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邮电分营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简要案情】
1998年10月,某市原邮电局分立为邮政局和电信局,1999年6月,电信局又分立为电信公司和移动公司。2002年9月4日,某邮电器材公司因原邮电局下属单位没有支付货款而起诉邮政局、电信公司,后经电信公司申请追加了移动公司为被告。沈英华律师作为电信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当事人地位】
原告:某邮电器材公司
被告: 邮政局
被告:电信公司
被告:移动公司
【双方控辩】
原告诉称:原告与原某市邮电科技公司是多年的业务关系。截止1998年某市邮电科技公司尚欠原告货款近20万元。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主管部门原邮电局撤消,现邮电局已分立为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分割了原某市邮电科技公司的资产。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款,均遭拒绝,特提起诉讼。
被告邮政局辩称: 邮电科技公司应依法承担自身债务;原告诉求的货款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从原邮电局分立出来的清算主体只有清算义务;债务转移无法
定行为而不能成立,邮政局依法不具备实际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不应承担邮电科
技公司的债务。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移动公司不应承担邮电科技公司的债务。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亦即律师代理意见):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货款总额超过10万元;依据信息产业部信部政(1999)1159号文件规定,邮电分营时已确认的10万元货款已划归邮政局,应当由邮政局承担;如有超出部分三被告应依法按照分营时资产划分比例分摊。
【法院判决】
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电信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判决:欠款金额为199500元,三被告分营时已处理的10万元由邮政局承担;余款99500元按照分营时资产划分比例(邮政局 :电信局 = 40% :60% ,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 73.21% :26.79%)由三被告分摊:邮政局承担39800元,电信公司承担43706.37,移动公司承担15993.63元。
被告邮政局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欠款金额为199500元事实不清;邮电科技公司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应确认无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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