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剥夺政治权利可适用减刑吗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对于3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没有规定减刑制度。因罚金、没收财产的即时性,不能减刑也是其性质所决定。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是可以减刑的,笔者认为,设立对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减刑制度,有助于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协调和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制度的设立可以与管制刑相协调。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为管制是可以减刑的,当罪犯因符合减刑条件,管制刑被依法减刑时,却不能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同步减刑,必然导致剥夺政治权利刑与管制刑一长一短,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的规定发生矛盾;当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具备减刑条件,如果不给其减刑,也不符合刑法规定。

    从减刑的依据和目的看,减刑是因为判决所依据的对象,即犯罪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刑罚也相应减轻,这有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从而更好地实现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等的罪犯,因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予以减刑;而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犯罪人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应当予以减刑时,却不能够减刑。这就不利于刑罚作用的发挥,不利于更好地实现改造、教育罪犯的目的。

周玉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