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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3-12-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然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因此,在民法上保护隐私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世界范围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侵害隐私权责任,向受害人承担之,以救济其隐私权的损害。这种方式起源于美国,后为德国等国家所采用。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英国和澳大利亚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分别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立法无明文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显然是间接保护方式,缺陷也是明显的,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立法上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这些权利对于保证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当我们仔细推敲了上述权利的保护对象之后,不难发现,对于个人生活中那些真实存在的、但却不愿为人知晓的私生活秘密的保护,上述几种权利却有“鞭长莫及”之憾。因此,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日益开放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把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他国的作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第三,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都有零散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要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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