是非常早的,仅仅比英国晚一点,比德国还要早,1986年就制定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立法和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瑞典、比利时、芬兰、奥地利、匈牙利、爱尔兰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这样,从欧盟来看这些国家的立法基本上已经统一了,监管机构统一了。而且现在金融危机以后,欧盟还在进一步强化它的一些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也是想整合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制和一些立法,在宏观上做一些协调。

从亚洲来看主要是日本。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学习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和模仿英国,于1998年成立了金融厅,2001金融厅上升为内阁府的机构,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它的权力非常大。日本能够及时吸收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来为自己所用,再结合自己的国情,所以日本的法律改革一直走得非常快,因为它是向全球学习,显著的成果就是在2006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个法取代了原来的证券交易法。

所以我的判断是过等多年以后,世界范围内可能没有证券立法,因为欧洲、日本全是用金融商品或投资商品的概念。最终的金融法可能会把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合到一起。日本最终的规划是制定日本版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像英国那样把存款和保险包括进去。

韩国在这方面应该说也是走得比较快的。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当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韩国提供了相关的财政金融改革方案,其中就提及了要韩国设立一个单一的金融管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韩国已经进行了一些改革,1998年4月份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将证券交易法等资本市场监管法律统一成为关于金融投资以及资本市场的法律,我们翻译过来称为资本市场整合法,或者说资本市场统合法,最终在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这部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整合法,这个法在2009年已经开始施行了,韩国在这方面比日本走得更前沿。

由此观之,大家都在忙立法的统合,忙监管的统合。但美国不注重这个事,前面已经做过介绍了,因为美国过高估计自己的传统、自己的文化、自己的法律、自己的监管体制,它认为从来都是美国引领世界潮流,怎么可能让东亚、欧洲引领世界潮流呢!从来都认为自己的制度最好,实际上美国的那些都是从欧洲传过去的,包括三权分立。不管怎么样,现在美国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它知道世界在怎么变,也把一些好的法律往自己的制度里装,只不过有一个平衡的问题。而我们中国呢?面对全球化的立法和监管体制变革的趋势,现在我们可以说是置若罔闻,甚至我们的政府官员反而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就像我刚才说的,有的政府官员说:这次金融危机就证明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失败,中国就应该发展小型公司,小型银行,不要搞大银行。还有统合的问题,咱们从来就没有把它当一个很重要的事情。

监管方面现在存在困难,因为有三个监管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个监督管理委员会怎么可能合并呢,都有自己的利益!但是我认为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我们是社会科学工作者,我们进行论证,这是有规律的,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政治体制的发展都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很多事情都是先由一个创意,再慢慢实现的,都是从不可能到可能的,这都得有人去做,你连想都敢想,论证都不敢论证,你还做什么事。很多事情都要去想,做理论研究的也要提出一些新的方案。而且这个国外已经有了,它也不是什么新东西,它是人类成果共同的东西,这个还是要学,最后变成规范大家的行为制度。

金融业统合立法有什么特点呢?第一,用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改造传统的有价证券的概念。大家知道传统有价证券是商法概念,民法中有个有价证券,这个有价证券概念正在受到金融投资商品这个概念的挑战,很多东西不是证券也是证券,比如股票,现在股票全是电脑里的符号,股票就是电子符号,我们叫股票无纸化或者叫股票电子化,在这方面我们走得最早,日本现在才搞无纸化股票的法律,2010年通过。还有在我们的传统法中的集合投资计划,用现在的金融法实际上也是一个证券,大家看过的几个非法集资案,例如万里大造林案,跟一个一个人签合同,用现在金融证券法来看它就是一个证券,这个证券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就不能发行。

第二,从传统的分散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变为功能性的统一规制。以前是基金产品就用基金法调整,银行金融贷款产品就用银行法调整,现在不按这个来,只要是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就统一用一个金融服务法调整。传统金融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机构」的概念型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而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就将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客户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运用业等)、客户(专门投资者、一般投资者)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只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同一的进入、健全性、营业行为规制。

第三,投资者种类的横向规制化。投资者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一类叫个人投资者。全球都是这样。欧盟2004年新投资服务法指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投资者区分为专业和业余投资者制度。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专业投资者一般具备自己收集分析信息的能力。以专业的特定投资者为交易对象时,免除行为规制的适用,力求降低规制成本。只要投资者买的是金融产品,就按统一法进行横向的规制,不再纵向切割为某个领域的消费者、投资者,这样可以减轻投资者适用法律的困难。当然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来说,法律对他们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一个金融投资产品风险越高,投机性越高,杠杆性越高的产品,越应该卖给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有专门的风险师团队能够分析其中的风险和问题,能够做出理性的决策,并且拥有大量的资金,个人的话只能做比较保守的金融商品的投资,所以法律鼓励给个人推销的产品时不能把金融衍生品带过来。所以香港有几个银行大销售理财产品,前段有报道说我们国内有些富豪上了他们的当,买了他们的迷你债券,像这种情况我国银行法规定得很清楚,那就是境外银行未经允许不得到我们国内推销产品,所以他们规避这个,就把这些人拉到香港签合同。香港银行就不敢到美国市场推销,为什么呢?美国的法律比较严格,像这种情况一到美国法院起诉,法院肯定判银行败诉,而且是惩罚性赔偿,所以大家不敢到美国去,只有到中国来。所以说我们对普通投资者推销的金融商品一定要是相对比较安全的,而且要把风险问题考虑到。

第四,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国际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资金基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哪个国家能吸引资本才是最终的赢家。如FSA实现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为:重视成本与效益的经营观念;加速金融服务业的改革;重视金融管理及金融服务业国际化的本质,维护英国的竞争地位;在加之于公司的负担和限制,以及对消费者和行业监管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维持公司合理竞争的价值。

第五,实行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监管就是为了防止和控制风险。如在英国,英国金融服务局监管着29,759家机构。对于所监管的大约90%的机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从不进行检查。根据各机构的潜在影响(规模)对机构分为四大类:高、中高、中低、低。对这四类机构的关注程度不同。处理不同风险水平的经验法则(rulesofthumb):1、低风险:不需要采取缓释措施;2、中低风险:没有缓释的必要,如要采取适当的缓释措施需要相应的理由;3、中高风险:应该采取缓释措施,如不采取适当的缓释措施需要相应的理由;4、高风险:必须采取缓释措施。

四、我国的监管改革和立法

第一,从前面介绍的国际上的统合监管这样一个变革趋势来看,统合监管是对混业型金融市场进行管制的理想模式,可以为金融发展提供稳定的机制。只要是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与之相应的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多重监管,一种是统合监管。现在得出结论还是统合监管比多重监管更有效,更公正。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值得我们称道的地方在于他们可以一针见血地说到问题的本质,从监管体制上去反思。奥巴马指出:导致出现如此经济衰退的原因之一是,大型金融机构的解体以及对于金融机构进行恰当监管的体系的缺乏。从华尔街到华盛顿,所有的机构都表现出来不负责任的态度。而20世纪所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无法控制21世纪新兴经济的变化速度之快,涵盖范围之广以及体系结构之复杂。这不是某个人的失败,这是整个系统的失误。许多机构逃过了检查,由于法规中的疏漏,致使许多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地采取措施。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工作勤勤恳恳,但是看到的却是他们梦想的破灭,这是由于其他人不负责任的行为所造成的,这同时也是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所造成的。而我们中国人好面子,不太喜欢承认自己的错误。

第二,金融大爆炸以后全球出现了自由化,混业化这种客观情况,要求统合监管。从国际经验教训来看,应当建立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投资商品的统一监管体制,这个我们从这次美国政府的反思来看也是这样。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该蓝皮书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对于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的改革和强化路径,蓝皮书指出四种模式:一是维系1999年法所制定的基于功能性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的现行模式,即按照历史惯例把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四大产业部门(industrysegment)进行分别监管;二是建立更强调功能性监管的系统监管模式,按照金融服务企业的业务性质而不是机构分类进行监管;三是模仿英国建立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四是学习澳大利亚和荷兰,建立基于目标(objectives-based)的监管模式,依据主要的监管目标来建立监管架构。在评估了上述模式后,蓝皮书指出,目标性监管模式是未来的最优选择,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以发挥自然合力。据此,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确定了面向目标性监管架构的演进路径。考虑到实际情况,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而有针对性的构想。

据此,蓝皮书提出了三大监管目标:市场稳定性监管(marketstabilityregulation),即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审慎性金融监管(prudentialfinancialregulation),即对具有政府保证性质的特定金融市场实施监管;商业行为监管(businessconductregulation),主要是为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美国虽然确定了面向目标性监管架构的最终演进路径,但奥巴马政府目前选择了温和改良性的、不彻底的以功能性为基础的多头监管模式。

奥巴马政府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85页的金融改革白皮书,列举了5大改革计划:要求所有足以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金融公司接受统一监管;提高金融市场规则和透明度,使市场有能力承受一个或更多金融机构失败带来的压力;重树市场信心,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将被命名为消费者联邦保护局/CFPA),包括消费者在信贷、存款以及支付市场等方面的利益;让政府有途径管理金融危机,而不需要被迫在援助和金融灾难之间做出选择;提高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促进国际性协调合作。

奥巴马政府的这份改革建议引发巨大争议。一些反对者认为,奥巴马的金融改革步调过急,尚未恢复元气的金融系统恐难承受这般大规模的“手术”。另一些人则指责政府给金融机构设置太多限制,将影响这些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奥巴马的改革建议过于保守,无法根治美国金融系统的“弊病”。我们认为,目标监管具有不确定性,解释的模糊性、任意性,中国应根据功能性监管来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因为中国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文化上具有大一统特征,割据治理导致的纷争、无效率、无人负责以及混乱自始存在于多头管理的监管体系中。为什么奥巴马最后采取了妥协的措施呢?从理论原因上分析,这主要是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经济倾向,政府不能对经济干预太多,强烈反垄断意识,还有分散的利益格局,国会议员代表不同人不同阶层的利益。

第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和立法制度,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但是又要看到西方的立法和监管的长处和这些改革措施的进步趋势,再结合中国经济和金融的现实情况进行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当前我们政府也是高度重视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危机发生后,投入四万亿马上刺激经济,而且2009年的GDP增长最保守9%。中美两国都在应对。但是在应对的同时我们要理性地考虑,也要看到我们的应对措施还是采取了传统的以投资拉动经济的方式,而对制度建设和法律改革没有从根本上予以重视,这是我们现在要思考的。这四万亿中地方资金很多都是不落实的,都在套中央的钱和银行的钱,而且有个经济学家说,这次我们中央和地方对刺激经济是高度一致,以前我们说经济宏观调控都是中央调地方,地方变相地跟中央讨价还价,这次高度一致,所以预示有很大的风险。投资绝大部分流向上述这些产业,所以现在是有风险的,中央已经叫停重复建设的项目了,前一段刚开国务院常委会,强调不要搞重复建设。奥巴马说:“我坚信通过建立明确的制度,确保透明性和公平标准原则,我们就能够建立充满活力的市场,这将是我们改革的核心。”他是从制度建设层面来说的,这就是学法律的人说的话。

当然,我们还要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的金融市场远不如美国成熟,所以在开放和创新过程中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没有跟上,我们要继续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的关系。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并没有构成实质性的伤害,而主要是对实体经济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究其原因,与中国金融体制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及时采取了剥离不良资产、股份制改造、强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等措施有关,也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外汇受管制有关。但是,有人据此认为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管制,中国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不需要进行改革,这种观点是需要警惕的。

在谨慎对待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探寻防控金融危机的法治路径,加强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具体来说,我们的金融改革应该坚持这几个原则:

一是要建立管制主义支配下的自由市场金融体系。我们要建立的金融体系本质上应有一个自由市场,政府不能干预太多,我们现在所担心的就是怕政府在金融危机过程中过多地干预企业,干预金融机构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政府容易犯的毛病,因为我们国家跟美国不一样,我们本身就是管制过多,而且管制不科学,这是我们的国情,我们还面临着放松管制问题,我们金融产品不丰富,衍生产品还不多,所以我们要发展。但是我们总体上要管制,这种管制主要还是通过立法,通过科学地行政管制机制的构建,比如我们说的统一到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成立,通过这些来进行。

二是要改革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很庞大的问题,要不要制定中国式的金融服务法,或者中国版日本式的金融商品交易法,这是我们现在要去考虑和梳理的问题,涉及到很多传统的法律要废除,要修改,所以这个工程很浩大。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立法应充分考虑金融、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不同目标和要求,减缓矛盾冲突,通过使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方式提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立法应动态覆盖金融创新环境下不断出现的监管真空.以金融衍生产品为发展趋向的现代金融市场总是会不断释放和暴露出新的风险点,而法律制度一般具有滞后效应,应研究如何通过动态的立法适时的覆盖金融创新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和危机。金融创新的实质是转移、分散、放大风险和规避管制。在目前阶段应加大金融衍生品创新的经济成本、税收成本和法律成本。

三是通过立法构建控股公司混业经营,其他法人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我国学者和决策层在讨论金融市场的经营模式时,往往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相互隔离开来。我们可以在坚持既有的一般法人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构建一种与分业经营并不绝对矛盾的控股公司混业经营、一般法人分业经营的复合模式。

四是在合并三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的大部制应当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给我们最大的镜鉴是,应对金融危机和监管失灵的有效机制是构建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市场政府监管机构。因此,在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刻不容缓。建立统合监管与立法的障碍主要来自监管部门对自身权力和利益的迷恋,他们这种自利的考虑与市场主体的期盼和建立有效率的市场的监管目标是背道而驰的。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我们应提早完善监管机制,构建具有前瞻性的与国际接轨的立法、监管与司法制度,不可盲目自大、闭关自守。

五要强化对有毒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奥巴马说:近年来金融家们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将风险转移到他人身上,而其结果是风险越来越大。日本对高风险、高对冲的金融产品早有戒心,没有将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引入日本,推介给日本的投资人。蔓延于美欧的有毒金融衍生品无法低成本进入日本市场。日本金融界、特别是银行界从之前十余年的惨痛经历中获得了对泡沫经济及其后果的深刻认识。由此而形成的保守、谨慎的经营理念,与日本民族深厚的忧患意识结合起来,使得日本的金融机构对高负债、高杠杆的运作模式以及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持有一种警惕态度。

最后,是构建金融危机预防处置法律的机制。制定《金融危机管理法》,就金融危机发生前金融风险之防范和预警、危机发生过程中的应对及危机消除后的恢复和重建作出健全的可操作性规定。

思考与结论

第一,政府公权力在干预金融危机中膨胀的阶段性。从东方到西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要管华尔街金融机构的年薪,要控制,还有钱收不回来就派人去介入董事会,中国现在更多要加强干预,这些只能说是阶段性的,但是不能把这个东西上升到法律,不能永久化,否则对经济是有危害的。

第二,救助金融机构与关注民营企业、纳税人福利。现在为了提升GDP,我们把大量的钱投到国有企业,搞基础设施建设,我们的民营企业并没有拿到钱,大家最担心的也是这个,因为一国经济增长最后还得靠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大量的民营企业怎样在金融危机当中也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来搞活经济,这是我们现在没有解决的问题。

第三,纳税人福利问题,国家的钱都来源于纳税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怎样去改善纳税人的福利,这是我们现在重视不够的。我们现在有两万亿的外汇储备,如果五六年前我们就拿出一万亿至少五六千亿美金来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待遇,比如三险一金问题,医疗问题、上学问题、教育问题,那我们这个社会现在就没这么多矛盾,而且老百姓也敢花钱。为什么欧洲人,美国人下岗后不像我们这么恐惧,因为他们失业以后政府掏钱对其进行转岗培训,养老保险、退休保险也都有,而且看病是不要钱的,孩子入学,基本教育是国家掏钱的,所以没有后顾之忧,但在中国就不行,中国人一旦退休,好多单位连三险一金都还没上,还有孩子上学要花钱,看病也要花钱,一旦家里没有人工作,对未来就充满恐惧感,房贷都还不上,所以中国社会为什么不稳定,为什么大家不敢消费,就是国家没有提供稳定的福利保障,没有解决孩子入学的问题,没有解决生病以后的医疗问题,没有解决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所以不敢花钱。中国现在有那么多钱给美国人消费,美国人拿我们的钱消费,最后我们亏进去了,用发展中国家的钱支撑美国消费,让美国老百姓提前消费,这就是我们政府舍不得为老百姓花钱。第三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法制约束,管制政策和公开听证。

第四,国富民穷与民主宪政,我推荐大家看一下耶鲁大学管理学金融学陈志武教授的文章。他发表的这篇文章主要观点就是说应该国家穷民间富,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他得出的结论就是从欧美各国的历史考察,凡是历史上负债累累的国家今天基本上都是民主法制国家。民间富有是自由民主法制的基础,政府太富有就会挑战民间的空间,挑战民主宪政与法治。哈佛大学桑德斯教授写的《国富国穷》,被认为可以和亚当斯密《国富论》相媲美,他分析了几百年世界的发展,把中国和欧洲做了一个比较。五百年前,世界上最强盛的两个地区就是中国和欧洲,为什么中国后来落后了,做了一些分析。不管全球哪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公平问题、公正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还有贫富差距的问题,在一个国家内部都没有得到解决,现在差异最大的是中国,中国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而且没有缩小的趋势。当然我们是转轨时期,掌握资源的这些部门和人的钱越来越多,不掌握资源、不掌握权力的人钱就越来越少。

 【作者简介】
郭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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