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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抵(质)押与仓单质押能否并存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对仓储物设定抵(质)押的比较多见。如不转移仓储物占有,仍以存货人名义将仓储物交由仓库或仓储公司管理即仓储物抵押。又如将仓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由债权人将仓储物交由仓库或仓储公司管理即仓储物质押。那么,对同一仓储物能否设定仓单质押或仓储物抵(质)押或者仓储物抵(质)押及仓单质押呢?

    我国担保法规定,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对设定仓单质押的能否同时设定仓储物抵(质)押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仓单质押标的物为仓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对仓单的占有代替了对仓储物本身的占有,仓单即为仓储物的化身。权利质押设立要交付权利凭证,动产质押设立要转移动产占有。仓单交付即为权利凭证的交付或仓储物本身的转移占有。在仓单上设定权利质权的,就不能在仓储物上设定动产质押。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在质押权设立的情况下,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不能设定数个质押权。这也正是我国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数个抵押权并存、抵押权与优先权并存等的清偿顺序,而没有规定同一财产上质押权并存清偿顺序的原因所在。所以,设定仓单质押的不能同时设定仓储物动产质押。

    仓储物能否同时设定仓储物抵押与仓单质押呢?笔者认为: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则要转移质物占有。同一财产上并不排除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可以设定仓储物抵押及仓单质押。但因为仓单为物权证券,占有仓单即为占有仓储物,从学理上讲,设定仓单质押的应为仓储物抵押权设定在先,仓单质押设定在后的情况。但按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排除仓单质押设定在先、仓储物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基于同理,在没有设定仓单质押的情况下,仓储物设定抵押不排除设定仓储物质押。

王 晗 唐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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