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补强的证据才能据以定案。

    一、如何理解“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司法实践中,对“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唯一证据是其本人的供述,则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要求的是除了口供以外还要有能够证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其所为的其他证据,而不是说只要有其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证据即可。如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全案的证据有:死者尸体的勘验笔录;死因鉴定;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的家属发现尸体的陈述;被告人承认本案是自己所为的供述。那么,能否根据以上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杀人罪呢?显然不行。因为以上证据中,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其他证据都只能证明这起杀人案确已发生,但这起案件的作案人是谁,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只有收集到能够证明这起案件确实是被告人所为这一点的补强证据,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杀人罪。

    二是补强证据应当与口供出自不同的来源。例如,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其记载的内容也是来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此不能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此外,补强证据应当达到能够独立地证明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所实施的程度。

    二、实践中适用“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的三大问题

    1.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

    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这些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的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互相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和判处刑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的关系,只要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不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运用口供的规则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对待共犯口供仍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否则容易导致违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确地运用口供。但是,当确实无法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在非常谨慎的前提下以共犯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⑴各被告人分别关押,能够排除串供的可能性;⑵各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条件下取得的,能够排除刑讯逼供或引诱、欺骗的因素;⑶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他们均到过现场;⑷共犯只有2人时,原则上不能仅凭口供的相互印证定案;共犯为3人以上时,才可慎重行事。

    可见,如何对待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口供,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案,由于共犯之间的利害冲突,有可能会导致事实的误认,会存在嫁祸于人、主犯从犯地位颠倒等实体法上的问题,甚至会无中生有;更严重的是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仅仅通过逼取口供来破案,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这就必然会导致偏重口供、违法取供。但是,如果不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案,则会导致案件中可以据以定案的证据减少,很多案件无法作出有罪判决,会有放纵犯罪的危险。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不仅适用于单独一个被告人的陈述,也应适用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作出有关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如果可以仅凭共犯的口供定案,无疑是“轻信口供”的做法。因此,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也需要补强证据,没有补强证据,即使共犯的口供相互一致,也不能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2.非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

    非共同犯罪而同案审理的被告人的供述,是否需要补强证据呢?例如:张三和李四是一个村的农民,两人在地里干活时,因为张三把自家地里的石头扔到了李四的地里,二人遂发生争吵,于是张三用铁锹打中了李四的脸,李四也用锄头击中张三的头,经鉴定,二人的伤势均为重伤。后法院将张三重伤李四、李四重伤张三两个指控同案审理,这样张三、李四都是被告人,又都是被害人。证明张三伤害李四的证据有李四的陈述和张三的供述;证明李四伤害张三的证据有张三的陈述和李四的供述。那么,能否根据张三、李四的供述(陈述)认定张三的伤害罪和李四的伤害罪呢?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是可以认定的,并不违反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因为此案件中相对的双方都不是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张三相对于李四(或者李四相对于张三)的犯罪事实,均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实。因而,在认定张三的犯罪时,李四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反之亦然。这样,认定双方犯罪都不是仅凭被告人供述,并不违反“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规则。

    3.共同犯罪的非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

    所谓共同犯罪的非同案被告人,就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对共同犯罪人分别审理。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拦路抢劫杀人,侦查机关在破案时能够证明该案是甲、乙、丙三人所为的证据只有甲、乙、丙三人的有罪供述。为了避开“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公诉机关决定先起诉甲、乙二人,对丙另案处理。法院在审理甲、乙抢劫案时,丙出庭提供陈述,证明该案是他们三人所为,甲、乙也表示承认。那么,能否根据这两人的供述以及陈述来认定甲、乙二人的抢劫罪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形是一样的,不能仅凭这三人的口供定案,如果允许根据不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陈述定案,那么“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就非常容易规避,公诉机关只要分开起诉就可以了。另外,不仅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成为被审理的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证据,即使是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成为补强证据。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杨 飞 张 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