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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中國法的乏宗教性——與希伯來法相比較(下)

发布日期:200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國法的道德性
討論中國法,學界專門的術語有“中華法系”。我國臺灣學者李鐘聲認為:“中華法系是在中華文化中孕育成長的,為我中華民族有史以來所采行的治國制度的總稱,也稱中國法系,簡稱中國法。”26可惜多數大陸學者不接受他的這一定義,而是認定從“禹刑”“湯刑”《呂刑》《法經》《秦律》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才是一脈相承的中華法系。這一體系儘管脈胳明晰,但實際上只是中華刑事法系。中國法還有從堯舜禹設官起始,經《周禮》嚴密化,到《唐六典》又光大之,與刑事法系一樣脈絡清晰的中華行政法系。從《禹貢》就開始的賦稅制度,從商周開始的貨幣制度,從周代分封開始的田地戶籍制度和財產制度,從周代“判書”“質劑”開始的契約制度,從周代婚制開始的家族婚姻制度,從周秦開始的郵傳制度、交通制度和度量衡標準制度,從漢代開始的鹽鐵國家專營制度,等等,則構成了中國法中的中華經濟法系和民商法系。行政法之中,如職官考選制度,中國從周代 “塾”“庠”“序”養士,秦代的“審民能,以任吏”,漢代的“察舉”,魏晉的“九品中正制”,直到隋唐以下的科舉制,不僅體系明晰,而且制度相當嚴密。以上所列,應該還不是中國法(中華法系)內容的全部,中國法(中華法系)的內容該有多廣泛,是值得做進一步的探討的。中國法的體系內容這麼豐富,我討論中國法文化,自然應該考慮中國法體系共同蘊涵的文化內容及其各方面內容所表現出來的文化內容。
以上所述的中國法的各個體系,其起始點都不存在神的作為,也不是人假借神的名義的作為。我們可以看到,直到秦法變為漢法的過程中,才有董仲舒的“王道三綱,可求於天”摻和進來。但董仲舒的“天人感應”思想的實質,還是上文所述的天理本乎人心。“天為君而覆蓋之,地為臣而持載之,陽為夫而生之,陰為婦而助之,春為父而生之,夏為子而養之,秋為死而棺之,冬為痛而喪之。王道三綱,可求於天。”27這種牽強附會的理論所要闡明的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所謂“三綱”,加上他認為王者所應修飭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即構成為後世帝王和儒者所信奉的“三綱五常”。三綱五常是漢以後中國社會的倫理道德的基礎,也成為這以後中國法的道德基礎。這強化了中國化的道德性,卻並沒有添加中國法的宗教性。
中國法的道德性是與生俱來的。這就是中國法根深蒂固的民本基礎。法的民生關懷是法最大的道德性。帝舜封官,平水土的司空,播百穀的後稷,列在最前面,因為這是關乎民生的官員。帝禹制定賦稅制度,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的出產定出不同的賦稅,這是合乎民生的可能。商湯死後,相國伊尹教訓大臣們說:“敢有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時謂巫風;敢有殉於貨色,恒於遊畋,時謂淫風;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於身,家必喪;邦君有一於身,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28君王卿士的“三風十衍”正是因為喪財勞民才會喪家亡國,這樣的刑罰,其根本還是為了民生。帝舜之世,“帝德罔愆,臨下以簡,禦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29這樣一種愛惜民生的執法理念成為後世中國法的根本的刑事立法原則和執法原則。宋代的蘇軾參加科考時,于“刑賞忠厚之至論”的文題下杜撰“皋陶曰殺之者三,堯曰宥之者三”的典故,而這種杜撰又得到歐陽修等考官的賞識,其理念性依據正在這裏。
當然,中國法也有缺失民生關懷的階段。當只為統治者利益謀劃的法學思想占居了秦國執政者的頭腦,並因而制定出一切服從於國家利益、服務于君上權威的嚴刑峻法,且這種法制促進了秦國的強大進而使其執政者掌握了全中國的政權,使這種嚴峻的法律壓迫到全中國民眾之時,中國法不僅是乏宗教的,而且是乏道德的。中國社會是不會讓乏道德的法律長久存在的,所以,嚴峻的秦法很快就與秦國一起崩潰消亡了。取代秦法的漢法,直追周代之法,且在道德性上有過之無不及。
關於中國法從漢代開始的倫理化和道德性,已有許多學者在他們的論述中做了相當深入的分析和論證,我這裏不多做評說了。有些學者總認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律缺乏法治的精神,法淪落成了專制的工具。其實,“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30 一類的是法家者流的言論。其先其後的中國法,君王並非完全立於法之上,即便在君王有豁免權的刑罰中,也強調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儒家的“三綱五常”之中,君為臣綱,須循為君之道,仁、義、禮、智、信也都首先是對君王的要求。我們不能僅僅看到刑律中沒有處罰帝王的條款,還應該考慮到朝廷禮儀規範對帝王的要求和束縛,更應該看到帝王作為國家決策者和最高審判官所肩負的重任。中國的帝王並不是可以要求民眾只能敬奉自己的耶和華,他受著許多的制約,是法制系統中的一個結點,儘管是地位最高的一個結點。
 
結語
 
以上所論看起來只是些思考的斷片,對於中國法的研究不是倉促間就可能有深刻的結論的。從上述文字中可能看出,我所論及的中國法其實是能成為中華法系的中國法。除此之外,中國古代歷史中還出現過一些特殊的法。如道教的教法、佛教(中國化了的佛教)的律法。這些法都是宗教法,自然也都具有宗教性。其實比較道教法和希伯來法是我動筆之初想嘗試的內容,但行文至此,還是匆匆打住吧。
其實,無論法的精神還是宗教的精神皆應該是指向對社會的關懷、對人生的關懷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法雖缺乏宗教性,但其道德性表明,他與富有宗教性的法在真正的法的精神方面,應該是殊途同歸的。
 
注释:
 
1. 参见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一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第一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充《论衡·儒增》。
4.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
5.郝懿行《尔雅郭注义疏》:天与帝俱亦训为君者,天、帝俱尊大之极称,故臣以目君焉。《易·说卦》云:乾,为天为君。《左氏·宣四年》传云:君,天也。《鹖冠子·道端篇》云:君者,天也。是皆以君为天之证。古者称君或言昊天,或言天王,或言天子其名异,其实同也。《说文》云:帝,谛也,王天下之号也。《风俗通》引《书大传》云:帝者,任德设刑,以则象之,言其能行天道,举错审谛。《谥法篇》云:德象天地曰帝。是帝本天之号,又为王者之称。故《诗》上帝板板,上帝甚蹈,《毛传》皆以上帝为王矣。
6.《尚书·虞书·尧典》。
7.《尚书·虞书·舜典》。
8.见《尚书·虞书·舜典》。
9.《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宗教》,罗竹风、黄心川撰文。
10J.B.加百尔、C.B.威勒著《圣经中的犹太行迹》,梁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7页。
11.见《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20章。十诫内容包括:除了耶和华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雕刻、事奉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要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妻子、仆婢和一切财物。
12.参见弗洛伊德著《摩西与一神教》,李晨开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
13.亨利·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4页。
14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293页,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5.《尚书·虞书·大禹谟》。
16.《尚书·夏书·甘誓》。
17.见《尚书·商书·汤誓》。
18.《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语。
19.《尚书·夏书·五子之歌》。
20.《史记·五帝本记》。
21.《尚书·虞书·皋陶谟》。
22.见《尚书·虞书·大禹谟》。
23.见《史记·夏本纪》。
24.《尚书·夏书·胤征》。
25.《论语·雍也》。
26.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页。
27.《春秋繁露·基义》。
28.《尚书·商书·伊训》。
29.《尚书·虞书·大禹谟》。
30.《管子·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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