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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重罪经王宏刚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日期:2009-06-15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马某经同乡韩某介绍到沈阳建筑工地打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包工头不但克扣还拖延迟迟不给开工资。无奈马某找到同是包工头的同乡韩某协调开工资一事,双方在协商中起了摩擦,谁料当日晚间韩某向于洪公安分局黄海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到马某的抢劫,被抢去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000多元。于洪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由区检察院向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马某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马某的家属慕名找到王宏刚律师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依法会见了马某,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马某犯抢劫罪依法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期间,王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指控马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其他证言,证人都是听韩某讲的并没有亲眼所见,其他证据更是和本案无关,且马某和韩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王律师发表了逻辑严谨缜密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重审中,王律师仍作为辩护人,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以专业的法学知识、严密翔实的法理阐述和仗义直言的敬业精神为马某赢得主动权,在法院即将宣判马某无罪的情况下检察院无奈两次撤回了起诉,最终,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详见:马某被控抢劫不起诉案[沈于检刑不诉字(2004)第15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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