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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今年5月1日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行。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笔者注意到上述规定中使用了“责任限额”一词,该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笔者理解为就是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但如此表述可能会产生冲突:如果被抢救人员对事故应承担责任,那保险公司往往就会垫付过头,这部分差距如何处理呢?

    比如,一辆汽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金额为20万元。某天该汽车在路上行驶撞了人,花费8万元的抢救医疗费用,因为没有超出2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垫付了该笔费用。后来经认定,事故主要由于受害人闯红灯导致,汽车方最多只承担1万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就只应承担1万元赔偿金的责任,那么如果受害者不肯主动返还那7万元应该怎么办?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受害者,要求返还多余的垫付款,但这无疑增加了各方的工作量。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时候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因此笔者建议,保监会尽快出台有关部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操作规程,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查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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