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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决权信托制度解决职工持股会引发的难题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务中,因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而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职工出资却不能享有股权,不能成为股东,这是因为职工持股会天生便带有诸多制度缺陷:第一,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把它界定为社团法人,而有的地方则界定为企业法人,职工持股会逐渐演变成企业和股东之间的“中介机构”。实践中,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往往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取代,股权一旦变更,职工持股会并无利益驱动,股东的利益保护制度异常脆弱,遭受损失的则为个体出资人。第二,股东地位界定模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出资而职工持股会成为股东的情况似乎合理合法,这种履行出资义务和享受股东权利明显不对等的现象明显违背公司法保护股东权利的原则。第三,职工持股会与出资股东关系模糊。股东与持股会之间是合伙、委托代理还是信托关系?职工股东离开公司后还是不是股东?职工是股东还是持股会是股东?

    表决权信托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表决权信托制度建立在委托人——投资人和受托人——投票人之间的信托合同之上,其中,投资人把所持股票的共益权(具体为表决权)转让给受托人,投资人保留权益中的自益权部分,即股东的分红、收益权和部分共益权,如知情权等,而该股份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这对于想从公司经营利润分一杯羹、而又无心管理公司事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形式灵活,受托的专业决策者更关心公司的管理,决策更有效率,由此,表决权信托是一种理想的投资制度。

    在英美法中,表决权信托制度立法和实践操作已经很成熟。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一是鼓励分散的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二是通过成立策略联盟或实行拉票大战,利益集团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从而获得近期或远期的利润。该制度多用在以下五种情形:1.小股东们收集手里的散票,集中力量投票;2.股东召集股东大会时,需要占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同意,小股东们的零散股份加在一起使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成为可能;3.在有些地区,投票信托可阻止恶意收购;4.让受托人去投票,可以避免股东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虽然投票结果可能一样,但间接的方法可以缓解、削弱股东之间的矛盾;5.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或加强对公司原有的控制。

    由此而见,投票权信托于英美法的意义在投票权分离于股息收益权和其他与股票相关的财产权。其结果体现为:其一,投票权的充分利用。投票权信托避免了一部分股权沉睡不醒,小股东有了相对的话语权,使公司行为更加贴近股东们的真实意图。其二,它更为实用的是通过投票权信托,争取更多票数,以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改变或保全,如公司的并购,增资减资等。如果说董事、经理对公司的行为是内部治理,那么这种通过信托方式争取来的投票,可以称作公司的“外部治理”了。投票权信托使经济力量雄厚的大股东有机会吸引更多投票权附庸其上,最终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其三,表决权信托建立在信托合同之上,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所以委托人可以转让股票的收益权和其他相关财产权,是一种灵活便利的投资方式。

    我国国企产权改革时,有限责任公司会遇到股东人数限制的瓶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实行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模式,其股东数量通常会超过五十个。为解决这一矛盾,很多企业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的办法。投票权信托中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也可以解决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限制的问题。在资产评估、股份分配之后,部分或全部股东与有信托资质的机构签订股权信托合同。受托主体可以是职工持股会,也可以是企业之外的专业信托机构。签订投票权信托合同后,股份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行使股份的共益权,例如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分配股利的请求权等自益权。委托人享受的是股份的财产权,而受托人行使的是股份的管理权。受托人作为股东,数量为“一”,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限制的问题。投票权信托制度明确了职工股权性质,使其后的权益的买卖、转让及纠纷处理方式明朗化。

    除此之外,投票权信托制度较职工持股会更能解决国企改制中所有者虚位和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如果职工持股会性质是社团法人,它的成立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与股东出资的初衷相悖;如果职工持股会是股东,出资人利益如何通过制度保障?国企改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代替国家行使股东权利。此时在投票权信托制度下,企业管理人是董事、经理人,所有人是信托受托人,受益人真正的出资人。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地位界定清晰,权责关系明确。

    投票权信托制度较职工持股会更具有专业化管理的特征。投票权信托建立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属于受托人所有,并由其管理。信托财产一般要经过有资格的独立第三人进行评估审计。从一开始,信托的运作比一般公司更加透明、规范。信托机构一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再加上它的宏观经济判断分析能力,良好的经营管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这些专业优势使得中小股东借助他们之手可以更好地实现投资收益。此外,受托人通过宣传自己的管理策略,吸引、收集更多的分散股权,与大股东抗衡。由委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者共同参与公司的管理,丰富公司的管理模式,使股权优化,因而更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股独大”造成决策失误的风险。

    由于职工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享受了诸多的优惠条件,很多职工持股会都规定禁止职工股的转让,一旦出资人退休、辞职或身故,股权和收益的所属很容易产生纠纷,这对于公司出资延续和治理延续都不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质也有人合性质,股东个人信用承担一部分公司经济活动的责任,当一个股东转让股份收回投资,势必造成公司“人合”状况的不平衡。投票权信托恰恰可以避免以上问题。基于股权信托合同,受托人作为股权的所有人是相对稳定的,除合同规定解除信托关系的情况外,在一定时期(美国的实践一般为十年)可以保持管理的持续稳定和专业性,基本可以避免股权转让带来不稳定的问题。

    投票权信托对于享有收益权的委托人而言,收回出资或转让股权利益要轻松得多。委托人要转让的只是收益权,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合同转让,这对于公司的人合和资合状态都没有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讲,能及时撤回投资,实现资金的快速流转。这个制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职工持股会虽在一定时期解决了国企改制的方式问题,但也不可避免地给保护股东利益和企业壮大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对职工持股会进行根本改革。与其在原有制度上修改,不如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这并不是说要照搬外国的投票权信托制度,无论我们今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织叫什么,信托机构也好,职工持股会也好,把企业、股东组织、股东的权责关系理清是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魏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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