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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勇:中美两国法学院学生找工作情况的比较及建议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先简单介绍一下我自己:我于2002年在一所中国前5名的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随后在北京工作了三年,现在正在一所美国前50名的法学院攻读法律职业学位(Juris Doctor)。我经历了中美两国法学院的找工作的过程,深感美国法学院学生的找工作过程更加规范、合理,有很多地方可供中国借鉴。我将介绍美国法学院学生找工作的情况,并同时比较中国法学院学生找工作的情况,最后提出我的建议。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化做出点滴的贡献。
 一、美国法学院学生找工作情况及与中国法学院找工作情况的比较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法学院学生找工作的开始时间比中国法学院学生早得多。中国法学院学制四年,学生一般在第四年,也就是最后一年开始找工作。美国法学院学制三年,学生一般在第二年一开学就开始找工作,有的甚至在第一年结束后的暑假就开始找工作。美国法学院组织的最重要的找工作的措施——校园面试(On Campus Interview),也是在第二年一开学就举行。为什么要这么早呢?学生急于找工作可以理解,因为每个人都需要一份工作养家糊口,找到工作甚至好工作是上学的最重要的目的。法学院急于推销自己的学生可以理解,因为学生的就业率关系到法学院的排名,排名关系到法学院明年能否找到好学生;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关系到有多少毕业生能够向法学院捐款以及捐款多少。但是对于雇主而言,为什么他们也这么急急火火地来招聘呢?那些精明、狡猾、刻薄的律师们怎么一下子变得这么善良起来,顺应着学生和法学院的需要,来招聘刚完成了三分之一学业的学生呢?原因在于暑假实习制度(Summer Program)。
  暑假实习制度指二年级的法学院学生在二年级的第一个学期被律师事务所招聘为暑假实习律师(Summer Associate),随后,在完成二年级第二个学期的学习后,在第二年结束后的暑假,学生前往律师事务所实习10周左右,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律师事务所将向已经是三年级的学生发出关于长期(一年或者两年,两年为多)工作的邀请(Offer for Permanent Job),反之,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不好,他就将无法获得关于长期工作的邀请。因此,暑假实习制度是美国律师事务所选拔学生、招聘律师的防火墙。如果该二年级学生表现不佳,律师事务所可以不给他毕业后的长期工作,双方的关系仅为一个暑假的实习而已。而这种方式对于三年级学生是行不通的,因为三年级学生需要的是长期工作,而如果一上来就给学生长期工作,律师事务所就无法再筛选。这就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仅招聘二年级学生为暑假实习律师的原因。少量律师事务所也考虑三年级学生。
  几乎所有的美国大中型律师事务所都使用暑假实习制度来招聘应届生(不含已经有了工作经验的律师)。美国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从本所暑假实习律师以外招收应届生。所以,虽然被录取为暑假实习律师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毕业后的长期工作,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成为暑假实习律师是在该所长期工作的必要条件。
  虽然律师事务所有保留自己再筛选权利的考虑,但是客观地说,美国律师事务所对于暑假实习的学生们的待遇是很优厚的。首先,暑假实习工作是有偿的;其次,暑假实习的学生们的薪酬标准比正式律师差不了多少,例如一家在全美国律师事务所中营业收入排第100名的律师事务所给2007年暑假实习的学生开出的薪酬是每星期2215美元;再次,虽然律师事务所拥有可以不给暑假实习的学生们关于毕业后的长期工作的邀请的权利,但是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使用这一权利来制造压力、逼迫暑假实习的学生们进行恶性竞争,事实上,90%的暑假实习的二年级学生们在暑假实习结束后获得关于长期工作的邀请。如果学生接受,毕业以后就可以去律师事务所正式上班。对比有些中国律师事务所对于学生甚至正式律师的残酷剥削,例如有的学生甚至要为实习向有些中国律师事务所交付所谓培养费以及很多年轻的正式律师只能获得微薄的收入,我们不能不承认美国律师制度已经处在一个使律师事务所和学生以及青年律师双赢的阶段,一个稳定规范、良性发展的阶段。
  美国法律雇主招聘的标准和中国法律雇主的标准有很大区别。我在2002 年在北京找工作时,雇主们招聘的标准概括起来就是“京、男、党、干”,即北京人、男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优先。地域歧视、性别歧视、政治歧视都有了。有的雇主还对学生的身高有要求。我知道一个很优秀的学生就由于身高不到170cm而被一个北京郊区的法院拒绝了,理由是影响法院形象。我看这种愚蠢的歧视才真正影响法院形象。如果弗兰克林·罗斯福在中国,他也不会被中国政府部门录取,因为他半身瘫痪,而这个身残志坚的人却在美国成为了总统,并且在组建联合国时坚决推举当时刚经历八年抗战的残破的中国成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最可悲的是,那些愚蠢的歧视都是明目张胆的,在雇主对应聘者的要求中白纸黑字地写着的,似乎这些是理所应当的。恬不知耻!指鹿为马的故事上演了两千年。我在2006年在美国找工作时,总听到的一个词是“多元化(Diversity)”。美国法律雇主们以多元化为荣,以歧视为耻,看重人的能力和品质,不因种族、性别、国籍、地域、宗教、政治信仰而加以歧视。不但在雇主对应聘者的要求中不敢有歧视性的要求,就是在面试中,雇主也是小心翼翼地避开任何敏感的可能与歧视有关的问题。很难想象一个纽约的律师事务所表示其优先考虑“纽约人、男生、民主党人(或者共和党人)”。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个律师事务所一定名誉扫地、顾客离门。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我在美国是外国人,在美国这个白人为主的社会中作为黄种人的我是少数民族(Minority),我就读的法学院在偏僻的山沟里。但是我被美国法律雇主们完全平等地对待,与别的美国人,包括来自纽约的白种美国人,平等竞争。在机会平等的社会里(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凭借着个人能力和品质,从较低的社会阶层上升到较高的社会阶层是常例;在机会不平等的社会里,则是特例。如果有才能的人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实现社会阶层的跨越,那么他们就不得不使用不正常的方式,或者在体制之外寻求实现个人抱负。久而久之,不正常就变成了正常,体制外变成了体制内,最终积重难返。因此,歧视和机会不平等是社会的毒瘤。
  既然美国法律雇主们不以“京、男、党、干”为标准,而是以人的能力和品质为标准,那么如何衡量人的能力和品质呢?答案是以学校排名和学生的第一年的学习成绩来衡量能力,以两轮面试来衡量品质。
  美国法律雇主对学校排名和学生学习成绩的关注程度可以用“迷信”两字来形容。例如,有一个名列前茅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从不招收排名前25名以外的法学院的学生,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那个学生极其优秀。绝大多数大中型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用成绩来选择学生,例如只面试学习成绩在前30%的学生,美国人称这个前30%或者别的前百分之多少为一刀切的线(Cutoff Line),在这个线之上的学生才有机会进行面试,在这个线之下的学生,即使十分优秀、仅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考试没有考好,也都被一刀切似地无缘面试。
  很多中国人都觉得美国人死板,头脑一根筋,居然固执地使用成绩来进行第一轮筛选。美国人却觉得不如此就无法量化,程序的执行就要受到太多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打折扣。美国人认为以良好的法学院排名和学生优秀的学习成绩作为入门门槛保证了新招的律师的质量。与此向对照,在中国找法律工作时,似乎没有多少雇主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当然这也和中国法学院不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使得雇主难以简单明了地进行判断有关。我所知道的大多数中国法学院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也没有很努力地在校学习,因为知道学习成绩对找工作没有太大用处。一些人指望着大大小小的关系,一些人听天由命。我不认为成绩是衡量人能力的唯一的或者最佳的标准。但是,成绩提供了客观性、程序公正、可预测性以及对学生努力学习的激励,因此,至少可以将成绩作为招聘的重要指标,而不应像现在中国法律招聘市场上将成绩置于完全无足轻重的地位。
  也许有人要问,既然律师事务所一般仅招聘二年级学生为暑假实习律师,而在招聘时,学生们只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学业,雇主如何能够在此时仅通过第一年的学习成绩就判断学生的能力?应当说,雇主是可以判断的。第一个原因是美国法学院第一年的课程是必修的基础课程,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学同样的课程,所以学生之间的学习成绩是可以比较的。如果学生选修不同的课程,那么成绩就不具可比性。但是美国法学院不允许一年级学生选课,一年级学生只可以专注于必修的基础课程。而且,不光是在一个法学院里的一年级的学生修同样的课程,就是在全美国,所有的法学院的一年级学生都修同样的课程,以便于全国的雇主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美国法学院对美国法律市场(主要是律师事务所)的配合。市场需要在学生们结束第一年的学习后就作出选择,所以需要学生们第一年学习的课程相同,以具有可比性,便于选择,而法学院顺应了市场的要求,强制所有一年级的学生学习同样的课程。第二个原因是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雇主将主要依照第一年的学习成绩进行招聘,所以第一年的学习成绩对于找工作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每一个学生在第一年都十分努力地学习,可以说是全力以赴,竞争极其激烈,所以学生的能力通过第一年的学习成绩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同时不要忘记美国法学院是研究生教育,法学院学生都是本科生中的优等生,有的甚至已经拥有其他专业的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如果能在这样一帮优等生中间成为佼佼者,那完全可以证明你的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完全使用成绩作为入门门槛的弊端。例如在美国,由于通常只有成绩在前30%以上的学生才可能获得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的第一轮面试机会。这使得大多数学生实际从一开始就无缘进入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这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些人认为这很不公平,因为法学院向学生提供的最重要的关于找工作的措施就是校园面试,而这一措施不能惠及大多数学生,实际上法学院仅在为少数优等生提供服务。一些美国前10名的法学院已经取消了雇主以成绩第一轮筛选的权利,即对所有申请面试该律师事务所的学生,雇主都必须面试。哈佛大学法学院甚至取消了学生成绩的排名,使得雇主无法通过成绩来筛选学生。但是这些措施都只有少数最优秀的法学院才敢实施,因为店大欺客、酒香不怕巷子深。对于剩下的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巴不得多来些雇主,好把自己的学生推销出去,哪敢对雇主的招聘条件提出质疑。所以绝大多数法学院还是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局面,即优等生有几十个面试机会,而普通学生可能只有几个甚至没有面试机会。即使在美国这样的高度发达、文明的社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仍为普适的规律,只不过失败者没有性命之虞、衣食之忧罢了,这也算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点小小的进步吧,虽然这一文明进程还需要很长很长时间。
  需要说明的是,前面所说的以好学校和好成绩为门槛,仅适用于应届生(Entry Level)。对于已有工作经验的律师(Lateral),雇主更关心应聘者的技能以及开拓客户的能力(如果雇主是律师事务所的话)。
  
  光有好学校和好成绩并不能保证好工作,应聘的学生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美国法律雇主通过两轮面试来测试应聘者的个人品质。第一轮面试通常在校园内进行,被称为校园面试(On Campus Interview)。第二轮面试通常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被称为召回面试(Callback Interview)。
  校园面试是由法学院组织的。法学院为雇主和学生提供了一个电子系统,叫作Simplicity(简单),这个系统确实使得招聘变得更加简单、有效率。雇主将自己前来校园进行面试的时间和对应聘者的要求张贴在该电子系统上。任何学生都可以看到这些招聘信息。学生也通过电脑和英特网在该系统上向自己选定的雇主申请面试,上传自己的简历表(Resume)、成绩单(Transcript)、申请信(Cover Letter)、写作样品(Writing Sample),并可以随时修改自己的申请意向和申请材料。雇主在通过电子系统审阅过学生的申请材料后,其中主要是看过学生的成绩单后,以成绩为指标对学生进行了第一轮筛选,决定了第一轮面试的入围人选,随后通过法学院通知学生。学生在得到面试通知后,在电子系统上选择面试时间,这样所有被面试的学生就可以有次序地进行面试,雇主也可以通过电子系统知道前来面试的学生的次序,这样双方都有预见性,都可以井井有条。在面试中,雇主一般关注学生的经历、兴趣、对本所所在城市的感觉、是否友善、是否傲慢(我有一个学习成绩及个人经历极好的同学就由于傲慢而在第一轮面试中丧失了很多机会。)等等。雇主不提法律问题,因为如果学生没有在法律课程上名列前茅,那么几乎不可能坐在雇主面前进行面试。雇主也不提刁钻的问题或者涉及隐私或者歧视的问题。整个面试大约持续20分钟左右。雇主对学生很尊重,气氛十分友好,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学生一定能进入第二轮。有很多雇主会给学生小礼物,即使已经决定不推荐你也会给你,因为这样有利于该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我也经历过中国法学院的校园面试。在中国法学院,有时很多招聘信息不向所有学生公开,只透露给少数有关系的学生。而且,事先准备和组织都很差,各方都很忙乱,而不是井井有条。学生一窝蜂似地冲向面试现场,里三层、外三层,没有次序、不排队。而且,学生们到了面试现场才投简历,由于学生很多,雇主往往收简历就用去了大半的时间,对学生的面试和提问进行得很粗糙。这也难怪,雇主没有时间事先阅读学生的申请材料,怎么能让雇主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呢?有时雇主甚至都不面试所有应聘者,收完简历就走了。在面试中,雇主经常提涉及刁钻的或者涉及隐私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雇主都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似乎是在施舍,而不是平等地对待学生。
  
  有幸入围第一轮面试的美国法学院学生还没有资格高兴,因为他们中间有时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可以进入第二轮面试。进行第一轮面试的律师返回律师事务所后将向该律师事务所的招聘委员会(Hiring Committee)汇报对每一个学生的评估并提出自己的推荐。面试律师的推荐并不意味着被推荐的学生一定能够进入第二轮面试,招聘委员会将根据本所的全局确定进入第二轮面试的学生人选。需要注意的是,作决定不是某一个位高权重的人,而是一个委员会,由此可见美国的民主精神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二轮面试之所以叫做召回面试,因为学生将被召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此轮面试。学生为此轮面试所支出的飞机票、出租车、旅馆、饮食以及其它各项合理费用均由律师事务所报销。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对暑假实习的学生们的优待是用葡萄酒和晚餐(Wine and Dine)来拉拢学生,等到正式雇佣后,蜜月期就结束了。我不赞成这种观点,不可能总让别人迁就你,别人也有别人的需要和目的,要考虑到并且尊重别人的需要和目的,因为只有双赢才能持久。
  
  第二轮面试通常持续半天。学生要被5至8名律师面试。学生一般也要和2至3 名律师共进午餐或者晚餐。第二轮面试的问题与第一轮面试显得更加随意、更加轻松。律师们知道你能够进入第二轮面试这本身已经能够说明你的优秀。律师们关心的是你是否有很好的个人品质,诸如是否诚实、是否有团队精神、是否有敬业精神,以及是否有真诚的愿望在本所长期工作。第二轮的淘汰率也要大大低于第一轮,大约一半的学生可以通过第二轮。
  至此,在经过了成绩、第一轮面试和第二轮面试共计三次筛选之后,那些仅存的学生终于可以获得关于暑假实习工作的工作邀请。可以说是大浪淘沙。但这仍不意味着他们能够获得关于毕业后的长期工作的工作邀请,仍将有10%左右的暑假实习的学生被淘汰。竞争无时不在。
  对比中国法律市场的招聘,没有成绩的筛选,大多数雇主只有简单的第一轮面试,没有第二轮面试,通常招聘的职位都是长期工作,而没有暑假实习制度。可以说,中国法律市场的招聘活动还是相对简单的。但是,简单有简单的好处。美国法律市场精致的招聘设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利益。对中国来说,目前的首要问题不是雇主利益的保护,而是包括众多的法学院毕业生在内的庞大的失业人口的生计问题。所以我并不建议完全使用美国的制度。但是关键是要机会平等、机制科学。这就需要学习美国。
  下面我还想比较一下中美两国法学院在学生找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找到一个好工作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学生们需要法学院的帮助和组织。两国的法学院也都采取了措施来推销学生,但是还是有差别的。
  美国法学院普遍设有就业服务中心(Career Service Office)。这一中心的负责人一般是法学院的副院长,其有责任随时回答学生关于就业方面的各种问题。中国法学院也设有类似的机构,似乎也由某个副院长担任负责人,但是似乎是挂个名,不直接面向学生提供具体咨询服务,说到底还是觉得自己是一个某某级别的官,怎么能够“俯首甘为孺子牛”呢。美国法学院也有官僚气,但是占主导的是敬业精神和为学生提供服务。每一个学生都可以随时敲法学院院长的办公室的门去寻求帮助。这在中国需要呈文请示、公文流转、领导批示、部门经办,最后还很可能办不出任何结果。
  前面说到了学生可以通过Simplicity电子系统一目了然地看到全部参加校园面试的雇主的材料,除此以外,美国法学院就业服务中心每天都向所有学生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新的就业信息,例如一些不参加校园面试但是对本校学生感兴趣的雇主名单和联系方式。该中心还编辑就业辅导材料,免费提供给学生。该中心最大的工作是组织校园面试,协调雇主和学生,并为双方提供服务。如果雇主在面试中提出不适当的问题,学生可以向该中心反映,该中心有义务向雇主提出抗议。 该中心也帮助学生修改简历表和申请信,给这么多学生一个一个地修改申请文件其实是一个很庞大、很累人的工作。除了校园面试以外,该中心也依靠校友的力量,联系律师事务所,在就业热点地区举行区域性的为本院学生服务的专场招聘会。该中心也举办很多讲座,向学生提供就业辅导。反观中国法学院的就业服务似乎主要就是在学生宿舍的过道黑板上写上部分雇主名称。可以说,中国法学院对学生就业的基本态度就是放羊,让学生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实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美国法学院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联系和组织校友,使校友为在校学生的就业提供帮助。很多工作机会都是校友提供的,因为很多校友都已经是各种类型的法律雇主的负责人。相比较,中国法学院对校友的联系和组织进行得很差,流于形式,很多学生一毕业就再没和学校有过联系,即使想联系,也不知道该找谁。在美国法学院的网站上可以看到专门的供校友点击的链接,点击进去,校友可以在英特网上向法学院捐款,可以发布就业信息。但是在中国法学院的网站上,看到一堆的官僚机构的名称,就是没有直接为校友或者在校学生提供服务的链接,整个网站给人的感觉就是盛气凌人,而不是热情服务。对校友资源的浪费对于在校学生的就业是不利的。
  美国法学院就业服务中心的另一项工作就是制作工资报告(Salary Report)。这一工资报告是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数字化整理,是很多学生在选择报考法学院时首先要看的材料,是对法学院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为在校学生的就业提供参考。例如,美国排第70名的丹佛大学法学院关于2004年毕业生的工资报告写道:
      
       在律师事务所就业——50%
       在工商业机构就业——13%
       在政府部门就业——17%
       在公共服务机构就业——2%
       在法院担任法官助理——11%
       从事学术工作——1%
       就业类型未明——6%
 
       在私营机构全职工作的2004年毕业生的中间起薪(并非平均起薪):$65,000
       在私营机构全职工作的2004年毕业生中前25%的学生的最低起薪(并非平均起薪或者中间起薪):$90,000
       在私营机构全职工作的2004年毕业生中倒数25%的学生的最高起薪(并非平均起薪或者中间起薪):$50,000
       在公共机构(法官助理、学术职位、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代理诉讼)全职工作的2004年毕业生的中间起薪:$41,000
  中美法律就业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由于受千年以来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中国法学院最好的学生都想去政府,甚至不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也愿意;而美国法学院最好的学生大多数去了大型律师事务所。
  另一个区别是很多中国法学院的本科学生在毕业后都不进入法律市场,而是读研究生,原因是研究生找工作比本科生好找,所以缓期三年执行。事实上,很多中国法学研究生都只是想混文凭,而不是认真研究学术,也没有几个人相信能够学到什么,而不知不觉中,扭曲的市场供求关系变得更加扭曲,雇主们盲目攀比、追求花哨的思想被娇纵的更加强烈。在美国法学院,法律职业学位本身已经是研究生学位,虽然理论上也有法律学术博士学位(J.S.D),但是重视实用的美国人一般不会再花三五年时间去读这个学术学位,而是在获得法律职业学位后直接进入法律市场。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也清一色的是法律职业学位的持有者。
  最后,我还想谈一个为法律就业服务的全美国的公益性组织:全国法律就业组织(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Law Placement )。该组织协调法学院和法律雇主们交流信息,并整理和发布信息,供学生使用。全美国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基本都是这一组织的成员,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招聘信息(例如招收新律师的数量、薪酬、其它福利、培训、成为合伙人所需要的最低时间、前往校园进行面试的法学院名单、公益服务等)在该组织的网站上都可以轻松地查找到,这给学生们了解雇主、选择雇主提供了巨大的方便。在中国法律市场,没有这样的全国性机构组织、整理、发布这些信息,使得大多数的学生对雇主的了解是很有限的。而且,中国法律雇主在招聘时一般不提薪酬,学生直到被招进去以后才知道自己能挣多少钱。美国法律雇主在招聘时也不提薪酬,但是在全国法律就业组织的网站上或者法律雇主自己的网站上都已经将薪酬写得清清楚楚,所以不用提。每个人都需要养家糊口,学生有权利知道他的劳动能够给他换来多少钱。
二、我的建议
1.严禁歧视!严禁各种形式的针对各种事项的歧视!保障机会平等!再也不要有什么“京、男、党、干”这样的要求,再也不要因为身高不够而拒绝学生。应当关注于人的能力和品质。对于提出歧视性要求或者歧视性问题的雇主,法学院应当对雇主提出抗议,新闻媒体应当对雇主予以谴责。如果提出歧视性要求或者歧视性问题的雇主是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并督促其改正。如果提出歧视性要求或者歧视性问题的雇主是律师事务所或者工商业机构,其顾客应当拒绝与其继续经济往来。全国的大公司们应当与全国主要的律师事务所们签订合同,规定大公司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多元化”结构作为考虑是否聘用该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因素。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招聘中有歧视行为,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组成单一,大公司们将拒绝聘用该律师事务所为大公司们服务。
2.中国法律雇主应当提高对青年律师以及实习学生的待遇。中国法律雇主应当着眼长远,立足于持续、稳定、长期的发展,而不是竭泽而渔。
3.中国法律雇主在面试中不应当提涉及隐私的问题或者歧视性的问题,应当平等地对待学生。
4.学生成绩应当成为招聘的重要指标之一。
5.中国法律雇主应当将薪酬信息告知学生。
6.中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应当更多地考虑法律市场的要求,而不要钻进象牙塔,成为孤家寡人。如果一个人成为孤家寡人,那么只害自己;如果法律教育成为孤家寡人,与市场脱节,那么受害的是整个国家。
7.中国法学院应当将就业服务作为法学院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业服务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衡量法学院质量的最重要的指标。为学生和雇主服务。力戒官僚气。
8.中国法学院应当将面试信息向所有学生公开。加强对校园面试的组织。让雇主事先拿到学生的申请材料,让其有充分的时间准备问题。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通过电子系统为雇主和学生服务。
9.中国法学院应当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和组织,使校友资源为在校生服务,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网站设置。
10.中国法学院应当制作并发布毕业生的工资报告。
11.中国法学院学生应当重新审视自己读法学研究生的动机和市场情况。雇主也应当更加理性和务实。四年的法律本科教育对于一个法律职业者来说完全够用了。
12.应当效仿美国的全国法律就业组织,成立相类似的中国法律就业组织,为法律雇主提供发布用人信息的平台,为学生的检索提供方便。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德国的谈判代表抬起高傲的头颅,对胜利者们说,“一个拥有7000万人口的国家是不会消逝的”。我也相信一个拥有140000万人口的国家是不会消逝的,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为中国的改进作出点滴的贡献的话。有时,即使是最微小的力量,也可能改变历史的进程。
 
                                                                   2006年12月26日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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