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注意到上述规定中使用了“责任限额”一词,该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笔者理解为就是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但如此表述可能会产生冲突:如果被抢救人员对事故应承担责任,那保险公司往往就会垫付过头,这部分差距如何处理呢?
比如,一辆汽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金额为20万元。某天该汽车在路上行驶撞了人,花费8万元的抢救医疗费用,因为没有超出2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垫付了该笔费用。后来经认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闯红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就只应承担1万元赔偿金的责任,那么如果受害者不肯主动返还那7万元应该怎么办?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受害者,要求返还多余的垫付款,但这无疑增加了各方的工作量。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时候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因此笔者建议,保监会尽快出台有关部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操作规程,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查 鸣
相关法律问题
- 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求助!急!急!急!烦恼! 1个回答0
- 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负次责已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是否要全额支付? 3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另一方付次要责任第三方死亡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3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赔偿 3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倪秀美诉王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杨洪芝等诉张道全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法学专家论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与责任
- 保险公司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肖海军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谈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 浅谈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 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驾驶人逃逸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