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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评法国的1793年宪法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历史背景的交代:大革命革谁的命?
 
  从法国大革命爆发之日起到目前为止,对其反思、批判以至彻底否定几乎同赞扬一样普遍存在。法国大革命采取的形式是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形式,开启了以激进的方式荡涤封建社会的历程。革命中高扬自由与理性,结局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后人对法国大革命的诟病也始于此。英国人伯克发表的《法国革命论》猛烈攻击了法国大革命的原则,“法国革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生的最令人震惊的事件,种种最惊人的事情在许多情况下以最荒谬、最可笑的方式以及最卑鄙的手段被制造出来” [1]。他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人类罪恶的渊薮。大革命的负面印象首先在于它的暴力与恐怖,以全民公意扼杀个人自由,由一个人的专制而导向多数人的专制,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各宾执政是典型的以民主高于自由为价值追求的,导致专政达到了极点。房龙认为,在社会学的试验室里,法国革命是所有试验中最伟大的,它是暴力的神圣化。革命的过程和手段是不自由的,也是不宽容的,它凸显了阶级对立以及现实与传统的彻底决裂,因而由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
 
  18世纪以来的法国,成为了启蒙运动思想发展和传播的核心。在法国这块特殊的土地上,这些思想家的各种先进思想已经渗透于各阶级阶层人的头脑中,既成了法国资产阶级和法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锐利武器,也成了法国不同阶级阶层接受不同思想之问碰撞斗争的原因。法国不断的社会与政治危机,反过来更加促进了各种社会政治思想斗争的复杂化、尖锐化和表面化,并最终不同程度地反映到法国宪法中去。大革命贯彻了其最主要思想导师卢梭 [3]“主权在民”的主张,这在长时期奉行君主制的欧洲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卢梭的政治思想强化了立法机关的角色,他认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的体现,而在人民享有主权的国家里,公意是有最高的权威的,所有公民必须服从。从主权的角度看,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的转变,这一过程中,主权的实质并未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主权者的身份,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尽管革命处死了国王,但革命并不反对国王,人民成了新的国王。 [4]除了革君主的命外,对法国来说,革命还有着第二层的意味,即革世袭官僚的命。 [5]
 
  1793年1月21日清晨,蒙蒙细雨间国王的人头落地,围观的人群中却爆发出热烈的欢呼,人们高喊着:“共和万岁!自由万岁!平等万岁!”法兰西的公民们踏过旧制度的残骸,向着自由、平等的理想挺进。再往前溯,我们看到,在确立君主立宪制的1791年宪法颁布以后,虽然国王仍拥有较大权力,但国王毕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无疑束缚了一向专横惯了的国王路易十六的手脚,于是他勾结欧洲的反对君主立宪的封建君主会同法国资产阶级右派,对1791年宪法的实施进行阻扰,1792年春天,普鲁士与奥地利结成反法军事同盟,入侵法国本土,法国军队节节败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乃至法兰西民族都处于十分危急的关头,在这一关键时刻,人民群众组成义勇军加入卫国抗战的行列。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第二次举行武装起义,宣布停止国王的权力,结束君主立宪派的统治。1792年9月20日,选举出来的七百多人组成的新议会成立,即国民公会。国民公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宣布废除1791年宪法,废除国王,同年9月22日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共和国成立之后,国民公会就着手制定新宪法的工作。
 
  从此,法国的立法机构始终旋转在制宪漩涡里。初期的国民公会内部,有右派的吉伦特派、中间派的沼泽派以及左派的雅各宾派,他们对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有很大的分歧。吉伦特派的议员初期占有多数,控制了国民公会和1792年10月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吉伦特派代表人物孔多塞主持撰写的宪法草案完成于1793年2月,人们经常习惯性地把它称为吉伦特派宪法草案,但这一草案却遭到了国民公会的否决 [6]。吉伦特派的宪法草案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想,如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及选举。使人民在国家决策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但明确地拥有最高政治权力,而且也拥有最高立法权力。这一宪法草案可以说完全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但由于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的斗争,这部宪法草案没有获得通过。
 
  雅各宾派掌权后,全社会弥漫着反政党政治的氛围,当时革命环境的险恶,阴谋层出不穷,危机连续不断。同年6月2日,雅各宾派执掌政权后并很快由塞舍尔代表宪法委员会向救国委员会提出仅花了六天时间起草的宪法草案。同时,罗伯斯庇尔为这部宪法重新写了一个《人权与公民权的宣言》。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这部宪法,1793年8月4日,这部宪法草案经全民公决获得批准。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这次全民公决中的民众参与率很低。按照洛克伍德的解释,这次全民公决的低民众参与率至少部分地是由于没有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而造成的,因为公开投票必然会使选民在投票时面临很大的压力。但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那就是雅各宾派宪法有很多部分是采纳了吉伦特派宪法草案所提出的构想。这就是法国的1793年宪法,又称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或雅各宾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无论精神还是形式都是最民主,最激进的,是法国资产阶级最进步的法律。只是该宪法效力的实施机关—国民议会还没有等到“和平恢复以后”,雅各宾派政权就被颠覆,这部宪法始终没有付诸实施,完全被束之高阁。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意味着立宪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在欧洲取得了继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以来的重大突破。法国无疑在欧洲塑造独特的历史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实现了从传统型的统治到近代法制型的统治。 [7]
 
  很大程度上,法国大革命只是为了更为彻底地实现立法主权下的法理型统治。 [8] 观念方面的根源显然是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制理想。正如亨廷顿所言,“法国人民信奉的是民粹式的、卢梭式的直接民主”,这种“无政党的民主”表现在议会内外两个方面,而法国全民政治活跃,竟如一片流动的沙漠,沙子不能粘集为沙团,只能朝聚暮散,随风飘移。 [9]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宪法最早、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1789年发表的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是法国制宪活动开始的标志,迄今法国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有:《人权宣言》、 11部宪法和4部宪法修正案 [10],法国宪法形式多样、变动频繁,在1791年到1958年间,平均不到16年就有一部新宪法,且多以暴力变革形式而演进发展。根据大陆法系宪法本身的主要特点,宪法很不轻易变更,只有在社会革命激烈动荡、或其他力量巨大冲击下,宪法才会经常更改。人民要求立宪,但立宪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国的政治问题和实现公民的自由吗?法国宪政之路为什么如此漫长?为什么伴随着激进与暴力?它也提出了宪政的价值问题,是以追求民主为终极价值,还是以实现人权为最终追求?是社会基础决定了法国的宪政之路,而不是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设计和政治激情。事实证明,按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设计所行进的革命结果是恐怖革命,革命者被革命,宪法所承诺的人权在革命的暴风骤雨面前荡然无存。
 
  二、卢梭主义狂想曲:革命者对立法权的青睐与对权力分立的摈弃
 
  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孟德斯鸠主义的实验场,那么1793年的宪法则成了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革命者在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指导下起草了宪法文本。宪法突出人民主权和民主,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部宪法,在国家政权组织原则上,抛弃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采用卢梭的“权力不可分割”原则,以任期一年的一院制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序言部分,新的《人权宣言》由罗伯斯庇尔执笔起草。他起草的新的《人权宣言》与旧的《人权宣言》相比,在条文数上由原来的17条增至35条,增加、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其一,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第25条)。这明显体现了对卢梭主权理论的吸收,而原来的《人权宣言》则体现分权原则,这是两者关于国家制度方面的最大区别。其二,强调民主精神和平等原则。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它把平等置于人的基本权利的首位,规定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与旧的《人权宣言》把自由置于人权的首位不同。其三,更加突出人民反抗压迫的起义权。它规定请愿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禁止、停止或限制,规定反抗压迫是人权的当然结果,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人民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义务。其四,宣布“人的身体是不可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第18条)。其五,肯定了工作权、救济权与教育权,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受教育权是个人所必需的权利。其六,明确所有权概念,规定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第16条)。
 
  在正文部分,首先,宣布法国为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第1条简洁地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从而在法律上宣布了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的终结。其次,突出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宪法明确了“人民主权”原则,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资格已无公开的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了旧宪法的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规定以全体男性公民的直接普选制代替1791年宪法确认的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规定“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8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第9条),并规定“人民议定宪法”(第10条)。虽然按照此宪法规定,妇女、私人佣工、无一定住宅不能在一个地区固定居住六个月以上流动工人仍没有选举权,但这在当时来说体现的较直接而广泛的民主制。再次,按照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设置国家政权组织。规定一院制的立法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每届任期1年,其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由立法议会产生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的执行会议。执行会议必须根据立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来行使权力,并对立法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成员若有渎职行为,应由立法议会控告之。规定设立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但又规定它不审查实质案件,只撤销下级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和显然违法的判决,因此它只是上诉法院。可见1793年宪法确立的是立法机关领导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的体制,而并没有确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最后,宪法明确了权利的范围。其第122条规定:“宪法保障全体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在正文中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并强调保障人权,也是1793年宪法区别于1791年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11]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1791年宪法与1793年宪法在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鲜明性,所以有学者称1791年宪法与1793年宪法体现了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权力分立与卢梭的民主主义权力集中、立宪民主主义与绝对民主主义、市民民主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比。这两部宪法的差异也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同时期社会形势不同的反映。
 
  1793年2月15日,孔多塞提出宪法草案,体现了孟德斯鸠分权主义在热月反动前的最后一次挣扎。在1793年宪法的制定中,孔多塞虽不赞同英国的制度,但仍受到美国式的三权分立的明显影响,表现在主张应该处理好人民委托给政府行使的两种重要权力,这就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在一个国家里,这两权的关系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权从属立法权;二是两权并列。孔多塞本人倾向于前者,强调共和国的立法权应该是强有力的、积极的,能导引和约束行政权,立法权的力量和作用只存在于立法议会中。只有这样,才能不受干扰,保护好人民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权,孔多塞提出不委托给某一个人,而是委托给经人民遴选若干成员组成的行政机关,其成员不多(规定为7人),但必须娴于国家事务;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但不是立法权的奴隶,而是它的被监督者和某种意义上的受委托者。行政机关的成员既然是人民遴选出来的,他们就是人民的官吏,不是立法机关代表们的官吏,他们的职权属于国家而非立法机关。至于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并非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而是直接由各郡选民大会选举产生。该草案主张议会议员和行政会议成员均由初级议会普选产生,这就在事实上保证了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独立性。然而孔多塞的忧虑显然代表不了国民公会大多数议员的感情,因为第二天他的草案就遭到否决。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只有以分权为基础的政府才是自由的政府”的条款,在国民公会成了众矢之的。吉伦特派分子攻击这种想法说是一种“幻想”,并号召人们“采取一些更有利的原则”。
 
  罗伯斯庇尔在1793年5月10日的《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国外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觉察,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因为十分明显,这些权力宁肯自己相互冲突,也不愿呼吁主权者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英国就是这样的证人,在这里黄金和君权经常使得天平偏向同一方面,在这里反对派本身时而争取改革人民代表制度,显然只是为了和多数人一致行动而把改革推迟,它对改革大概也是反对的。这是一种使人惊讶的政府。在这里,社会美德只是可耻的滑稽行为,自由的幻影消灭自由本身,法律把专制主义固定下来,人民权利是公然买卖的对象,甚至羞耻心也抑制不住贪污行为。虽然他也说“行政的、立法的和司法的职能要分开执行”,但其意与孟德斯鸠相去甚远。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院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的压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 [12]。
 
  在1793年《人权宣言》和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宣言第1条“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政府是为保障人们享受其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而设立的。”第9条“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宪法还专列“人民的主权”一项,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7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8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9条);“人民议定法律”(第10条)。1793年宪法体现了罗伯斯庇尔的思想,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宪法采取了许多措施:(1)是各级地方政府均由民选产生(宪法第9条);(2)司法官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宪法第9条);(3)行政院(执行会议)的成员由立法院(立法议会)制定(宪法第63条);(4)行政院(执行会议)的职责以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为限(宪法第65条);(5)国库、审计等行政部门均接受立法院委派的专员的监督(宪法第104条、106条);(6)共和国不设最高法院,只设大理院一所,不得审理案件的内容而是仅就违反程序和显然违背法律作出裁判。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垂直的司法系统(宪法第98、99条)。
 
  人民主权原则强调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卢梭曾指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外,无法被接受。”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1793年宪法不仅规定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会议由立法议会选出,而且还规定“它只有在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时才有所行动”。雅各宾专政时期的国民公会既是惟一的立法机关,又是最高的权力机关,集国家各种权力于一身,从而导致了国民公会专政。1793年宪法刻意加强立法机构,把几乎一切重要权力都赋予它。尽管有关条文规定,立法议会的职责仅仅是提出法律草案和发布法令(宪法第53条),但通观宪法条文就可知道,立法议会并非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机构,而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会议从属并听命于立法议会。宪法为此作出规定,立法议会成员由全国普选直接产生,使立法议会成为全体人民的受委托者,从而也就获得了代表全体人民形式主权的权力。执行会议的成员虽然也经选举,但选民选出的仅仅是供立法议会从中挑选的一个名单,执行会议的成员最终是由立法议会任命的。之所以做这样的安排,与罗伯斯庇尔的想法不无关系。他在《关于宪法》的演说中强调“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的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政府的腐化是由于逾越它的权限和它们离开主权者而独立”。既然把政府视为应时刻防范的对象,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议会与形式政府职能的执行会议之间,当然不是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而是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了。
 
  罗伯斯庇尔对如何防止代表民意的立法议会滥用权力,除了把任期定为1年(宪法第40条)外,罗伯斯庇尔和1793年宪法都没有提出更多的措施。他的行政与立法分开的主张,在宪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行政机关实际上处于立法机关的管辖之下。人民对于议会的监督,除了在投票的一刹那所作的选择外,没有任何别的更有效的办法。对于立法议会在任期中的滥用权力行为,更无任何监督和制止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议会就有可能以人民意志体现者的名义,独揽大全实行专横的统治。更为严重的是,在立法机构中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某一个政党或政治派别,而在政党或派别中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少数几个人,甚至是一个人。这就难怪孔多塞批评1793年宪法引向议会专政,引向控制议会的党派专政。
 
  1793年宪法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它体现的平等观念,对人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体现了当时的进步要求。新《人权宣言》集中体现了罗伯斯庇尔的社会民主思想。与1789年人权宣言相比,新《人权宣言》强调“社会权利”。它首先宣布“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第1条),并且把“平等”列为最重要的权利,其次才是“自由、安全、财产”(第2条)。在财产权问题上,孔多塞的提案指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和无限制的权利”,而新《人权宣言》则在对所有权首次作了法律界定后,主张限制财产权,指出财产权应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享受和支配法律为他保证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此外,罗伯斯庇尔还把平等权、劳动权、公共救济权、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列入人权宣言(第17、21、22条)。
 
  只是1793年宪法颁布后的第二天,就被装进一只豪华精致的木盒子,从未付诸实施。但议会对行政部门的控制却仍在不停地加强。1793年12月4日,关于革命政府组织的法令把各行政部门统统交给救国委员会支配。1794年4月1日的法令使议会的集权程度进一步提高:执行会议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12个直属救国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会。此后,权力的天平一度似乎出现了向罗伯斯庇尔把持的救国委员会倾斜的危险,国民公会几乎有点控制不住它的救国委员会了。然而,罗伯斯庇尔毕竟过于优柔寡断,加上战争形式的普遍好转,使得国民公会能够顺利地通过“热月政变”重新回复自己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权。1794年8月24日开始,救国委员会更是失去了对所有行政部门的统辖权,只被赋予处理作战和外交的权限。代行各部职权的12个执行机构被分别置于议会的12个委员会管辖之下。至此,国民公会的集权专制可谓到了极致。所以这部1793年宪法虽然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却一天也未实施,不可不谓是宪法史上值得深思的一例个案。 [13]
 
  不过,要说法国革命者绝对地忽略权力的监督也不太符合事实,因为他们已经意识监督的重要性并试图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原谅的是,在革命者的眼里,监督权力滥用的手段并非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竟然是“人治”意义上的“道德”。
 
  三、道德理想国的建构与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
 
  试看雅各宾派代表人物的高论:“什么是支持和推动这个政府的主要动力呢?是美德。我指的是公共美德,这种美德曾在希腊和罗马创造过许多奇迹,它将会在共和主义的法国创造出更加惊人的奇迹。”雅各宾专政时期大兴道德救赎和追求道德理想万国。在这个民粹主义的王国中,要选举道德模范、设立道德监护。当广场政治已不能满足革命的需求,道德英雄出现的时机逐渐成熟,历史借罗伯斯庇尔之手,打造了一个超个人的国家,道德的法庭战胜了理性的法庭,道德的救赎塑造人的内心,道德的国度被推上了顶峰。道德再也按捺不住了,它的越位,注定了断头台的疯狂运作—塞纳河水实在太红了,也注定了罗伯斯庇尔悲剧之产生。终于热月政变,让所有的道德激情被浇灭,道德理想国走向了它必然覆灭的归宿。朱学勤先生将神人和解的时代称为“后神学的时代”,“意识形态时代”,也让我们看到了何以法国大革命最后变为一场道德的宗教,变成了政治的神学;看到了卢梭关于国家主权的信仰如何在革命中变成了政府的主权,然后又变成了国家救亡委员会的主权,最后变成了个人(道德英雄)的主权。
 
  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从天才的构想到天才的实践,演绎了道德理想国覆灭的悲剧。在检视整个法国大革命的整体进度中,本文特意将深刻影响大革命的卢梭与雅各宾派执政的历史抽出来,虽有人为割断历史之嫌,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还原历史的细节。罗伯斯庇尔的想法从何而来?罗伯斯庇尔如何成为卢梭信徒,罗伯斯庇尔对卢梭情有独衷还是他们的思想本来就具有“同构性的呼应”?到底是政治形势做出的抉择还是罗伯斯庇尔自己的政治气质作出的抉择?拉卡纳尔写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革命替我们阐明了《社会契约论》。” [14]
 
  卢梭是理性时代的例外,他排斥世俗理性,将彼岸上帝之城还原于此岸,企图构建一个道德共同体—道德理想国。卢梭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强调主权者只能根据法律行为、以法治为转移;一个国家如果不以法律为治,就不是正当的国家,就没有政治自由和平等,就必然导致凭一己的意志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以说是共和国。从字面上看,他似乎是关注和重视法治,但在其学说中,政府虽然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主权者却不受法律约束,不必遵从人权原则。一方面,对于最高权力来说,没有任何决议可以束缚它,因为它和人民共同体是等同的,不可能有任何束缚人民共同体的根本法。另一方面,不需要任何使臣民不受最高最高权力侵犯的保证,因为一个政治体想要危害自己的成员是不可能的。相反地,使臣民履行其对最高权力的义务的保证却是必要的,原因在于每个个人有同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人利益。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最高权力要迫使拒不服从共同意志的公民去服从它。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这仅仅意味着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这样,其法治理论便建立在非常可疑的基础上:在他的理想国中,专制独裁的危险并非来自政府背叛公意,而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公意本身就意味着专制。 [15]
 
  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被认为标志着现代民主理论的诞生,但他没有继续深入思考这种民主理论在实际政治中如何兑现。其中隐含着一个重大缺陷(症结),就是缺乏权力制衡,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基本上以卢梭思想为指导的法国革命的实践,让社会付出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也就成为必然了。 [16]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且看他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这就意味着一种判断:代议制政府是一种坏的政府形式。当然如果一个国家非常大,不可能指望人民集中到一起商讨问题,那么就只能选择代议制了。卢梭站在古代的城邦共和国的直接民主制的立场批评了代议制,将之斥为是一种荒谬的政府制度,因为它削弱了公意,导致了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政府的乱用权力。他说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一切都是由公民亲自来做。卢梭的直接民主制下需要的是古典意义上的公民,而不是现代社会里主要关心私人利益的个人,这要求用道德和教育去约束人的自利心理。
 
  卢梭还提出主权的不能被代表理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惟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在卢梭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公开性”不仅被视作人民大众行使自身权利的依据,而且被看成是杜绝政界一切阴谋诡计的根本手段。具体表现在:反对民主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1793年宪法甚至要求民事仲裁人“进行判决的评议是公开的,他们应高声发表意见”。国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允许民众旁听,导致实践中旁听者通过鼓掌或呐喊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允许群众举着武器在议会大厅内列队游行示威,直接左右了议员们的意志。
 
  再次,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此,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即法律,要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即命令。 [17]主权是权威的、最高的,所有的其他国家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卢梭的这种观点,导致了和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完全不同的集权论。这种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在实践中表现为,国会在政府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权牵制其他部门却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其理论依据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行使权力。从理论上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悠久深厚的自由传统和习俗约束,赋予国会(议会)绝对权力是危险的,尽管国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但它并不必然可靠。社会契约本质上是一种公意,公益产生于主权者。主权者意味着权利来自一般的人民,而不是君主或者贵族或其他任何团体。政府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政府可以是君主制、贵族制或者民主制的,但是它的统治权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18]通过这样一种社会契约,人们创造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一个新的道德共和国出现了。在这种共和国中,人类因缔结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自由,他或得了社会自由和所有权。人类过去只是善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下按照本能行事,现在他是道德的存在物,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最后社会契约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身体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管在力量和智力上存在天然的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是人人平等的。 [19]对如何在公民社会摆脱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卢梭不再主张回到自然状态中去寻找答案,而是回到了以德行和爱国主义为纽带的古典城邦国家。“卢梭展示了令人模糊的景象,有时他诚挚地要求个人或心灵摆脱一切限制或权威的权利而辩护;有时他又同样地诚挚地要求个人完全顺从社会或国家,站在了严苛的道德或社会戒律这一边。” [20]
 
  在《旧制度与大革命》试图回答为什么法国在向民主演变的同时要保持自由是如此艰难。在法国,对自由的要求晚于对平等的要求,法国的教训是:自由并不总是与平等成正比关系的;超过一定限度,平等的原则不足以确保民主的政治活力,反而变成摧毁自由的腐朽和僵死的原则。革命后的法国有平等而无自由。法国此后民主历程的诸多反复似乎可以从此处找到原因。 [21]
 
  接下来再来谈罗伯斯庇尔。在路易十六被处死一年多之后,1794年8月,为法国大革命作出杰出贡献的罗伯斯庇尔最终也被推上了协和广场的断头台。路易十六(Louis XVI),丹敦(Danton),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这三个曾把握法国命运的人,死于同一个刽子手手下,死于同一座协和广场之上。把罗伯斯庇尔送上断头台,实际上是把雅各宾专政的历史送上断头台。罗伯斯庇尔的悲剧是法国大革命的悲剧。阿尔贝·索布尔直言不讳:“罗伯斯庇尔是时代矛盾的牺牲品。”罗伯斯庇尔的悲剧,与其说是个人的悲剧,不如说是时代的悲剧。他前期的恐怖统治是革命所必须的,是大多数人所赞同的而后期的恐怖统治只不过是罗伯斯庇尔的反抗、回击和挣扎,是徒劳的。罗伯斯庇尔成丁革命的祭品。拿破仑在圣赫勒拿岛上对拉斯卡斯说:罗伯斯庇尔成了“大革命的替罪羊”。
 
  早在1758年罗伯斯庇尔出生时,让?雅各?卢梭四十六岁。在受卢梭影响的一代人中,罗伯斯庇尔是突出的一个。还是法学院学生之时,罗伯斯庇尔获得了一个千载难逢的与偶像卢梭相见的机会。这个场景绝不异于今天某个追星族得见偶像的狂热情景。罗伯斯庇尔一直自信自己是卢梭的信徒。为什么一个深受卢梭人权、自由、自然思想影响的青年人会拿起手中的屠刀?
 
  罗伯斯庇尔在马拉死后以其极高的声望当之无愧成为了雅各宾派的领袖,并主导立法机构国民公会,成为法兰西政坛首屈一指的人物。当时法国内外交困,面临反法同盟一次次骚扰边境线,并一度打到法国腹地,威胁巴黎。在国内,保王党势力猖獗,待时机成熟,就会卷土重来。国民公会内外各种政治势力明枪暗箭,令罗伯斯庇尔和他的同仁们不安。像任何一个独裁者所做的一样,罗伯斯庇尔一上场就采取了异常残酷的清洗,在野的吉伦特派头目悉数被杀。令全法国震惊的远非如此,罗伯斯庇尔出台了特别时期的一系列法令,规定发现可疑分子可以不经审查立即处死,这个酷似苏联肃反的政策把法国陷入恐慌。
 
  罗伯斯庇尔所做的一切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革命以来,罗伯斯庇尔一直是一个激进派,然而他也一直激进地反对死刑。早先在三级会议里,罗伯斯庇尔被选为第三等级代表,他一直致力于捍卫“主权在民”,认为权力应该扩展到所有人,甚至包括殖民地的人民。革命爆发后的四年里他一直是反对派,但反对死刑这一主张一直未变。然而就是这个致力于废除死刑的罗伯斯庇尔,1791年在是否处死手无寸铁的国王的会议中喊出了“路易必须死,因为祖国必须生”这一惊人的口号,后来更是将无数人推上了断头台,其中有他的朋友、同学、同志……
 
  雅各宾派上台后不久,人们围着雅各宾派的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嚷嚷着说,革命中“流的几滴血还没有把人民的脸蛋染红”,嫌“断头台的工作太慢了”。罗伯斯庇尔看着人们因激情泛红的脸说:“你们要遵守法律!”“法律是什么?”人们问。罗伯斯庇尔回答说“法律就是公民的意志”可是公民们继续嚷嚷:“我们就是公民,我们不要什么法律,我们的这种意志就是法律。”不久,罗伯斯庇尔就颁布了一项法律,它要求革命法庭只在死刑和宣判无罪间作出选择。根据他的这项法令,l793年11月8日,公民罗兰夫人—吉伦特派的革命领袖被送上断头台。同时处死的还有22名法国公民,也都是吉伦特派的领导人。1794年4月5目,公民丹东,雅戈宾派的领袖,被处死。据统计,1793年4月到5月,巴黎审判庭共审讯和处决了大约2750人,在6月的新一轮审判中,短短7周之内,仅在巴黎就有l376人死于非命。巴黎成了一座革命气息和恐怖气氛交织的城市。一年之中,法国有3.5万人被处决。在此期间,保护被告人的法律极其软弱,不允许有辩护证人,甚至也不许请律师。革命的理想和革命的原则,在革命的愤激中遭到背弃,曾经闪耀的理性光辉在血色的浸染下变得暗淡。
 
  罗伯斯庇尔如此的杀人是为了什么?是个人的权力吗?罗伯斯庇尔常常对官员们滥用权力滥杀无辜感到愤怒。是财富吗?他不止一次谴责自己的下属们的腐败行为,而他自己则一直过着清心寡欲的生活,以“不可腐蚀者”著称——我们看到了他的不可腐蚀,尤其是在是否要处死某人之时,无论别人对他怎样利诱或是苦劝,他都置之不理,甚至,变本加厉。对自己所做的一切,他或许从未后悔过,从三级会议开始,他永远是那个义正严词、决不妥协,慷慨激昂地辩论,誓要每个人接受自己的观点的那个人。他的理想不是个人的权力、地位、财富,而是他虚无缥缈的理想,是为了法国。
 
  罗伯斯庇尔及其领导下的雅各宾专政之所以是最激进的即在于它在思想上是超前的,在方法上是专横的,这也许均可追溯到其心理上对纯粹与完美的追求。罗伯斯庇尔所设计的共和国政治蓝图固然是美好的,但超前并不意味着科学,尤其并不意味着适宜。作为卢梭思想的追随者,他认为共和国的本质美德,这就是对卢梭“社会契约论”及孟德斯鸠精神中“真民主者必尚德”的对应,但是孟德斯鸠与卢梭均认为民主共和制度不适合法国。而罗伯斯庇尔既将美德作为立国之本,就意味着要将人们的思想统一于“至善”,而正如伏尔泰所说“至善与至恶都是空想”。当罗伯斯庇尔把政治体制的建设归于道德时,他必然得出结论:“在法国革命体制中,不道德的东西都是反政治的,使人堕落的东西都是反革命的。软弱、恶习、偏见是走向王权的道路。”而在维护所谓美德时,恐怖成为“迅速的、严峻的、不屈的正义”。他的至理名言是:“美德,没有美德,恐怖是有害的;恐怖,没有恐怖,美德是软弱无力的。”由于恐怖成为“在祖国最迫切需要时所实行的一般民主原则的一种结论”,它就进而取代了民主的一般原则。
 
  罗伯斯庇尔在1792年国民公会中被人围攻,被控诱惑人民,他在愤怒反驳时,一句惊人之语脱口而出:“你们竟敢控诉我企图诱惑人民,引导人民走入歧途,我怎么能够!我既不是人民的反对者,也不是人民的仲裁者,还不是人民的辩护者。我自己就是人民!”这就是罗伯斯庇尔各种政治举措后面卢梭式的逻辑,一种高尚而又危险的政治逻辑:人民是道德的化身,我是人民的化身,因而我也就是美德的化身;因此发生的所有政策分歧、政治对抗,只能有一种判断:他人在堕落,他人在犯罪—在这样的逻辑下,所有的政治斗争只能全部转化为道德判断、道德斗争了。 [22]罗伯斯庇尔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他为自己辩护,就是为人民辩护。“我就是人民”,在这里又一次出现。“我—道德—人民”,不同政见者必是道德邪恶者,道德邪恶者必是道德罪恶者。罗伯斯庇尔留给大厅的最后一句话:“强盗们得胜,共和国完了。”这就是道德英雄留给我们的最后告白,他到死也以道德英雄自居。上刑场时,罗伯斯庇尔说:“谢谢,Monsieur(先生或“阁下”“大人”)。”这个词是革命时被视作旧时代残余的词汇,被以法令形式加以废除。这个法案的提出者,正是罗伯斯庇尔。罗伯斯庇尔死前之所以要说这么一个词,或许是他认为他所创造的乌托邦已然破灭,而旧时代的一切必将复辟。
 
  四、宪法频变昭示的宪政曲折之路:从社会基础与民族心态方面分析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分析法国大革命表现出来的种种迹象、特征与宪政之路的反复,说明了法国实施宪政的社会基础没有真正形成。 [23]法国大革命的思想灵魂是卢梭的思想,但没有宪政社会基础的立宪只能走激进革命之路。人们习惯于把法国大革命以前的专制王权制度称为“旧制度”,而法国大革命无论在理论设计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激烈的反传统,并与旧制度彻底决裂。激烈的反传统,使正在形成的市民社会中断,使文明的延续遭到破坏,在与旧制度的彻底决裂中,不知不觉又在重复着旧制度。法国大革命从一开始就秉持与传统彻底决裂的信念,这种与传统的彻底决裂支配着革命群众去砸烂旧制度的一切,因而革命的激进性是不可避免的。幻想在一个新的基点上立刻建立起一个民主制度、一个符合全民意志的宪政体制,一直支配着法国大革命。而民主传统和民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是民主精神和传统,是一个进化的多种因素结合发展而来的,而在一个农业人口众多,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国家更是如此。
 
  民族心态的矛盾是造成法国近代宪法频繁更替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代法国宪法虽然都是资产阶级的宪法,并且都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但却在建设新政府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并与当时人们的心态紧密相连。如: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他们反映的内容就有很大的差别,一个是革命热情的作品,另一个是怀疑与失望的产物;一个歌颂人民主权,另一个主张调和折中;一个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另一个则避免议会的过分权力;一个要建立专政,另一个要实行分权制度。总之宪法是革命的产物,不可避免的要打上时代的烙印,映照出人们的心态。
 
  革命前法兰西民族十分注重传统,尊重权威,服从权力,其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也离不开传统。可是法国大革命一开始就以同传统决裂为己任,从以传统为行为规范的源泉到毅然决然地把传统弃若敝履,这主要是由于理性思想的滋润、沐浴。在法国“重权轻法”的这样一个国度里,这不能不说是文化心态上的惊人变化。但这种心态的变化不可能在短期内马上确立起来,尤其是当时法国理性思想在具体建立什么样的新社会时存在着差异性,更是阻碍了法兰西人民稳定一致性心态的形成。在当时法国出现这种藐视传统、不合常规的举动决不是偶然的,是冉森派和高等法院发端并由启蒙运动有力推动立宪主义运动长期注重教育的结果。而冉森派之所以能首先在法国打出立宪主义的大旗,不仅由于这个教派内含着某种加尔文式的新教精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因为他们被当时宗教和世俗的专制权威逼得走投无路所致。冉森派所遭受的沉重异常的压迫,激起了他们强烈的抗争意识,促发了他们作深入的理性思考,同时也锻造了他们特有的对专制主义的恐惧心态。正是由于这种恐惧感,冉森派处心积虑地设想了种种防御“专横”的手段,认为唯有把取得各方面的“一致同意”规定为一切权威的合法行为的必要先决条件,才能有效地杜绝任何专制权威。其实冉森派的那种恐惧心态,在封建专制的法国普遍存在着,在当时法国一般公众的潜意识里,尤其是那些思考着如何限制主权、消灭专制的启蒙思想家的潜意识里,也普遍存在着对类似冉森派那种“一致同意”的理想追求。因而尽管法国近代颁布了一部又一部宪法,但都体现了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而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则是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在1793年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卢梭的“公意”非常强调全体公民的“一致同意”。这里实际上已经预示了法国未来社会政治心态中的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人们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宪法来约束专制权威,另一方面义倾向于把一种不受限制的新权威—达到“一致同意”的或形成了“公意”的人民主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见革命者们在下意识中普遍地感到要结束王权的专制权威,就必须赋予人民一种新权威。这说明当时的法国人民虽然对宪法寄予了无限的厚望,可在还未得到一部新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名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表现出了另一种形态,因而在近代法兰西制定一部宪法实行一段时问后又将其彻底推翻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近代法兰西民族是一个把理想的革命、最现实的生活乃至最保守的怀旧情绪集于一身的民族。由于大革命前法国社会中缺乏自由和平等,因此,平等就成为革命的首选目标。同时,大革命是以城乡贫民而非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前者的平等取向也因此成为贯穿整个革命和政权建设时期的目标。浪漫的理想主义使他们始终幻想着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黄金天国,但理性最终仍使法国人不得不回到现实。如何去建立一个新的理性秩序?政治家们在探索,普通的法国人却在困惑和犹豫,处于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如罗伯斯庇尔在共和旗帜下所发动的红色恐怖,使法国人对新的秩序产生了怀疑,很快地被热月党人颠覆了雅各宾派的政权,1793年宪法未来得及实施便被废除,“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国理性主义的结晶,是他们对新秩序寄予的厚望,但当羽冀未丰的新秩序实际上连法国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都无法保障的时候,法国人便从理想精神的最高峰跌落到现实世界的低谷,他们无从选择。为了理想,他们应该选择共和民主,但面对现实,他们只能怀旧。这就为法国宪法的稳定性埋下了心态方面的隐患,而这种隐患早在1789—1791年的制宪辩论中就清晰地暴露出来了。如1789年制宪会议在8月14日提出关于国王否决权问题的讨论,其实这个问题在两个月以前成立的国民议会的时候,代表们就曾明确宣布:国王不得否决国民议会已通过的和将要通过的一切决议。当时的话说得那样斩钉截铁,为什么现在却又踌躇不前了呢?空洞的口号好喊,真正接触到实际则满不是那回事儿,无所不在的传统像密如蛛网的绳索一样,死死捆住了革命者的手脚,不是人们想决裂就能决裂得了的。作为千百年来社会生活积淀下来的民族心态—“重权轻法”,隐藏在人们心灵的深处,又自然流露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之中,这使得法国建立稳定的宪法制度,注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实际上在大革命期间人们是否对宪法抱有真正的信任感就值得怀疑。首先人们在革起命来时就根本无视任何权威。如立法会议1792年夏初关于在巴黎近郊屯驻两万名义勇军保卫首都的法令被国王否决,然而人民不管这一套,义勇军仍然从法国的四面八方开向巴黎,也正是在这一行动中,诞生了《马赛曲》。民族心态的矛盾是造成法国近代宪法频繁更替的重要原因之一。l875年以后法国建立共和制的政治、经济条件成熟,法兰西民族的心态也基本上摆脱了传统的重权轻法的影响,启蒙思想真正进入人民的心田,因而法国宪法也就进入了一个相对的稳定时期。在这之后只颁布了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其中1958年宪法除了作个别修改外,总的原则不变,迄今仍在实施,法国终于找到了一部同它的气质、它的政治道德以及同现代世界发展和民族心态相适应的宪法。 [24]
 
  五、立宪主义:作为民主激情的一支解毒剂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当革命形势越来越激进的时候,卢梭的人民主权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形势却很快急转直下,那些激进的宪法甚至没有来得及离开起草它的桌面,人民主权理论已经开始向着国家主权理论发展。被改良过的人民主权理论甚至没有来得及实施就已被国家主权理论、新的民族国家主权理论所取代。 [25]
 
  卢梭为理想社会设定的条件中包含着保守的、甚至是危险的因素。限制个人财富违背了工业资本主义精神;维持小国的疆域与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势和统一市场的要求背道而驰;公民宗教可能激发法西斯主义;神明的立法者思想是对人民行使主权能力的怀疑。卢梭一方面反对把人民变成牧羊人的羊群;而另一方面,引入超人牧人—国家精神领袖和政治立法向导—又是建立道德共同体的内在需要。人民民主只有通过圣人专制才能实现,这是卢梭民主理论的最大悖论。难怪法西斯主义也能顺理成章地运用卢梭的理论。从卢梭的理论失误中我们不得不重申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人民主权并不意味着受人教化,良好的公民并不是没有利益要求和个人需要的“纯粹良心”,良好的国家也不是一个“道德人格”,国家既不是仁慈的宗教团体,也不是充满伦理精神的家庭,政治领域从来就是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场所。公正的制度并不在于承担改变人性和改造灵魂这一崇高而危险的事业(这是宗教的使命),而在于保障公民的合理需求并协调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 [26]
 
  就在法国大革命势如破竹的号角响遍西方世界时,保守主义政治思潮的创始人伯克就曾毫不客气地指出:“你们法国的政府……仍然是充斥着对权力的滥用的。” [27] 所谓的民主并不能防止“巨大权力集中于往往是虚构多数的手中”,从而导致“真正的暴君统治”。在伯克看来,法国这种自称的“纯粹的民主制度”正在“沿着一条笔直的道路迅速地变成一种有害而不光彩的寡头政治” [28],托克维尔直接称法国革命建立的民主制度为“民主专制制度” [29],勒庞则称其为“集体的暴政” [30]。据勒庞的统计,“在大恐怖时期,受到惩罚的不仅仅是特权阶级,有大约4000名农民和3000名工人也成了铡刀下的冤魂。” [31]激动的“巴黎人民”围着上街视察的罗伯斯庇尔抱怨断头台的工作太慢了,吵嚷着要加速杀人。勒庞不无夸张地说,革命期间,母亲们带着孩子去看刽子手行刑,就像今天她们带孩子去看木偶戏一样轻松。 [32]为什么杀戮如此盛行?难道在这场革命中,人们竟如此嗜血,而成了一头不折不扣的“米诺牛”了吗?如果不是,人民又在哪里呢?当人们试图找到人民时,他们听到的却是罗伯斯庇尔“真诚”的呼喊:“我就是人民!” [33]于是,对权力的自信使这位“不可腐蚀者”落入了“朕即国家”的窠臼。人民曾对他鼓掌,但他反过来以是不是对他鼓掌来作为“人民”的标准。
 
  民主基本上是多数人的统治,即少数服从多数,政治权力的行使乃根据多数人的利益和意愿。人们追求纯粹的民主制,而伯克却认为:“纯粹的民主制就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东西。” [34]在这里,伯克所指的“纯粹的民主制”正是那种不受约束的民主,法国大革命中的民主不幸成为这种民主的一个典型。勒庞认为,正是由于缺乏对权力的约束,法国大革命式的民主成了“以独裁形式存在的民主” [35],法国大革命成为血腥与杀戮的恐怖地狱。就民主本身来讲,它没有,亦不可能提供自我约束的机制,这为“民主专制”埋下了祸根,成为法国大革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总是试图扩张,当这种权力的扩张超出其边界时,就构成了对个人权利的威胁,并以多数压迫少数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国大革命失败的病根就是民主失败的病根,权力的无限制和权利的无保障使纯粹的民主走向了暴政与恐怖,最终摧毁了民主。
 
  民主思想家熊彼特早就曾坦然地指出:“在也没有比罗列一份给人印象深刻的民主方法的失败事例的清单更容易的事了” [36]没有限制的权力最终导致了多数人的权力对少数人的权利的粗暴干涉。法国大革命颁布了人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权利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但是激动的革命理想轻飘飘地浮上了高空,拉大了与现实之间的距离。人们费尽心机制定了规定权利的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措施对此加以保护。法国大革命创造的这样一种信念:既然所有的权力最终已被置于人民之手,故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了。权力没有约束,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
 
  从法国大革命的经验来看,民主革命废除了旧的专制秩序,却又无法形成新的法治秩序,最终演化为一场灾难。从民主失败的病理来看,一方面,它缺乏完备的权力约束机制,为专制埋下了祸根;另一方面,它缺乏全面的权利保障制度,给暴政打开了后门。除法国大革命外,魏玛共和国的衰亡等历史都为人们思考民主失败的病理提供了丰富的案例。政治权力无论是掌握在人们手中,还是在君主的控制之下,都需要有所限制。托克维尔对此早有警觉,在他早期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一方面盛赞民主美国独立后出现的一个平等、民主的新社会,并且预言民主是世界历史的大势所趋,任何力量都不能阻挡。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民主社会下会出现“大多数人的专制”,这将使少数人丧失自由,迫使他们诉诸武力,结果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 [37]
 
  人们喜欢以民主为线索审视西方的政治发展史:雅典是民主的源头,资产阶级革命带人们步入与民主联姻的礼堂,政治发展的每一次进步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推动着民主不断前进……与这种田园牧歌式的描述相反,法国思想家古斯塔夫·勒庞却以“民主的暴政”来描述西方民主发展的历史。他指出:“民主的暴政所导致的无政府状态、独裁、扩张以及最终独立的丧失,不只是在古希腊才会发生;个人的暴政常常产生于集体的暴政。在伟大的罗马,它完成了第一轮循环;在野蛮人的统治下,它完成了第二轮循环。”按照勒庞的推理,法国大革命最终使这一暴政登峰造极,成为“第三轮循环”。然而,这场“大革命”却因流血和暴政而名誉扫地,招来数个世纪的谩骂。法国大革命既没能防止权力的专制,又无法保障个人权利,最终南辕北辙地走上了复辟的道路。当然,法国大革命失败的历史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仅以民主来看,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民主既无法防范权力的滥用,又无法保障权利的拥有,最终必然会走向失败。
 
  如何才能抵制“寒冷冬夜”的降临呢?马克思·韦伯给出的出路是创造一种结构上的多元主义,每个制度化了的原则仍需要有一个与之抗衡的原则;任何一个策略有利于封闭社会关系的立场时,必须有一个策略有利于开放的立场来做旗鼓相当的对抗。积极运作的议会制衡着国家官僚,国家官僚制衡着政治领袖,人民直接选举的政治领袖制衡着政党官僚,政党官僚制衡着情绪化的民众。不过连韦伯自己都明白这种架构仍然十分脆弱。 [38]法国的邦雅曼·贡斯当则提出为了避免法国大革命悲剧的重演,宪法限制、分权与制衡和以权利限制权力是可能的道路。 [39]当自由主义将人民主权与个人相联结,则导向宪政民主。我们看到,在接受民主的同时,西方人亦对民主进行了远比接受民主更为深刻的批判,强调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政法治体系为民主失败提供了解毒剂。宪政或立宪主义构成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无论此权力是否掌握在多数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有人把宪政对民主的约束比喻为古希腊神话中Ulysses的情况:Ulysses要同伴把他捆绑在船桅上,以免他受到海妖歌声的蛊惑。立宪主义的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
 
  寻求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构成了西方政治现代化过程与民主化契合的另一条线索。对民主的理性认识,使得人们走出民主的乌托邦,寻求以法治和宪政的方式来限制民主,从而补救民主制度的种种弊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约束;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40]这句话体现了立宪主义者对待民主的态度。历史证明,政治权力的滥用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常见原因,所以立宪主义提倡对政治权力设定限制或约束。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设定大家都愿意接受的关于政权的产生以及和平转移的游戏规则,例如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首长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任期届满后,便再用这套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权归属。为了达到上述的目标,立宪主义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制上的设计,二是政制上的设计,而两种方法必须同时使用。法制上的设计乃根据法治和司法独立原则;政制上的设计则根据权力分立和权力互相制衡原则。这些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便构成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立宪主义包括关于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原则,政制设计的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权力应分别交给不同的人,否则权力将过分集中,暴政便会出现,自由便会受到威胁。
 
  在西方近现代史中,立宪主义的建立是先于民主(即全民普选立法机关和行政首长)的,在英国,立宪主义国家已在十七世纪末形成,但全面的民主化要等到二十世纪才告实现。立宪主义国家民主化后,成为了民主宪政国家,而民主和宪政这两个元素在一定程度上却是本质对立的。当民主权力再深入到社会时,它就不再是毫无拘束的,首先必须面对的就是对它予以约束的法治与宪政。就西方的经验来看,宪政法治体系为民主失败提供了解毒剂。
 
  在人类历史中,立宪主义政体的缔造,绝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立宪主义是为了对治非立宪主义政体所造成的苦难而产生的,正如当代匈牙利学者指出:“立宪主义的宪法不是为了追求幻想和革命性的乌托邦而诞生的。……它们所反映的是在先前的政体中孕育着的和对于这先前的政体的恐惧。如果宪法有一个理想景象的话,这便是政权再不应像以往那般行使。”日本学者杉原泰雄这段话更是语重心长:“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我们必须看到,立宪主义有跨时代和跨文化的普世意义和价值,它的内在生命是坚强的,它的内在逻辑是不可抗拒的,它闪耀着的智识来自数千年来人类对其历史中饱尝的苦难的沉痛反思。
 
  尽管人们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会采取不同的政策治理国家,但兼用民主与法治两种不同的方法,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均衡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41]民主失败与立宪规制这一既出乎意料又处于情理之中的结论展现了西方宪政民主制的内在逻辑,为西方政治文明成长过程中既相冲突又相扶助的力量,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塑造了丰富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也为我们理解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视角。


【作者简介】
李燕,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英)伯克:《自由与传统》,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页。
[2](美)房龙:《宽容》,北京:三联书店,第357页。
[3]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4] 转引自陈颐:《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第179页。
[5] 在法国,从法兰西斯一世统治时期开始,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法国引入了卖官制,官僚集团开始将官僚制的职位当做个人的拥有物,并逐渐在家庭内传袭。到18世纪,长袍贵族在许多方面已经和非长袍贵族难以区分了。长袍贵族和佩剑贵族仅仅是同一社会等级可以二选一的职业而已。孟德斯鸠在写给他的儿子的信中说:“你可以是长袍贵族,也可以是佩剑贵族,选择权在你。”
[6] (美)Aulard,A.The French Revolution A political history1789—1804 [M].Vo1. I1.The democratic republic 1792—1795,Russell& Russell,New York,1965.
[7] 马克思·韦伯对这两种统治形态的界定参见其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第307-351页。
[8]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7-48页。
[9] 同上,第281页。
[10]即1791年、1793年、1795年、1799年(该宪法于1802年、1804年、1815年进行了三次修正)、1824年、1830年、1848年、1850年(该宪法于1870年修正)、1875年、1946年、1958年宪法。
[11] 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30页。
[12] 但随着革命的结束和卢梭主义影响的消失,法国人为了消除“一院制的恶果”和“过去的不幸”,在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1875年宪法使两院制在法国最终确立,一直延续到今天。
[13] 钟群:《比较宪政史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14](苏)沃尔金:《十八世纪法国社会思想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46页。
[15] 史彤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研究(1789—1814年)》,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6页。
[16] 雅各宾专政被推翻后,资产阶级痛定思痛,终于悟出了革命议会专制的严重弊害,并打算改弦更张了。于是,后来的1795年宪法,切实贯彻了分权的原则。
[1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37页。
[18]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
[19] 同上,第34页。
[20] (美)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21] 张茗:《从美国民主到法国革命》,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72页。
[22]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第192页。
[23] 程华:《法国宪政之路的社会结构分析》,载于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11月。
[24] 刘显娅:《从法兰西民族的心态看近代法国宪法的频繁变更》,载于《求索》,2006年第二期。
[25] 孙一萍:《法国大革命时期全民公决的实践及其意义》,载于《齐鲁学刊》,2006年第三期。
[26] 申建林:《理想与失落—对卢梭民主理论的重新评述》,载于《法国研究》,2002年第一期。
[27] (英)伯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7页。
[28] 同上,第164页。
[29]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4页。
[30] 勒庞指出,在法国大革命中,“个人暴政为集体的暴政所取代,前者是弱小的,因而容易推翻;而后者是强大的,难以摧毁。”参见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87。
[31] 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18.
[32] 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18.
[33] (法)热拉尔·瓦尔特著,姜静藩等译:《罗伯斯庇尔》,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91页。
[34] (英)伯克著,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5页。
[35] 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Sons,1913,p.296
[36] (美)熊彼特著,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1页。
[3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43页。
[38] (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第106-107页。
[39]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页。
[40]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41] 佟德志:《宪政与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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