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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抚养和财产纠纷如何定案由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婚姻法解释(二)出台以后,对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的案由确定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案由仍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理由是: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可以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审理同居关系案件,其实主要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方面问题都有争议的,需要一并审理,因此,在立案确定案由时仍然按“解除同居关系”比较合适,像离婚案件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案由应确定为“子女抚养纠纷”,或者“财产纠纷”,或者“由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理由是: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解释第一款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就不能再以“解除同居关系”为案由受理,否则就和解释(二)相矛盾,而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因而案由应确定为“子女抚养纠纷”或“财产纠纷”,或者“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许凤梅  武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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