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走私案被告人肖某某决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0-05-08 作者:高冬竹律师
高冬竹律师受肖某某亲属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肖某某的辩护人后,主动地与检察官交流沟通,明确提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辩护意见。申请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决定不起诉。
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于2010年4月29日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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