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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刍议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判实践中,过分注重“一步到庭”,一味强调“法官审前不得接触案件当事人”,忽视必要的庭前准备,势必造成法官对案件实体的“一无所知”,进而导致庭审中的被动。在控辩双方对对方、法官对诉讼各方所掌握的证据全然无知的庭审中,最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庭审的对抗性无法体现,占有证据控制优势的一方最终得到法庭的支持;二是当在庭审中不断有新证据出示时,法官及对方都会措手不及,庭审的质量与效率难、免要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如果不改变传统的诉讼模式,控辩式庭审的裁判结果就难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而且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必将面I临无数久拖不决的审理过程,既延长了审判周期,也加大了诉讼成本。为此,本文提出了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所谓刑事庭前证据展示,是指遵循公正、中立与效率原则,在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庭前证据出示与交换的活动。具体做法如下: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情况召开一个由公诉人、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对拟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案件证据一一进行出示,由控辩双方分别表示是否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会议之后,必须制作控辩双方“有异议证据清单”和“无异议证据清单”。一方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也在此时提出。在开庭审理时,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而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繁琐举证或者出现一方突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被迫休庭的现象,以提高审判效率。具体内容如下:

    1、庭前证据展示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和参加主体。适用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范围包括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但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并商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也不适用。对于上述范围内的案件,也并非都有必要举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公诉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监护人。主持庭前证据展示的法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形成预断。

    2、庭前证据展示中出示证据的范围。凡是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证据材料均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出示,主要包括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

    3、庭前证据展示的举行程序。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举行庭前证据展示,人民法院决定举行的,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证据展示的准备。但在举行庭前证据展示前,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进行会晤对证据认定达成共识,并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由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签字,并于举行庭前证据展示的3日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告人无异议后,即可依《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直接开庭审理,原定的庭前证据展示不再举行。如果控辩双方未能提前就证据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应当按原定日期举行庭前证据展示。举行庭前证据展示议时,控辩双方中的一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表示有异议且提出新的主张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据,对方再作出有无异议的表示。如果控辩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但不能就其主张当场出示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对此,异议人必须在开庭前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结论、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未能在开庭前提供的,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应一并在庭前会议上出示,并分别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只应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表示有无异议的意见,不能进行质证和辩论。

    4、庭前证据展示结果的利用。庭前证据展示只有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结合起来,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庭前证据展示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前提与保障,而简易化审理则是庭前证据展示的有效延伸和必然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结果,简化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法庭在庭审时仅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方式。具体来说,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可以有选择性地宣读起诉书,并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晤达成合意,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的,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合议庭询问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合议庭可以当庭对此作出认定;如果有异议的,由辩护方只就有异议的部分举证,再由双方质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参照上述作法进行,证据展示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展示报告单)提出新的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当庭举证,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仅对<证据展示报告单》表示口头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与证据线索支持自己观点的,法院不予采信。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针对焦点,就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与事实部分重点发表辩论,防止出现重复辩论、循环辩论的情况。庭前证据展示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推行,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益:

    第一,庭前证据展示使法庭审理能够集中精力对那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不存在争议的证据的质证环节进行简化,大大缩减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而且,对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况,能够及时在庭审前解决,有效地防止了被迫休庭情形的频繁出现,大大减少了开庭次数,保证了庭审的集中连续进行。

    第二,经过庭前证据展示,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同时,经过庭前证据展示,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不仅减少了公诉人的工作量,而且大大提高了公诉质量。

    第三,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减轻了工作量,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方式体现了对被告入主体地位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增强了对其权利的保护,减少被告人对庭审的反感、对抗情绪i使得被告人更容易接受法庭的裁决、认罪服判,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虽然证据展示存在以上优点,但我国法律并无有关刑事案件举证时限的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期间仍然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到了双方合意的效力,控辩双方完全可以在法庭串理过程中对已经达成合意的证据再进行反驳,甚至提出新证据改变合意的内容。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庭前证据展示上应当出示的证据范围和时限问题,同时强调庭前会议的效力,对在庭前会议上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法庭审理时才提出的,要让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同时,通过立法建立合理的刑事证据的举证时限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张同文 卢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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