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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汉字与古中国法制(下)

发布日期:200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统一文字与中央集权
早期文字的使用范围可能仅局限于执政集团,最早很可能仅局限于一些专门的辅臣,如史臣、卜臣之类。所谓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①],诗、箴谏、规诲、传言、谤之类,最早应该都是只需要语言不需要文字的。所以,最早全面掌握文字并发挥其功用的应该是史官。所以,《周礼》有所谓五史(内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而从商代卜辞看,起码到了殷商时代,卜臣应该亦是文字功能的重要掌握者。史官掌典册,记要事,书诰命,全面掌握国家机要,在上古之世,应该地位极高。周代官职中,太史是朝廷重要辅臣之一。因文字文章的高度技术性要求,史官之职非一般人可任。通常的情况是,史官之家世代承业。司马迁说,司马氏世典周史[②]。但时代变迁,一是语言文字发展,社会教育展开,认识文字的人,会写文章的人,越来越多;一是诸侯强大,周室衰微,不仅诸侯各国史臣成长,周朝廷的史臣亦流散各国。如,自司马氏去周適晋,分散,或在卫,或在赵,或在秦[③]。文字不再仅为王室所掌控,诸侯各国、社会各界都重视文字、使用文字,这无疑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文明进步。同时,这亦造成君王和朝廷控制的衰弱,诸侯权势的增大。当各诸侯国用文字形式公布各自不同于周朝制定的田制、民制和刑制,周王朝的统治实际上已结束。
当秦代周而兴,重新统一中华,收尽天下各地的政权、兵权、财权,文字使用之权却难以收归朝廷。但文字的普及并非就是朝廷统治的障碍,却可成为郡县制集权统治的工具。商鞅学习李悝,改《法经》为法律,使秦国得以统一政令,统一刑赏,其中一个重要的依赖工具正是文字。秦统一全国,建立朝廷,设立郡县,朝廷对于郡县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政令,而法律和政令的得以贯彻,必须依赖于文字。文字功能的重要性在这时特别地显露出来。但这时全国的文字却出现了新的问题:因文字的多样分化造成的字形和写法的多向歧变。昔周宣王时,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与古同,或与古异,世谓之籀书者也。及平王东迁,诸侯力政,家殊国异,而文字乖形。[④] 为了克服文字歧变造成的麻烦,为了发挥文字对于法制的积极作用,秦朝君臣齐心协力,为统一文字做出了重大贡献。秦始皇初始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⑤] 于是,在秦朝统一全国之初,文字学一度发达起来,小篆字体取代了各诸侯国的异体文字,秦朝廷在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的同时,实现了书同文字[⑥]
据说统一文字最初是出于丞相李斯的建议。李斯建议统一文字的另一重要目的是要禁锢天下人的思想。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书。[⑦]秦始皇正是看到了统一文字对于巩固他的集权统治有诸多的好处,才接受李斯的建议。明法度,定律令,同文书,用《史记正义》的话说,六国制令不同,今令同之,都需要借助于文字功能的力量。所以,统一文字,对于秦朝廷的集权统治,对于秦朝郡县制的确立和维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秦朝廷在李斯建议下统一全国文字,以小篆取代各国不同体式的文字。我们今天从周鼎、石鼓、六国钱币上所能看到各类文字,按秦朝廷的政令,全部不再使用。全国统一,允许使用的文字是小篆。小篆字体的样式,整齐规矩的以李斯所书的绎山刻石文字为代表,不太整齐的以秦诏版文字为代表。但无论要求字形大小整齐还是可以稍有小大差异,不求规整,小篆的书写既较严格,又较繁琐。随着秦朝廷政令越来越繁多,法制越来越苛严,文书数量需要越来越多,官吏的文字书写量也越来越大。事烦吏累,文字字体亟需改革,于是隶书应运而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曰隶字。汉因行之,独符、印玺、幡信、题署用篆。隶书者,篆之捷也。[⑧]
据说,隶书体是程邈所创。或曰,下土人程邈为衙狱吏,得罪始皇,幽系云阳十年,从狱中作大篆,少者增益,多者损减,方者使员,员者使方,奏之始皇。始皇善之,出以为御史,使定书。或曰,邈所定乃隶字也。[⑨] 程邈创制隶书的事有待考证。从今天的考古发掘看,战国时期的文字已有简化篆体趋向隶体的苗头,而隶书的真正成型,应该是在汉代。但是,无论程邈创隶的故事是真是假,隶书是应政事需要而产生,应该可以相信。假如说以小篆统一全国文字是以文字的统一促进和强化法制的建设,那么,隶书之代小篆而兴盛,应该是法制的发展和强化促进了文字的进化。
六、字体演变与法制规范
  《后汉书》记载:蔡伦,字敬仲,桂阳人也。……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者谓之为。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元兴元年奏上之。帝善其能,自是莫不从用焉,故天下咸称蔡侯纸蔡伦应该不是纸的发明者。[⑩] 近年甘肃天水放马滩、敦煌马圈湾烽燧遗址和敦煌甜水井汉悬泉邮驿遗址等处都见有西汉纸出土。[11] 但蔡伦对于造纸的贡献是巨大的,这就是他改进了造纸技术,使造纸低廉化,从而使纸的使用得以普及。而用纸的普及和便利使书写得以进一步普及,且由简而纸,汉字书写的形式逐渐发生很大的改变。
隶书在汉魏两晋时期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逐渐楷化,楷书笔速加快则成行书。二是经章草而变化成今草。晋代文人间书翰往还常用草书。但草书过于艺术化,非有草书知识的人不易识认。所以,普通人之间的书信多用行书。而且,即使在草书信札中,涉及药方之类不可淆误的内容的,也需用行书甚至楷体书写。同样道理,法制文书所要表述的皆是必须明确的确定性内容,是不宜用草体书写的。这一点,到了唐代,就由法制做出专门的规范。
唐代科举,吏部选拔人才,强调身、言、书、判。《新唐书·选举志》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楷法遒美的文字写文理优长的书判,这是唐朝官制对于官员的基本要求。这无疑是唐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法制内容实际上展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朝廷或官府的文件文书,都必须以标准的楷体文字书写;二是只有能写出标准的楷书文字的学子才能成为朝廷或官府的官员。这一制度在唐朝有严格规定,到了五代时,因战乱而一度废弛。宋朝建立后,这一制度一度得以恢复。洪迈《容斋随笔》中说:既以书为艺,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非若今人握笔据案,只署一字亦可。国初尚有唐余波,久而革去之。宋朝廷后来不再强调这一制度,可能是因为科举士子早已习惯于以楷书应试求官,官场文书也早习惯于使用楷体文字,不再需要制度的严格规制。我们从明清的科举可以看出,尽管楷法要求不再有唐朝那样严格的制度规定,但主考选才,特别是殿试择官,书写不合楷法的举子,是难被取中的。明清官场之所以推崇馆阁书体,原因正在于此。馆阁体从书法艺术角度看自然是一种观念束缚和艺术障碍,但从朝廷和官府的法制文书要求看,则很有利于文件的规范和明晰。
七、结语
汉字变迁复杂,法制内容宏富,以一篇短文讨论如此复杂宏富的话题,必然挂一漏万。我只是力求做一点尝试,尝试从汉字这种特殊的文化符号入手,考察古中国法制在一些特殊方面的变化状况。汉字的发明、改造和规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在汉字发明、改造和规范的过程中,古中国法制体现出的主动的或被动的因应性变化,同样体现出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中华法系有其特殊的内涵,中华法系的特殊内涵与汉字的特殊性质应该具有密切的关系。


[] 《左传·襄公十四年》。
[] 《史记·太史公自序》。
[] 《史记·太史公自序》。
[] 卫恆《四体书势》,见《晋书·卫恆传》。
[] 许慎《说文解字叙》。
[] 《史记·秦始皇本纪》。
[] 《史记·李斯列传》。
[] 卫恆《四体书势》,见《晋书·卫恆传》。
[⑨] 卫恆《四体书势》,见《晋书·卫恆传》。
[⑩] 许慎《说文解字》:纸,絮一笘也。宋人苏易简《文房四谱》:汉初已有幡纸代简。……蔡伦锉故布及鱼网、树皮,而作之弥工,如蒙恬之前已有笔之谓也。宋人史绳祖《学斋占笔》:纸笔不始于蔡伦、蒙恬,……但蒙、蔡所造精工于前世则有之,谓纸笔始此二人则不可也。
[11] 见潘吉星《论印刷物物质载体纸的起源》,《中国印刷史学术研讨会文集》第106-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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