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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完善之建议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作了规定。

    我国立法中股东的查阅权仅限于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五种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不一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并未涉及,故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股东的知情权亦流于形式,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鉴于此,笔者建议,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进行修改。

    首先,根据查阅的对象,对查阅权进行区分:一种是股东对透明度较大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所享有的查阅权,即会计文件查阅权(现有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另一种是股东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始资料及其它重要信息载体所享有的查阅权,即账薄查阅权。

    其次,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进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性,即基于股东之间彼此的信任而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任何人只要购买了公司的股份,就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为防止个别股东滥用其查阅权,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如为牟利而将公司财务状况出售给竞争对手,故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对股东的查阅权可进行限制。对于公司发起人来说,可以享有完全的查阅权,即包括会计文件查阅权和账簿查阅权;其余股东仅享有会计文件查阅权。

吴剑平 赵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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