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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赔偿案件中的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的程序

    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是在听证人的主持下,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围绕司法侵权损害的事实与后果、赔偿范围、方式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法律依据等进行举证、质证、辩证,由听证人对有关证据及事实作出初步认定的活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听证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听证前10日向听证

参加入送达听证通知书。

    (二)确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于听证前3日将听证参加入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予以公告。

    听证参加入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5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交代注意事项,宣布开庭纪律,并将有关情况向听证人报告。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入及其委托代理入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和听证人、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听证参加入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开始后,在听证人主持下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赔偿请求人陈述申请赔偿的请求

及事实与理由;2、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陈述答辩的事实与理由;3,复议机关陈述;4,听证人根据以上陈述与答辩归纳本次听证的焦点或重点;5,听证参加入根据听证人归纳的焦点和重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6、听证参加入最后陈述综合意见;7、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结束。并宣布拟公开宣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日期及送达方式;8、最后,由听证参加入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人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对于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必须执行。

    二、完善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制度的建议

    司法赔偿案件审理引入听证制度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效果十分明显。当然,在听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及有关听证参加入对听证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听证程序不够规范,举证不全面,质证不彻底,辩论不到位,公开性不够强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要提高对司法赔偿案件实行听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司法赔偿案件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院整体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因此,要从思想上消除那种认为赔偿听证是自找麻烦、多此一举和对赔偿听证消极应付、被动畏难的种种不正确观点,从讲政治、讲大局、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司法赔偿听证工作。

    要大力加强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和稳定性。目前,要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首先对包括国家赔偿法在内的法律、司法解释作出符合时代要求和公众愿望的修定和补充。同时,还要针对听证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逐步建立健全听证参加入听证前的证据交换的规则,听证参加入的举证,质证规则和辩论规则以及人民法院的认证规则。通过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在较短时间内使听证工作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推动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要加大听证力度,确保司法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人居中引导,指挥整个听证过程。司法赔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听证是关键。

    要提高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一律公开听证。鉴于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地位过分悬殊的现实,听证主持人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在听证程序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要依法保障听证参加入在听证程序中的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工作

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按照当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适当的原则,深化听证程序改革,简化听证程序中的具体环节,提高听证主持人对关键证据当庭认证的质量和效率,尽快拿出初步结论,缩短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时间过程。同时,修订、完善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改革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育旨。

 

 

 作者:曾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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