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高考政审不能搞株连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今年高考后,河北隆尧县东良乡冯先生的女儿,报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必须经过政审才能入学。冯先生的女儿在拿到政审表后,到当地派出所盖章,却被告知:她父亲曾因上访被拘留过三天,所以不能在政审表上盖章。盖不上章就意味着政审通不过,也就意味着,冯先生的女儿从此变成了“不清白”的孩子,当然也没办法报考她梦想中的司法院校。冯先生对此又悲愤又无奈,“如果因为我的事孩子不能上学,这将是我最大的遗憾”。
 
  一种制裁方法的出台,不仅针对当事人,而且也会对其他潜在的同类人,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作用。子女政审不合格这一招,穴位拿捏之准,可算是击中了上访者的要害。一些怀抱委屈的上访者,可能会“舍得一身剐”,甘冒各种风险,但是要拿出“子女政审不合格”这枚金针来一捅,估计绝大多数作为父母的上访者会泄气。东良乡派出所的做法,不仅能让冯先生后悔,也一定能让其他的上访者心惊。
 
  这种株连的“智慧”,其实并不新鲜。往远了看,自夏商开始就有亲属株连制度,一人有罪,可诛连九族;往近了看,与本则新闻类似的,还有最近浙江宁波“家长有犯罪记录,孩子不能上学”的株连事件。株连的效力有多大,其罪恶就有多深。要一个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是完全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抛在一边,仅仅为了更有效的社会治理和秩序稳定,无辜者也可以被当作形成有效威慑力的手段,这显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事实上,由于恶名昭著,株连制度在封建社会就已一路式微,到了隋唐,仅仅限缩在“谋反”、“谋大逆”等少数几种重大犯罪中;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中再也不见株连性惩罚的踪影,“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荒唐局面,也只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短暂出现过。
 
  如今,即使在最严厉的刑事犯罪领域,现代法治社会也都严格奉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不允许株连到无辜的亲友。而在这起事件中,一位远远够不上犯罪的上访者,居然也能株连到女儿被贴上“政审不合格、不清白”的标签。乍看起来,“政审不合格”的判断似乎远够不上严厉惩罚,可如果看到了它潜在的巨大威力,就会明白,对一个怀揣求学梦想的孩子来说,这种株连的后果有多么沉重。
 
  “政审”制度在中国社会存在多年,如果严格地将这一制度限制在与被审查本人及其政治追求相符合的范围内,作为一种考察“政治清白”的手段,本来也无可厚非。可是,如果将“政审”的对象不受约束地扩展,将政审的效果不受约束的泛化,甚至将其与上访问题联接起来,那么就会蜕变为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恶。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各有其规则,非法上访者若果真影响到公共秩序,那自然有行政法规甚至刑法对其本人加以制裁,但若将惩罚的触角伸到另外的领域波及无辜的亲友,那么,承受污名的,就不再是上访者和被株连的亲友,而还有上访治理与政审这两个制度本身。
 
  因此,让父亲的上访归上访,让女儿的大学政审归政审,切断二者之间不该存在的株连,才是社会治理的可取之途。


【作者简介】
车浩,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