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不需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某施工队代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某施工队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已查明,本案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赵某也当庭承认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显然属于无照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其与被告签订的名为代购,实为买卖的合同当属无效。
退一步而言,即使双方之间确属“代购合同关系”,原告亦应具备相应的经营主体资格并持照经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73条规定,代购合同属于行纪合同的范畴。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纪业务属于经纪业务的一类;第六条规定: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第十六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纪人不得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显而易见,原告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没有取得个体经纪人资格的情况下从事行纪(经纪)业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代购(行纪)合同同样无效。
综上所述,无论双方之间究竟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购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沈英华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电话:13707981937
电邮: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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