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评估费导致执行工作停滞
首先,本案能否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使执行工作暂时停止,当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以后,法院的执行工作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要继续进行,也就是说执行工作还有继续下去的必要,能导致执行工作中止的事由,目前法律仅规定了11项,分别分布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90)17号答复。而上述案例中,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造成了执行工作停止,却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因为11项法定中止事由中并没有这项硬性规定。
其次,本案能否执行终结呢?执行终结的立法意图是指由于执行工作中出现法定事由而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执行工作已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本案从当事人的角度看,执行终结显然不是申请人的意愿,只有当事人自动撤销申请,才可以终结执行。从现实情况来看,不交评估费并不能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这种困难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永久性的,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以消除。
有人提出,法院可以先把评估费垫付了。据专家称,3300平方米的土地被评估拍卖以后,清偿30多万元的债务绰绰有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从理论上肯定了这种观点,“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而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往往是,根本拿不出这笔钱。从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评估以后最后流拍,这些评估、拍卖的费用如何处理成为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该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而本案的特殊地方在于,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了申请执行费,只是后来执行担保人时,出现了评估问题,才拒不交评估费。评估是申请执行时没有预料到的,若按撤诉处理,虽情理上说不过去,却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要交了评估费用,有权重新申请执行。
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至于当事人过分依赖法院,不主动去交纳评估费;从法院角度考虑,减少了未执结案件的数量,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
邓献昌 田小娟 杨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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