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案件
发布日期:2009-07-08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许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代理人在接受本案后,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告许xx与丈夫贾xx(2006年12月病逝)共生育四个子女,依次为贾x、贾x、贾x、贾x。从四个子女第一声啼哭嗷嗷待哺到蹒跚学步、从子女上学识字到成家立业,年轻时的原告作为普通工人,要一边工作,同时还要抚养教育四个孩子,没有时间、精力装扮自己,没有金钱修饰自己,日子过的精打细算、艰难困苦,其虽呕心沥血、含辛茹苦,但任劳任怨、无怨无悔。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原告看到子女先后各自完婚成家,心里十分甜蜜,看到儿孙满堂,心里更是无比慰济,意想自己的大家庭可以团团圆圆,红红火火,自己在晚年可以安享天伦之乐,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年轻时的艰辛又算什么,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晚年生活如此凄惨,更想不到今天会将自己的亲生子女诉至法庭,对簿公堂,这些都不是原告的初衷,但凡有其他途径解决,原告是绝不会泣血而诉的。
原告和丈夫贾xx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在2000年以前还能勉强维持生活,在2000年以后,随着原告夫妇的年龄逐渐增大,疾病是越来越多,住院治疗的次数也逐年增多,退休工资已是杯水车薪。原告的丈夫在世时,两个人还可以相互扶持,相互照顾,现如今,原告一个人孤苦伶仃,平时都是儿子贾x照顾她的饮食起居和买药治病,贾x外出工作时,拜托周围邻居帮忙给母亲买饭,原告勉强能吃上饭,维持生济,但贾x本人没有固定工作,还需打工维持家用,一个人要照顾家庭,照顾母亲,工作赚钱,个人的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毕竟有限,对父母的照顾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三个子女贾x、贾x、贾x都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本是尽孝心之时,但他们极少看望和照顾老人,更别说对老人进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与支持。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常年卧床,需依靠药物维持生命,现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需雇佣保姆时时照顾,否则就走不成路,吃不上饭,连最基本的生活就维持不下,根本无法生存,这些情形,今天坐在法庭上的各位都是亲眼目睹的,请你们抬头看看眼前这位为了儿女熬干了心血的老人,看到自己的老母亲白发苍苍、颤颤危危,由于受疾病的折磨而瘦骨嶙峋的佝偻身躯时,几位身躯伟岸的被告不知作何感想,有无感触?
医疗费用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
综上所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当有一天,你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父母已经老了,需要我们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何东侠 二○○x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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