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将积案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两大类,首次明确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作为结案方式,并规定了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为下一步探索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笔者在此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略抒己见。

可供执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至于何谓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但从执行实践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看,外延上应当包括以下财产:一是最基本的必需生活条件和生活用具;二是为生存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三是唯一且仅能满足最基本居住标准的住房;四是最低生活保障费、养老金、救济金;五是赖以耕作生存的土地;六是不足以或仅能使所抚养的年老、年幼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劳动收入。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

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依法应分为法人(含其他组织)、公民两种被执行主体。

(一)法人(含其他组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

1.住所地和其他经营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2.查阅工商登记材料,其已注销、吊销、歇业;

3.税务证明其基本停业;

4.其银行基本账户或法院已知账户中无钱款可供执行;

5.其虽有财产但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

6.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不明确、不确切,法院无法执行;

7.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

1.自然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2.已婚的未发现其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

3.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工资收入或其他经常性的收入;

4.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提供的线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提供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不明确、不确切,法院无法执行;

5.被执行人虽有唯一住房可供执行,但其符合司法解释中不能执行的情形;

6.虽有财产但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

7.其已死亡,但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其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的处理方法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方式更有法律依据、更合理。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对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作出弹性条款的规定,在立法上预留了空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执行终结时有了法律依据。

作为被执行人是公民且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被执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上述情况均应作彻底的执行终结处理。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已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当申请执行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时,就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原来作出的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再次进入执行程序,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恢复执行时,立案庭先审查其提供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有无、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状况的书面证据,立案庭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移交执行庭,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开展工作,亦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通过执行合议庭评议可恢复执行并在评议作出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上载明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穷尽执行措施的标准

    穷尽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依据债权人请求实现的特定内容,穷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使案件得到有效地执行的状态。在执行程序中具体包括财产调查措施和财产控制措施两方面内容。

法院的调查措施主要有:向有关知情人进行询问、收集有关证据、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查证、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可能藏匿财产的处所进行搜查。财产控制措施主要为查询、搜查、冻结、划拨、拍卖等。

如果执行人员证明自己确实已穷尽措施,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执行人员的主张,那么该执行案件已经具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条件了;被执行人应当对自己财产能力进行举证,需要证明自己除了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必备的生活资料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需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诸如高消费、转移财产的行为。

穷尽执行措施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层次的要求:一是执行中,对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所有特定标的物(包括财产和人身)均应依法启动个别执行程序;二是针对某一标的物,各种特定的执行措施被穷尽;三是每一种执行措施常又包含许多执行方法和手段,比如查封就包括现场查封、到权利登记机关查封等方法,现场查封又有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等方法,这些执行方法和手段有时对于同一标的物都要使用,有时则只需使用其中一部分,因此也需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穷尽使用这些方法;四是在实施某种个别执行程序时,要做到程序合法、完备,否则就是该项执行措施未实施到位。上述四者缺一不可,是共同构成执行措施穷尽标准的主要内涵。执行过程中达到上述要求的,即为达到穷尽标准。

四、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建议

    (一)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尽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这是因为,强制执行中涉及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单靠法院自身往往无法解决,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配合。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占约40%左右,另外60%的生效法律文书要靠法院强制执行。

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加强法院自身的执行力度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执行威慑机制。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全面登录,并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从而加强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的监督力度。同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荣誉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对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中央给予了大力支持。目前,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已运行。

(二)发放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以证明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债权的权利证书。其主要有证明债权存在、终结执行程序和中断执行时效的功能。

这种债权凭证制度,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法理原则,法院对纠纷所作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权威的裁断,而且这种裁判具有极大的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弃。而在债权凭证制度中,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向债权人颁发书面凭证,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时由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最终将此案件宣告为客观执行不能案件,并对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三方分别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北海海事法院:莫伟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