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索赔权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保障发生汽车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着眼点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实际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汽车事故受害人享有的而不依赖于保险合同的更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受害人的保险请求权,即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如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汽车保险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人在法律规定之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笔者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立法,改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使事故险与车损保险以及驾驶员责任险等其他险种分开处理,不仅简化了程序,而且更方便保险公司的理赔。
吴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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