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性质的认定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立功材料说明,不属于证据种类,但对认定立功有很大价值,是类似勘验、检查笔录的一种证据。主要理由是:1.它不是书证。通常认为,书证是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它有两个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征,一是形成的时间,书证一般形成于诉讼发生之前,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二是制作的主体,书证的制作主体仅于案件事实的实施者、知情者,而立功说明形成于诉讼发生之后,系由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制作,不符合书证之本质特征。2.它不是公文书证。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公文书证通常情况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是有比较严格的制作程序和法定形式,如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民政部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立功说明或证明虽以侦查机关名义制作并加盖有公章,但它不是诉讼环节的诉讼文书,它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功情况予以说明,不能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些说明的情况还需审判机关进一步核查才能认定。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将侦查机关的内部说明文书列为证据种类,有关立功的内部说明实际上是侦查行为的记录,而勘验、检查笔录也是一种侦查行为记录,二者具有实质上的相同性,故应把立功说明或证明材料视作具有类似勘验、检查笔录的性质。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士德 张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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