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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民诉的证据

发布日期:200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甲为A公司的经理,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企图窃取与之有商业竞争关系B公司老总的通话记录,以获取该公司老总在近期内的商业动向。其在正要窃取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以刑事犯罪立案。甲对其行为供认不讳,但只承认是个人行为。甲在被拘留期间打了好几个电话,找人救其出去。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通话记录证明通话对象为A公司老总。但公安机关随后以甲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撤销了该案件,对甲只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B公司得知情况后,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甲和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调取该通话记录的申请,以证明甲的行为不仅仅是他的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认为,甲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同时本案完全是民事诉讼,不能使用以刑事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安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而依法获取他人的通信内容、通信秘密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即一份合法的刑事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民事证据使用?笔者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宪法严格保护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于本案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刑事立案,B公司对甲和A公司提起的诉讼完全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他人通话记录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证据加以使用。理由如下:

    通信是使用书信等形式互通信息或者反映情况,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以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通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实质上是公民表达意愿的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的结合。通信自由一般包括三项基本内容,即传达信息权、获得信息权和通信秘密权。传达信息权,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传达意思的权利。以通信方式传达意思是公民借以使他人了解自己的重要途径之一。获得信息权,是指公民有接受、获取他人传递给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函件和信息的权利。通信是公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除非法律授权,拦截他人函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的信件、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保密,不受他人侵害。通信秘密权主要是排斥他人的偷听、偷看或者涂改函件或者信息的内容。除法律规定的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干涉外,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干涉函件和电讯。原则上,公民的通信秘密不仅是对抗私人窃取通信内容的违法行为,而且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干涉通信自由的行为进行限制。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国家干涉公民通信的权力,但是也对国家干涉公民通信自由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国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根据这些规定,国家干涉公民通信自由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执行

    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享有对公民的通信自由进行干涉权力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对公民的通信自由进行干涉的权利。作为例外,我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这主要是因为服刑的罪犯整个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作为人身自由一部分的通信自由权也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监狱机关可以对罪犯的通信进行检查。

    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必须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批准,再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不需要扣押的,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退还邮电机关或原主,对于应该退还而不退还的,公民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迅速退还。

    三、只能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可以对他人的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国家对公民的通信自由进行干涉,必须是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可以行使其干涉权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第三种需要可以构成国家干涉公民通信自由的正当化理由,而且对公民通信自由干涉的程度要和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必要性相适应,能够不要干涉的就不要干涉,能够少干涉的就尽量少干涉。国家对依法获取的公民通信信息的使用上,也必须符合干涉的目的性,这些通信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不能用于其他的目的,包括不得把这些通信信息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国家在干涉公民通信自由过程中获取的通信内容,除了用于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之外,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保守秘密,侦查人员也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获取的通话记录不能作为认定甲和A公司之间负有连带责任的证据。

曾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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