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仙诉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名誉权纠案
发布日期:2022-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到某超市有限公司开办的超市购物,在超市卖场出口处被工作人员认为是偷盗并被查验口袋。查验无果后,张某要求该超市调取监控录像并报警。张某认为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要求公司立即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某超市有限公司当庭向张某道歉并一次性补偿张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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