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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贵在实践,重在落实”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应当在思想上内化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在审判中外化为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当前,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狠下功夫,务求实效。

    一、提高司法效益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是要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就目前而言,特别要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打击与防范的关系。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标准,区别“严打”界限,对“严打”重点依法重判,对其他犯罪坚持轻刑化的原则,并尽量多采用财产刑惩治贪财图利犯罪。探索做好社区轻刑化罪犯的矫正工作,以提高行刑效益。二是裁决与疏导的关系。当前起诉到法院的集团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矛盾十分突出,处置不当就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处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看做是适用法律问题,而要站在全局,从事关发展、稳定的角度去把握,依靠有关部门,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社会的等多种手段方能取得几个效果的统一。三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要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所谓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审判上,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错误的撤销,正确的维持,树立司法权威。所谓支持,除具体案件的处理外,应发挥审判的优势,在宏观上有所作为。

    二、完善司法管理

    当前,裁判公信力不高是影响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固然很多,但是作为一个中级法院,要把精力放在抓好审判管理上,通过规范、科学的管理使各项审判改革的措施真正到位。一是工作指导重心下移。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克服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不要审判管理。要按照“放权、分权、制权”的思路,加大宏观指导和业务指导的力度。二是审判方式改革重心下移。在民商事案件持续增长、各种主体监督力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以改革的举措,积极应对,坚定不移地走“调解多、上诉少、申诉少、社会公信力高”的路子。三是管理措施重心下移。大力加强“六个机制”建设,即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主体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以审监庭为主体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以执行局为主体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的队伍管理机制和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的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同时,注重加强审判的信息化管理,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用以指导审判管理。

    三、弘扬司法民主

    近几年来,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正面宣传、开放力度不够,渠道不畅通,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一方面,要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完善信访、鉴定案件听证制度;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加强与各监督主体和法学界的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把法院审判法庭建成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节假日向社会开放,增强审判机关的亲和力。其次要强化宣传意识。要利用各种媒体来扩大法院的影响。三是强化民主意识。法院内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做好针对性的凝聚人的工作,形成人人心情舒畅、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四、推进司法文明

    公众对法院的评价,主要来源于对每个具体法官形象的感知,法官的形象怎样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因此,要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必须加强法院的司法文明建设。一是要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把增强法官的学习竞争力作为提高法院素质的“第一要务”。还要创造条件丰富法官的阅历,养成符合司法礼仪的举止习惯,增强他们对建设司法共同体的归属感、荣誉感。二是要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要突出解决好办案不廉、作风不深入、态度不文明等职业弊端。要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从严治院,杜绝违法违纪的发生。三是加强法院物质文明建设。法院的办公、审判、培训和训练场所,无论是外观还是内部设施,都要按照彰显司法文明、体现司法文化的底蕴要求进行改造,使进入法院活动场所的人,在文明的环境中,感受到司法文化的魅力,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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